飭嚴拿包庇私鹽進口不法軍人令
飭嚴拿包庇私鹽進口不法軍人令
公牘
012/10/22
19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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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嚴拿包庇私鹽進口不法軍人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欽廉綏靖處處長黃明堂、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高雷綏靖處處長林樹巍、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中央直轄游擊司令朱卓文、中央直轄第四師師長周之貞。查鹽稅為國家收入大宗,現當用兵之際,各路餉糈,多恃鹽稅為供給。茲據探報,時有不法軍人串同鹽梟、地痞,秘密輸運鹽斤進口,以致私鹽充斥,軍餉因而頓絀,此種不法行動,若非嚴行緝辦,實無以維鹽稅而肅軍紀。茲經委任廣東海防司令陳策兼理鹽務緝私各艦主任,着該司令務將進口私鹽嚴密截緝,如有軍人膽敢包庇,應由該司令嚴拿懲辦。除令該司令遵照認真辦理外,合行令仰該督辦、參謀長、軍長、總司令、司令、處長、師長知照,嚴勒所部,無得包庇私鹽進口,致干法紀,是為至要。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三二號。
國父全集
第六冊
449-450
軍對於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一節,似應照准。除令復外,理合備文呈請大元帥鑒核,俯賜通令各軍,嗣後對於該廳處理市產事項,勿再干預,以清權限,而免糾紛,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請,候令行各軍一體知照外,合行令仰該處長、軍長、總司令、司令、參謀長、督辦即便知照,並轉飭所屬一體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三一號。
飭嚴密截緝進口私鹽以維鹽稅而肅軍紀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令廣東海防司令陳策。查鹽為國家收入大宗,現當用兵之際,各路餉糈,多恃鹽稅為供給。茲據探報,時有不法軍人串同鹽梟、地痞,秘密輸運鹽斤進口,以致私鹽充斥,軍餉因而頓絀,此種不法行動,若非嚴行緝辦,實無以維鹽稅而肅軍紀。茲經委任該司令兼理鹽務緝私各艦主任,着該司令務將進口私鹽嚴密截緝,如有軍人膽敢包庇,應由該司令嚴拿懲辦。除通令各軍事長官嚴勒所部毋得包庇私鹽進口致干法紀外,合行令仰該司令遵照認真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三二號。
飭嚴拿包庇私鹽進口不法軍人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欽廉綏靖處處長黃明堂、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高雷綏靖處處長林樹巍、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中央直轄游擊司令朱卓文、中央直轄第四師師長周之貞。查鹽稅為國家收入大宗,現當用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十月四四九
兵之際,各路餉糈,多恃鹽稅為供給。茲據探報,時有不法軍人串同鹽梟、地痞,秘密輸運鹽斤進口,以致私鹽充斥,軍餉因而頓絀,此種不法行動,若非嚴行緝辦,實無以維鹽稅而肅軍紀。茲經委任廣東海防司令陳策兼理鹽務緝私各艦主任,着該司令務將進口私鹽嚴密截緝,如有軍人膽敢包庇,應由該司令嚴拿懲辦。除令該司令遵照認真辦理外,合行令仰該督辦、參謀長、軍長、總司令、司令、處長、師長知照,嚴勒所部,無得包庇私鹽進口,致干法紀,是為至要。
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三二號。
飭查辦盤據桂陽之王道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令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據湖南桂陽縣公民代表勞斌等電呈開:「王道以滇軍司令名義,率土豪劉政攜雜槍五六十枝,乘防軍空虛,盤踞桂陽,脅迫官紳,肆行仇殺,包賭庇煙,比戶敲索,殺人越貨,擄良勒贖,無法無天,烈於匪盜。全國視聽攸關,人心向背所繫,我大元帥討賊拯湘,決不忍使桂陽獨遭荼毒,朱軍長軍紀素著,決不致聽王部玷及聲威,伏懇睿斷,無任屏營。」等情前來。據此,除先行電令湖南譚總司令嚴行制止外,仰該軍長即嚴行查辦,以肅軍紀而衛地方。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三三號。
飭朱卓文即將其泰輪船交由兵站部接收以清手續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令香山縣縣長朱卓文。據大本營兵站總監羅翼群呈請:令由該部再行派員前往該縣長處,接收其泰輪船等情。除原文有案不敘外,尾開該輪係由交通局向商人租賃而來,曾經訂立合同,稍有損失應負完全賠償之責。況職部已奉令結束,則此種手續尤宜清釐,俾節糜費。若待匪氛稍靖,不知待至何日。查朱司令尚有輪船多艘,足資調遣有餘,何必因一
國父全集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