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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太平洋會議代表應完全由南方合法政府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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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出席太平洋會議代表應完全由南方合法政府派遣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談話

民國日期

010/08/25

西元日期

1921/08/25

國父年歲

56

全文內容

出席太平洋會議代表應完全由南方合法政府派遣(註一)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廣州國務會議講話南方合法正式政府,實代表全國之政府,故遣派太平洋會議代表,應完全由我正式政府主持。北方非法政府並無可以派出代表之權。縱使由彼非法政府私自派遣,我正式政府絕對不能承認,所議決之條件,即絕對不能發生效力,應即向美國政府將此理由鄭重聲明。

注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九月二日)「新政府決遣派太平洋代表」條。

相關地名
太平太平洋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太平洋太平洋會議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544-545

檢索詞出現頁次

(我們對日軍指揮部給予了應有的評價,指出,赤塔政府現在正以強硬的語言同日軍指揮部進行對話。)
(註一) 本件為譯文,譯自「遠東問題」,一九七四年第三期。
(註二) 此誤,孫先生時年五十四歲。
(註三) 指民國九年十月底以前的廣東省總督莫榮新。
(註四) 在二百二十二張選票中,孫先生得二百一十三票,陳炯明得三票。
(註五) 原文如此。
(註六) 張作霖是奉系軍閥首領。
(註七) 原文如此。
(註八) 目前尚無法由此句確定孫先生與遠東共和國報界代表會晤之準確日期。
(註九) 唐繼堯是雲南省督軍,民國十年二月退到廣西境內。
(註十) 由於內外情勢的影響,孫先生直到民國十年五月五日才正式宣布就任中華民國大總統。
(註十一) 原文如此。

各界應共同貫徹革命主義(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與全國各界聯合會代表周君的談話余為革命之人,向尊重民意。辛亥革命雖告成功,惜未徹底,以致歷年禍亂相尋,民不聊生,殊為愧恨。所以此次革命主義,超乎法律民情之上。雖謬膺總統之選,實亦貫徹革命主義,行使革命職權,以救垂亡之中國。希望貴會作同一革命之進行,俾革命之主張,得以完全達到之,則中國幸甚,國民幸甚。
(註一) 據「廣東羣報」 (民國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出席太平洋會議代表應完全由南方合法政府派遣(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廣州國務會議講話
國父全集五四四

南方合法正式政府,實代表全國之政府,故遣派太平洋會議代表,應完全由我正式政府主持。北方非法政府並無可以派出代表之權。縱使由彼非法政府私自派遣,我正式政府絕對不能承認,所議決之條件,即絕對不能發生效力,應即向美國政府將此理由鄭重聲明。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九月二日)「新政府決遣派太平洋代表」條。

南方政府將不派代表出席太平洋會議(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九月上旬與蔣夢麟的談話
  此間自余對外發表佈告後,西南各省如黔、滇、川、湘、桂等,均有長電來粤,否認北京派遣出席太平洋會議代表,所有對於太平洋會議事件,應由廣州政府外交部主持一切。
  按此次太平洋會議,乃從前巴黎和平會議之變相。巴黎和平會議,不過將日、英兩國秘密對山東問題條約,借該會議決,變為各國公認之約。
  此次太平洋會議,因日、英續盟,為坎拿大利亞、新西蘭、非洲各屬地所反對,又借太平洋會議為名,避開各屬地反對聯盟之約。對於中國所議事件,某二國(註二)早有商量,雖由太平洋會議公開,然某二國對於中國,仍有其他之內幕,總之,不利於中國而已。如北京派遣代表,某二國最為歡迎,將使其賣國簽約之人,再作第二次賣國。苟南方此時加入中國代表,將來各國議決中國之事,謂南方亦有代表在場,而北方代表設有承認所議,則南方代表更難獨任反對。況請帖乃邀北方代表者,即南方加入,亦不過為北方之附庸。不如南方不出代表,只否認北方代表無代表中國之資格,將來對該會所議中國事項,否認有效,或可與中國以平反議案之機。而某某兩國之秘密續盟,應不致明目張膽,以中國為魚肉也。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十月三日)「總統與蔣夢麟之談話」條。案上海總商會等團體推舉北京大學代校長蔣夢麟赴廣州,就太平洋會議問題徵詢先生意見,先生對蔣作此談話。
(註二) 二國,當係指英、日兩國。

談話 民國十年九月 五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