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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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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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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1/21

西元日期

1924/11/2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元帥以軍需緊急,特訓令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以濟軍用,原令云「為令飭事:自軍興以來,餉需浩繁,經於上年在廣州市內籌集租捐,藉濟軍用,嗣於本年復行借租一月,均能踴躍繳納,凡此經過情形,具見好義急公,至為嘉許。惟現在各軍雲集,先後出發,軍事計畫,一時倘難結束,而前方之應付,後方之準備(註二),悉皆需款孔殷,着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聽候分配指撥,市民愛國,始終不渝,本茲熱誠,以竟全功,實所厚望,仰即遵照,分飭辦理,此令。」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帥令續收租捐一月」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註二) 「準備」原報刊出為「准備」,已更正。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地名
公安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廣州市政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48

檢索詞出現頁次

大元帥命令:中央直轄第一第二兩師指揮、中央直轄第三師、大本營直轄陸軍第四旅、中央直轄第一混成旅、中央直轄討賊軍贛軍第一混成旅、大元帥直轄討賊軍司令、海軍陸戰隊司令、連陽綏靖處處長、北方討賊軍第一路司令、湖南討賊軍第二路司令、湖南討賊軍第三路司令、中央直轄東路警備軍第一路司令、三羅警備司令、潮梅守備司令均着即裁撤。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大元帥命令」,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飭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元帥以軍需緊急,特訓令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以濟軍用,原令云「為令飭事:自軍興以來,餉需浩繁,經於上年在廣州市內籌集租捐,藉濟軍用,嗣於本年復行借租一月,均能踴躍繳納,凡此經過情形,具見好義急公,至為嘉許。惟現在各軍雲集,先後出發,軍事計畫,一時倘難結束,而前方之應付,後方之準備(註二),悉皆需款孔殷,着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聽候分配指撥,市民愛國,始終不渝,本茲熱誠,以竟全功,實所厚望,仰即遵照,分飭辦理,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帥令續收租捐一月」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註二) 「準備」原報刊出為「准備」,已更正。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十三年三月份
收支計算書暨附屬表及證據粘存簿等件數目相符請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呈悉。准予核銷。仰候令行會計司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四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