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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廣東省長向英領交涉驅逐電報罷工禍首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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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廣東省長向英領交涉驅逐電報罷工禍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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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廣東省長向英領交涉驅逐電報罷工禍首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4/11

西元日期

1923/04/11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廣東省長向英領交涉驅逐電報罷工禍首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令廣東省長徐紹楨。據廣東電政監督李章達呈稱:「竊維此次電報局罷工風潮,實沙面電報局長陳昌為首,收聚徒眾,接濟金錢,妨害交通,擾亂電政,實應受刑事上之制裁。經將該局長撤差聽候查辦,遺缺即委電報畢業生麥蕚樓接充,又被多方推宕,抗不交代,前經呈請帥座飭行通緝在案。忖電報關係交通,不容停滯,特派員督匠四出修整桿線,復電省外各局協修,方期指日功成,恢復原狀。詎邇來叠接廣局及各局員司報告,各線隨修隨阻,查係陳昌唆使奸人暗中攪亂,冀遂其破壞電政之私,始則濫觴於廣州一隅,繼而波及於廣東全省,似此行為,不法已極,其心不可測,其罪不容誅,理應咨會軍警,將該犯拿獲解辦。惟該電報局落在沙面英段租界,陳昌常匿居是間,倘若直接逮捕,手續上不無窒碍,基此原因,理合將陳昌為首滋事、聚眾罷工、及抗不交代各情,備文呈懇帥座俯准,迅飭省長轉飭交涉員向英領交涉,務將陳昌驅逐出局,引渡歸案究辦,以維國法,而重主權。」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應照准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交涉外,合行令仰該省長轉飭交涉員迅向英領交涉,並將辦理情形具復。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民國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大元帥訓令第七三號。

相關人名
李章達徐紹楨陳昌麥蕚樓
相關地名
沙面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沙面電報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276-277

檢索詞出現頁次

干罪,禦盜更可獎巧。莫奈時當大總統蒙難離粤,潘嘉亦逃避回岷,未暇為之營救,故陳、葉竊政,司法界之黑暗,已盡人皆知,何待嚽溯,竟於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判決,處拒盜之工伴三人四等有期徒刑一年,扣至本年三月底,已被押八個月。竊念僑商投資歸國,既無保護,不得已出於自衛,而自衛反受濫刑,不特工伴之冤無可伸,即僑商歸國之心,何難因是而灰冷。今幸大總統回粤,如雲開見天,人民冤苦,必蒙矜憫,故前月十日曾茹痛泣叩公府,乞念僑商橫受冤押,特赦出獄。雖蒙面許,未見明令,今陳祥等雙腳受鐐,初而腫漲,繼而潰爛,日夜呻吟,勢成廢疾。似此無辜被禍,莫不矜憐,故孫市政廳長、吳公安局長皆曾為三人設法請主張公道,使昭雪冤獄。為此萬不得已再叩崇轅,乞念僑商受竊政者所摧殘,受枉法者所濫罰,立下明令特赦出獄,使陳祥等三人不至無辜瘦斃,則永感者不特潘嘉與工伴三人,即一般投資歸國者,亦聞風頌德,謳歌國父不置矣。」等情前來。查陳祥、胡德、潘成等三名,事出自衛,情有可原,業經執行徒刑數月,應予從寬減刑省釋,仰該院長轉飭該管檢察廳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七十號。

核覆程潛呈請將官煤局改隸軍政部直接辦理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候令行廣東省長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五號。程潛為大本營軍政部長。

飭廣東省長向英領交涉驅逐電報罷工禍首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令廣東省長徐紹楨。據廣東電政監督李章達呈稱:「竊維此次電報局罷工風潮,實沙面電報局長陳昌為首,收聚徒眾,接濟金錢,妨害交通,擾亂電政,實應受刑事上之制裁。經將該局長撤差聽候查辦,遺缺即委電報畢業生麥蕚樓接充,又被多方推宕,抗不交代,前經呈請帥座飭行通緝在案。忖電報關係交通,不容停滯,特派員督匠四出修整桿線,復電省外各局協修,方期指日功成,恢復原狀。詎邇來叠接廣局及各局員司報告,各線隨修隨阻,查係陳昌唆使奸人暗
國父全集二七六

中攪亂,冀遂其破壞電政之私,始則濫觴於廣州一隅,繼而波及於廣東全省,似此行為,不法已極,其心不可測,其罪不容誅,理應咨會軍警,將該犯拿獲解辦。惟該電報局落在沙面英段租界,陳昌常匿居是間,倘若直接逮捕,手續上不無窒碍,基此原因,理合將陳昌為首滋事、聚眾罷工、及抗不交代各情,備文呈懇帥座俯准,迅飭省長轉飭交涉員向英領交涉,務將陳昌驅逐出局,引渡歸案究辦,以維國法,而重主權。」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應照准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交涉外,合行令仰該省長轉飭交涉員迅向英領交涉,並將辦理情形具復。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民國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大元帥訓令第七三號。

飭廣東省長查明無線電報局基地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令廣東省長徐紹楨。據廣東無線電報總局局長馮偉呈稱:「竊職局無線桿塔兩座,其左便一座,安設於局所相連旁地塔下空地,面積甚寬;其右便一座,安設與局所相隔較遠,即今之天天樓茶居右邊塔下空地,面積一如左便。惟現在堆積瓦礫,及為人擺賣盤花,有用木板裝成房舍者,又有築作商店者一間,現開德新榮字號,形式亦極矮小簡單,每於修整電桿,諸多障礙。因思該處已係電塔所在,想屬公地,迨派員查問,據該商人聲稱,係同合益公司黃文碩租賃,並據黃文碩將財政廳給予管業憑照繳驗。查核該照係民國八年一月發給,所填上手來歷,祇註宣統年間成德堂將此地在前清官銀錢局按揭鉅款,逾期弗贖,早經沒歸公有,並未載有成德堂之姓名,已造成無可追問。查此電桿塔於宣統三年移設該處,如果該地址係成德堂私產,其時公家亦必以價購買,始能在該地建築;假使成德堂按押在先,該地已屬公有,亦必劃明闊狹。查民國六年間,曾經官銀錢局清理處派員,與職局工程師司徒瀛會同勘明,劃定電塔脚下兩傍地址,留餘三丈之寬,南通大馬路,北通二馬路,原為電塔損壞應行修整時有所通往。今案卷因變亂雖失,而原勘人員,尚可查問。況該公司呈請承買事又在民國八年,每井價銀祇二百五十元,其時長堤業已建築,不特無此低賤價格,且電桿塔設在中間,而四圍准商人承買,勢必建造舖屋,將來完全造起,四維圈塞,試問修整電桿從何出入,此中已多疑竇,難保無商同瞞承之弊。所幸該公司原領地段共列十三號,現尚未完全建築,祇稱第六第九兩號經築洋樓,局長以該公司既有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四月二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