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陸軍部組織條例(附陸軍部職員表)
公布陸軍部組織條例(附陸軍部職員表)
規章
007/03/06
19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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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陸軍部組織條例(附陸軍部職員表)(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六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陸軍部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
中華民國七年三月六日。陸軍部組織條例第 一 條 陸軍部直隸於軍政府,管理陸軍軍政。第 二 條 陸軍總長經國會非常會議選出後,由大元帥任命。第 三 條 陸軍總長承大元帥命,管理本部事務,統轄陸軍軍人、軍屬,監督所轄各官署。第 四 條 陸軍部置次長一人,輔助總長整理部務。第 五 條 陸軍部置秘書四人、參事四人。秘書秉承總、次長之命,掌理機要文書之起草、收發、保存及典守印信等事項;參事秉承總、次長之命,掌理本部管理法律命令之審議事項。第六條陸軍部置總務廳及左列各司:
軍衡司;
軍務司;
軍學司;
軍儲司;
軍醫司;
軍法司;
軍牧司。第 七 條 總務廳職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機密及陸軍文庫事項;
二、關於部內軍官、軍佐及軍用文官事項;
三、關於公文函電之纂輯、保存及收發事項;
四、關於本部內會計事項;
五、關於編制各統計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徵發物件表及徵發報告事項;
七、關於部內風紀事項;
八、關於管理本部官產、官物事項;
九、其他不屬各司事項。第 八 條 軍衡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陸軍官佐及軍用文官之任免事項;
二、關於調查各兵科人員事項;
三、關於考績表、兵籍、戰時名簿及軍用文官名簿事項;
四、關於保管軍官、軍佐、軍用文官及戰時職員表事項;
五、關於賞賚、敘勳、配章、褒章及賞給事項;
六、關於編纂年格名簿事項;
七、關於休假事項;
八、關於陸軍軍人結婚事項;
九、關於廢兵處置事項;
十、關於養贍事項。第 九 條 軍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陸軍建制、編制及訓練事項;
二、關於軍隊配置事項;
三、關於陸軍軍旗事項;
四、關於整旅計畫之準備執行事項;
五、關於陸軍禮節、服制、徽章事項;
六、關於各軍隊之軍紀、風紀事項;
七、關於編擬戰時各項規則事項;
八、關於戒嚴各徵發事項;
九、關於徵募、召集及解兵退伍事項;
十、關於操練場所事項;
十一、關於軍隊內務、衛戍勤務及憲兵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各兵科及軍樂隊事項;
十三、關於各兵科軍官、軍士以下人員之調用及其補充事項;
十四、關於要塞建築及其他用地并要塞地帶事項;
十五、關於要塞兵備事項;
十六、關於重礮兵之設置及分配事項;
十七、關於運輸、通信、電氣、電燈、電信、輕氣球飛行器事項;
十八、關於要塞司令處、陸地測量部及交通各隊事項;
十九、關於水陸交通事項。第 十 條 軍儲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用槍礮彈藥之制式籌畫、支給、交換及檢查事項;
二、關於軍火禁令事項;
三、關於各項器具材料之經理及檢查事項;
四、關於軍用器具材料之制式籌畫、支給、交換事項;
五、關於要塞備礮事項;
六、關於軍隊通信、各鐵道氣球飛行器之器具材料之支給、交換事項;
七、關於攻城、守城、交通所用兵器器具材料之備辦事項;
八、關於技術審檢院、兵工廠軍械局事項;
九、關於軍需運用事項;
十、關於各軍需處事項;
十一、關於各軍需官勤務事項;
十二、關於各軍需處人員之教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十三、關於軍政經費出納并預算、決算事項;
十四、關於軍政會計稽覈事項;
十五、關於管掌出納之官吏等事項;
十六、關於各種給與及軍需規定之審查事項;
十七、關於規定俸給及旅費事項;
十八、關於軍服之經理及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軍服、糧秣之製造、購買事項;
二十、關於規定及準備平時軍服、裝具、糧秣等給與事項;
二十一、關於編制整旅之預算事項;
二十二、關於戰時裝具、炊具及洗馬器具事項;
二十三、關於軍隊用具、消耗品及埋葬用料物等之準備事項;
二十四、關於陸軍用地及建築事項;
二十五、關於管理陸軍所屬官產事項;
二十六、關於軍人祠宇及軍用墳地事項;
二十七、關於規定軍用金錢箱櫃及行李事項。第十一 條 軍學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隊教育及訓練改良事項;
二、關於規定各兵科操典及教範事項;
三、關於軍隊校閱及特種兵演習事項;
四、關於所轄各學校一切章程之制定及籌辦事項;
五、關於擬定所轄各學校教育綱領及計畫,並審查各教科書事項;
六、關於所轄各學校職員獎罰事項;
七、關於所轄各學校學生獎罰及考試事項;
八、關於編訂軍語、軍隊符號及各軍用之圖籍表事項;
九、關於軍學之編輯及印刷事項;
十、關於留外學生一切事件,並選派高等專門學員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軍事教育及訓練一切事項。第十二 條 軍醫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醫、獸醫、各種診療機關事項;
二、關於傷病等差之診斷事項;
三、關於體格檢查事項;
四、關於戰時衛生勤務各種規則事項;
五、關於衛生材料及蹄鐵事項;
六、關於時疫及衛生試驗事項;
七、關於衛生報告、統計及調查事項;
八、關於軍醫、司藥、獸醫、所屬各項人員之勤務教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九、關於紅十字會及恤兵團體事項。第十三 條 軍法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陸軍軍法事項;
二、關於陸軍監獄事項;
三、關於赦免及罪人之處置事項;
四、關於陸軍司法官及監獄職員之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五、關於高等軍法會審事項。第十四 條 軍牧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馬監及牧場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軍馬之供給、餵養、保存及徵發事項;
三、關於改良馬種及購買軍馬事項;
四、關於蹄鐵術之教育事項;
五、關於軍牧人員之教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第十五 條 總務廳由次長直轄。第十六 條 陸軍部置司長七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司事務。第十七 條 陸軍部置科長及一等軍法官若干員,承長官之命,分掌總務廳及各司事務。第十八 條 陸軍部置科員、二三等軍法官及司副官,承長官之命,助理總務廳及各司事務。科長、科員及一、二、三等軍法官,得視事之繁簡,酌定其員額。第十九條陸軍部技正四人、技士八人,承長官之命,掌理技術事務。第二十條陸軍部職員依附表所定。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附:陸軍部職員表(圖表:陸軍部職員表)陸軍部職員表(續)(圖表:陸軍部職員表)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五十三號(民國七年三月九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21-329
該官署之日起,即生一體遵守之效力,其各地先期接有官發印電或文書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各官署送刊之件,如鈔錄字跡難於辨認,以致錯誤,或原鈔稿有錯誤者,概由各官署自負其責。
第 六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七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公布陸軍部組織條例(附陸軍部職員表)(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六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陸軍部組織條例公布之。此令。
中華民國七年三月六日。
陸軍部組織條例
第 一 條 陸軍部直隸於軍政府,管理陸軍軍政。
第 二 條 陸軍總長經國會非常會議選出後,由大元帥任命。
第 三 條 陸軍總長承大元帥命,管理本部事務,統轄陸軍軍人、軍屬,監督所轄各官署。
第 四 條 陸軍部置次長一人,輔助總長整理部務。
第 五 條 陸軍部置秘書四人、參事四人。秘書秉承總、次長之命,掌理機要文書之起草、收發、保存及典守印信等事項;參事秉承總、次長之命,掌理本部管理法律命令之審議事項。
第 六 條 陸軍部置總務廳及左列各司:
軍衡司;
軍務司;
軍學司;
規章 民國六年九月――七年三月 三二一
軍儲司;
軍醫司;
軍法司;
軍牧司。
第 七 條 總務廳職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機密及陸軍文庫事項;
二、關於部內軍官、軍佐及軍用文官事項;
三、關於公文函電之纂輯、保存及收發事項;
四、關於本部內會計事項;
五、關於編制各統計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徵發物件表及徵發報告事項;
七、關於部內風紀事項;
八、關於管理本部官產、官物事項;
九、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第 八 條 軍衡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陸軍官佐及軍用文官之任免事項;
二、關於調查各兵科人員事項;
三、關於考績表、兵籍、戰時名簿及軍用文官名簿事項;
四、關於保管軍官、軍佐、軍用文官及戰時職員表事項;
五、關於賞賚、敘勳、配章、褒章及賞給事項;
國父全集 三二二
六、關於編纂年格名簿事項;
七、關於休假事項;
八、關於陸軍軍人結婚事項;
九、關於廢兵處置事項;
十、關於養贍事項。
第 九 條 軍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陸軍建制、編制及訓練事項;
二、關於軍隊配置事項;
三、關於陸軍軍旗事項;
四、關於整旅計畫之準備執行事項;
五、關於陸軍禮節、服制、徽章事項;
六、關於各軍隊之軍紀、風紀事項;
七、關於編擬戰時各項規則事項;
八、關於戒嚴各徵發事項;
九、關於徵募、召集及解兵退伍事項;
十、關於操練場所事項;
十一、關於軍隊內務、衛戍勤務及憲兵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各兵科及軍樂隊事項;
十三、關於各兵科軍官、軍士以下人員之調用及其補充事項;
十四、關於要塞建築及其他用地并要塞地帶事項;
規章 民國七年三月 三二三
十五、關於要塞兵備事項;
十六、關於重礮兵之設置及分配事項;
十七、關於運輸、通信、電氣、電燈、電信、輕氣球飛行器事項;
十八、關於要塞司令處、陸地測量部及交通各隊事項;
十九、關於水陸交通事項。
第 十 條 軍儲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用槍礮彈藥之制式籌畫、支給、交換及檢查事項;
二、關於軍火禁令事項;
三、關於各項器具材料之經理及檢查事項;
四、關於軍用器具材料之制式籌畫、支給、交換事項;
五、關於要塞備礮事項;
六、關於軍隊通信、各鐵道氣球飛行器之器具材料之支給、交換事項;
七、關於攻城、守城、交通所用兵器器具材料之備辦事項;
八、關於技術審檢院、兵工廠軍械局事項;
九、關於軍需運用事項;
十、關於各軍需處事項;
十一、關於各軍需官勤務事項;
十二、關於各軍需處人員之教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十三、關於軍政經費出納并預算、決算事項;
十四、關於軍政會計稽覈事項;
國父全集 三二四
十五、關於管掌出納之官吏等事項;
十六、關於各種給與及軍需規定之審查事項;
十七、關於規定俸給及旅費事項;
十八、關於軍服之經理及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軍服、糧秣之製造、購買事項;
二十、關於規定及準備平時軍服、裝具、糧秣等給與事項;
二十一、關於編制整旅之預算事項;
二十二、關於戰時裝具、炊具及洗馬器具事項;
二十三、關於軍隊用具、消耗品及埋葬用料物等之準備事項;
二十四、關於陸軍用地及建築事項;
二十五、關於管理陸軍所屬官產事項;
二十六、關於軍人祠宇及軍用墳地事項;
二十七、關於規定軍用金錢箱櫃及行李事項。
第十一 條 軍學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隊教育及訓練改良事項;
二、關於規定各兵科操典及教範事項;
三、關於軍隊校閱及特種兵演習事項;
四、關於所轄各學校一切章程之制定及籌辦事項;
五、關於擬定所轄各學校教育綱領及計畫,並審查各教科書事項;
六、關於所轄各學校職員獎罰事項;
規章 民國七年三月 三二五
七、關於所轄各學校學生獎罰及考試事項;
八、關於編訂軍語、軍隊符號及各軍用之圖籍表事項;
九、關於軍學之編輯及印刷事項;
十、關於留外學生一切事件,並選派高等專門學員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軍事教育及訓練一切事項。
第十二 條 軍醫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醫、獸醫、各種診療機關事項;
二、關於傷病等差之診斷事項;
三、關於體格檢查事項;
四、關於戰時衛生勤務各種規則事項;
五、關於衛生材料及蹄鐵事項;
六、關於時疫及衛生試驗事項;
七、關於衛生報告、統計及調查事項;
八、關於軍醫、司藥、獸醫、所屬各項人員之勤務教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九、關於紅十字會及恤兵團體事項。
第十三 條 軍法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陸軍軍法事項;
二、關於陸軍監獄事項;
三、關於赦免及罪人之處置事項;
四、關於陸軍司法官及監獄職員之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國父全集 三二六
五、關於高等軍法會審事項。
第十四 條 軍牧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馬監及牧場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軍馬之供給、餵養、保存及徵發事項;
三、關於改良馬種及購買軍馬事項;
四、關於蹄鐵術之教育事項;
五、關於軍牧人員之教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第十五 條 總務廳由次長直轄。
第十六 條 陸軍部置司長七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七 條 陸軍部置科長及一等軍法官若干員,承長官之命,分掌總務廳及各司事務。
第十八 條 陸軍部置科員、二三等軍法官及司副官,承長官之命,助理總務廳及各司事務。科長、科員及一、二、三等軍法官,得視事之繁簡,酌定其員額。
第十九 條 陸軍部技正四人、技士八人,承長官之命,掌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 條 陸軍部職員依附表所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規章 民國七年三月 三二七
附:陸軍部職員表
(圖表)
國父全集 三二八
陸軍部職員表(續)
(圖表:陸軍部職員表)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五十三號(民國七年三月九日)。
規章 民國七年三月 三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