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本營組織法制委員會之目的
大本營組織法制委員會之目的
談話
013/04/18
19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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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本營組織法制委員會之目的(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八日在大元帥府對來謁委員廖仲愷戴傳賢林雲陔呂志伊等人的談話現在我要諸君組織法制委員會的目的,是要上緊做三件事:
第一,要把現在廣東各機關的組織條例,全部拿來審查。整理行政的系統,改善行政的組織。將來諸君關於審查這種案件的時候,應該要求各該機關的人列席,求事實的明瞭和理論的貫澈。
第二,要把一切現行的法律,全部拿來審訂。和民國建國精神相違背的地方,通要改過,並且一方要求適合於革命時期中的行使,一方面要求適合於國家和人民的需要。
第三,要審定法院編制和司法行政的組織。我們一個着眼在除弊,一個着眼在便民。能除弊方能確立司法的尊嚴;能便民方能完成司法的效用。至於法官和律師的考試,也是一件要緊的事情。委員會要制定考試的通則和法官律師考試的專則。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法制改革之帥座政見」條。
國父全集
第二冊
607-608
。在實行這一政策問題上,這兩個國家在很多具體問題上是有區別的,但它們的政策基本上是一致的。
問:是的,但是從國際政治關係的角度來講,各國政府必須相互承認,以便彼此之間建立外交關係。您認為這是否必要?
孫先生:實際上,我的政府與俄國之間的友好關係一直在繼續。這種關係從未中斷過,因此也不會產生以專門的、形式上的承認來恢復這種關係的問題,因為我的政府實際上已毫無條件地承認了俄國。
問:在北京政府承認俄國的問題上?這意味着對俄國採取同樣的友好態度,您對這種承認是否歡迎?
孫先生:我當然歡迎,但是北京政府在真正承認之前,還要事先進行談判,接着要簽訂一系列條約和議定書。承認不能光以聯合兩個民族的理想為基礎。南方政府將歡迎這樣的承認。
(註一) 譯自「亞非人民」一九六六年第二期。
大本營組織法制委員會之目的(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八日在大元帥府對來謁委員廖仲愷戴傳賢林雲陔呂志伊等人的談話
現在我要諸君組織法制委員會的目的,是要上緊做三件事:
第一,要把現在廣東各機關的組織條例,全部拿來審查。整理行政的系統,改善行政的組織。將來諸君關於審查這種案件的時候,應該要求各該機關的人列席,求事實的明瞭和理論的貫澈。
第二,要把一切現行的法律,全部拿來審訂。和民國建國精神相違背的地方,通要改過,並且一方要求適合於革命時期中的行使,一方面要求適合於國家和人民的需要。
第三,要審定法院編制和司法行政的組織。我們一個着眼在除弊,一個着眼在便民。能除弊方能確立司法的尊嚴;能便民方能完成司法的效用。至於法官和律師的考試,也是一件要緊的事情。委員會要制定考試的通則和法官律師考試的專則。
談話 民國十三年四月 六○七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法制改革之帥座政見」條。
地方自治不得妨礙國庫省庫之徵收(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對臺山縣自治辦法的談話該縣自治,只能經理地方財政。凡屬國庫、省庫之徵收機關,不得妄引條約,致礙統一。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關於臺山自治之帥令」條。
不主張聯省自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審查柏文蔚被控案時與柏氏之談話
孫先生:往事都可不問,今日只要文蔚答復對於聯省自治主張如何?
柏文蔚:文蔚是軍人,對於政治無多研究。以前在上海,因徐季龍主張委員制,蔚曾與聞。至於聯省自治,向未主張。
孫先生:究竟以後對於聯省自治是否主張?
柏文蔚:以前既未主張,以後當然不主張。
孫先生:此答辯可滿意。以前錯誤的人很多,不是一人的錯誤,乃是一般的錯誤。這回改組,就是劃除以前的錯誤。此改組以前的事,可以不問。只要以後服從本黨的主張,柏案就算了結。
(註一) 據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紀錄(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柏所稱之徐季龍即徐謙。
日本應忍受恥辱先謀亞細亞民族之大結合(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對日本廣東通訊社記者的談話
余於此問題,初無特殊之感想,此在日本毋寧視為最良之教訓,須為黃種色人而覺醒之絕好機會,此外,余殊無所感也。
國父全集 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