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
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
規章
-008/04/10
190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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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註一) 民前八年四月十日(一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註二)
原夫致公堂之設,由來已久,本愛國保種之心,立興漢復仇之志,聯盟結義,聲應氣求,民族主義賴之而昌,秘密社會因之日盛,早已遍布於十八行省與五洲各國,凡華人所到之地,莫不有之,而尤以美國為隆盛。蓋居於平等自由之域,共和民政之邦,結會聯盟,皆無所禁,此洪門之發達,固其宜矣,惟是向章太舊,每多不合時宜,維持乏人,間有未愜眾意,故有散漫四方,未能聯絡一氣,以成一極強極大之團體,誠為憾事;近且有背盟負義,赴入歧途,倒戈相向者,則更為痛恨也。若不亟圖振作,發奮有為,則洪門大義必將淪隳矣。有心人憂之,於是謀議改良,力圖進步,重訂新章,選舉賢能,以整頓堂務,而維繫人心。夫力分則弱,力合則強,眾志可以成城,此合羣團體之可貴也。
我堂同人之在美國者,不下數萬餘人,向以散居各埠,人自為謀,無所統一,故平時則消息少通,有事則呼應不靈。以此之故,為外人所輕藐所欺凌者所在多有,此改良章程、維持堂務所宜急也。且同人之旅居是邦,或工或商,各執其業,本可相安無事。但常以異鄉作客,人地生疎,言語不通,風俗不同,入國不知其禁,無心而偶干法紀者有之矣;又或天災橫禍,疾病顛連,無朋友親屬之可依,而流離失所者亦有之矣。其餘種種意外危虞,筆難盡述。語有之曰:「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若無同志以相維護,以相賙恤,一旦遇事,孤掌難鳴,束手無策,此時此境,情何以堪!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捍禦禍害,賙恤同人,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一也。
本堂人數既為美洲華人社會之冠,則本堂之功業亦當駕乎羣眾,方足副本堂之名譽也。乃向皆泄泄沓沓無大可為者,此又何也?以徒有可為之資,而未有可為之法,故雖欲振作而無由也。今幸遇愛國志士孫逸仙先生來遊美洲,本堂請同黃三德大佬往游各埠,演說洪門宗旨,發揮中國時事,各埠同人始如大夢初覺,因知中國前途,吾黨實有其責。先生更代訂立章程,指示辦法,以為津導,我旅美同人可以乘時而興矣。況當今為爭競生存之時代,天下列強高倡帝國主義,莫不以開疆闢土為心;五洲土地已盡為白種所併吞,今所存者,僅亞東之日本與清國耳。而清國則世人已目之為病夫矣,其國勢積弱,疆宇日蹙,今滿洲為其祖宗發祥之地,陵寢所在之鄉猶不能自保,而謂其能長有我中國乎?此必無之理也。我漢族四萬萬人豈甘長受滿人之羈軛乎?今之時代,不爭競則無以生存,此安南印度之所以滅也。惟爭競獨立,此美國、日本之所以興也。當此清運已終之時,正漢人光復之候;近來各省革命風潮日漲,革命志士日多,則天意人心之所向,吾黨以順天行道為念,今當應時而作,不可失此千載一時之機也。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圖光復祖國,拯救同胞,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二也。
中國之見滅於滿清,二百六十餘年而莫能恢復者,初非滿人能滅之、能有之也,因有漢奸以作虎倀,殘同胞而媚異種;始有吳三桂、洪承疇以作俑,繼有曾國藩、左宗棠以為厲,今又有所謂倡維新、談立憲之漢奸,以推波助瀾,專尊滿人而抑漢族,假公濟私,騙財肥己,官爵也、銀行也、鐵路也、礦務也、商務也、學堂也,皆所以餌人之具,自欺欺人者也。本堂洞悉其隱,不肯附和,遂大觸彼黨之忌。今值本堂舉行聯絡之初,彼便百端誣謗,含血噴人。蓋恐本堂聯絡一成,則彼黨自然瓦解;而其所奉為君父之滿賊,亦必然覆滅,則彼漢奸滿奴之職,無主可供也。其喪心病狂,罪大惡極,可勝誅哉!凡吾漢族同胞,非食其肉,寢其皮,無以伸此公憤而挫茲敗類也。本堂雖疲駑,亦必當仁不讓,不使此謬種流傳,遺害於漢族也。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先清內奸而後除異種,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三也。
今特聯絡團體,舉行新章,必當先行註冊,統計本堂人數之多少,以便公舉人員,接理堂務。必註冊者然後有公舉之權,有應享之利,此乃本堂苦心為大眾謀公益起見。法至良,意至美,凡我同人,幸勿為謠言所惑,遲疑觀望,自失其權利可也。今特將重訂新章先行刊布,俾各埠週知參酌妥善。待至註冊告竣之日,然後隨各埠公舉議員,擇期在本大埠會議,決奪施行。望各埠堂友同心協力,踴躍向前,以成此舉。同人幸甚!漢族幸甚!第一章 綱領一 本堂名曰致公堂,總堂設在金山大埠;支堂分設各埠。間有名目不同者,今概改正,名曰「致公堂」,以昭劃一。二 本堂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三 本堂以協力助成祖國同志施行宗旨為目的。四 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堂相同者,本堂當認作益友,互相提攜;其宗旨與本堂相反者,本堂當視為公敵,不得附和。五凡各埠堂友須一律註冊報名於大埠總堂,方能享受總堂一切之權利。六凡新進堂友,須遵守洪門香主陳近南先生遺訓,行禮入闈。七所有堂友無論新舊,其有才德出眾者,皆能受眾公舉,以當本堂各職。八本堂公舉總理一名,協理一名,管銀一名,核數一名。議員若干名。(以上百人公舉一名)九本堂設立華文書記若干名,西文書記若干名,委員若干名,幹事若干名。以上各人,皆由總理委任,悉歸總理節制。十本堂設立公正判事員三名,公正陪員二十名,皆由總理委任,但不受總理節制。一十一總理、協理,以四年為一任。管銀、核數,一年為一任。議員由初舉時執籌,分作三班:第一班一年為一任,滿期照數選人補充,或再舉留任;第二班兩年為一任,滿期選補;第三班三年為一任,滿期補充。如是議員之中常有三分之二為熟手之人。一十二判事員為長久之任,若非失職及自行告退,不能易人。判事陪員分兩班:第一班一年為一任,滿任由總理擇人充補;第二班兩年為一任,滿期擇人充補如之。一十三各埠支堂當舉總理一名,書記一名,管銀一名,核數一名,值理若干名,皆由堂友公舉,呈名於總堂總理批准,方能任事。如所舉非人,總理有權廢之,堂友當另行再舉妥人。一十四各埠支堂堂友可隨地所宜議立專規,以維持堂務;然必當先呈總堂議員鑒定,總理批准,方得施行。一十五各埠新立香主,必經總堂議員議決,總理批准,方能領牌受職。該埠叔父職員等必先查明該新香主品行端正,堪為表率者,方可聯保。至領牌受職之後,凡放新丁一名,須繳回本堂底票銀貳圓。如未經議准領牌,竟欲開檯,該處叔父職員等切勿徇庇,並帶新丁入闈。如有不守堂規,或不領牌,或不繳交底銀,一經查出,定將名號革除,並追回票牌等件。一十六凡公舉人員之期,皆以每年新正為定。一十七議員議事必要人數若干方為足額,乃能決事。第二章權限一十八本堂事權分為三等,一曰議事權,一曰行事權,一曰判事權,而總權則集於堂友之全體。一十九議事權則各埠所舉之議員操之,可以議立新例,可以廢除舊例。凡例非經議員議立者,行事員不得妄自舉行。
凡例非經議員議廢者,行事員必當遵守。二 十 本堂凡舉一大事,必經議員議妥准行,方得舉行。二十一 籌本堂一切財政,皆歸議員監督,年中經費,皆由議員預期算定,列明一表,名曰預算表。行事人按表開銷,一年期滿,管銀核數二人將開銷長短之數,列明為一表,名曰決算表,呈議員考核。二十二凡本堂籌款派捐,必由議員議妥,然後與行事員舉行。二十三議事員所議決各等事件條例,須呈總理批准,方為定例。若總理有不合意者,必於三日內將不合之理由申明,交回議員再議,如有三分二之議員決行,則為定例。如不足此數,則為廢例。若總理於三日內不將議決之例批准,亦不駁回,則為定例。惟總理或因事故不暇,則不在此例。然必當將不暇之由報告議員將議案留下待批。二十四總理為代表堂友,掌執一堂之事權,奉行議員所議定之事件條例,有委任革除其節制內人員之權,有批駁議案之權,有招集額外會議之權,有委任判事人員之權。二十五協理為贊襄總理辦理一切事宜,兼當議員之議長,若遇總理有事不能任事,則代總理行事,權限與總理無異。
其議長之職,則由議員自舉其中一人當之。二十六 行事人員除協理、管銀、核數三人為堂友公舉,受總理節制之外,其餘一切華西文書記、委員、幹事各人員,皆歸總理調度差遣,如有失職,由總理去留之。二十七判事權歸判事員三人,及陪員二十人司執之。凡判斷事件,有陪員一半在場,便能判決。二十八判事員為獨立之權,總理及議員皆不能干涉之。二十九凡堂內人員失職,堂友犯規,堂友爭執,皆歸判事人員判斷曲直。三十總理失職,則必合判事員及議事員兩團體,方能判斷之。三十一判事員及陪員失職,則必合行事員及議事員兩團體,方能判斷之。第三章專責三十二總理為掌執一堂內外事權之人,凡文憑、書信、銀摺、收單,必經總理會同簽名,方為實據。行事各員,必當受命於總理,方能行事。三十三協理為掌管公堂印箱之員,總理簽名各件,協理然後蓋印。三十四華文書記至少二人,一專司記錄堂內事件,及議決批准條例,並存管進支數目。一專司通信起草,及代總理批駁議案事件。三十五西文書記專管一切要文信函事件,及與西人交涉事務。三十六管銀人專管出入銀兩收單賑部契件文憑等件,取銀摺單,先由管銀人簽名,然後發交書記,會同總理再簽,協理蓋印,方能取銀發給堂底憑票。右項收單,皆要會同三人簽名,協理蓋印方可。各人經手簽名蓋印各銀,則收單憑票各件,必當各存部記,以備核數人及議員堂友之查核。三十七核數專為考核一切進支數目,每月至少清查一次,凡書記管銀二人所出各項清單月結等,必經核數人查明不錯,然後蓋印呈堂。呈堂之後如有錯悞,則惟核數是責。三十八其餘行事人員,皆歸總理差委,如有失職,惟總理是責。三十九議事員有監察行事員之責任,隨時可查核各項數目,及考驗各件事務。四十議員之中,當舉坐埠熟手人員為監察值理,各司一事,以專責成,而免流弊。四十一堂友全體為本堂之主權,有監督全堂各員之責任,如覺有弊端,可指出憑據呈訴於判事人員,以備查究處分。四十二判事員專為考查堂中職員功過,判斷事理之是非曲直,與及為堂友排難解紛。四十三、判事員有判斷處罰之權,凡堂員失職犯規,按事之輕重處罰,輕則記過,重則革除。凡堂友有犯規不法情事,亦按輕重處罰,重則罰款,輕則記過。四十四堂友須遵守堂規,內則親愛同氣,外則和平接人,毋得手足相殘,及倚勢凌人。如有告發,判明確實,處罰不寬。四十五堂友一年之內,曾記過三次者,則一年之內,不能公舉。記過六次者,一年之內,不能當職。記過拾次者,一年之內,失去一切應享之權利。第四章保衛四十六本堂將美國有華人之處,分為三區,各設保衛局一所。其一為大埠加罅寬呢省,及南方一帶附近之埠,以至紐柯連屬焉。其二為西北設局於砵崙西北,及千二咪一帶屬之。三為東方設局於紐約祖家一帶,西至市卡古新藟各埠屬之。每局聘定長年律師一人,派定值事若干人,專為本堂堂友調理訟務。凡受人凌屈或無辜枉累者,皆由本堂為之伸理,不受分文。所有訟費,亦由本堂公款開銷。惟有恃勢凌人,或故意犯法,與及好事爭鬥,則本堂不獨不理,更當秉公責罰,以全本堂聲望。四十七凡各埠堂友欲得本堂保衛之權利者,必當先期註冊報名,大埠總堂若臨有事時註冊,及註冊不滿六月者,有事本堂不理,又每人當照議員議定之數派捐經費,若隔一年不捐經費者,亦不得享受本堂權利。四十八凡已註冊及盡足其義務於本堂之堂友,一遇有被人凌屈及枉累事端,本堂立代伸理。如該地附近之局力量人才不足,大埠立派人前來相助,務期昭雪,以彰公道,而安生業。四十九本堂聯絡美國團體之後,當另行設法交通中國地面各埠同志,以備凡有堂友回國,上落舟車,俱得照料妥當,以保不虞。五十他日本堂經費充裕,當設招待局於日本、上海、香港等處,以招接堂友上落,及帶引游觀名勝,免至有人地生疏,致受各種出路艱難之嘆。五十一凡本堂堂友由中國復來美國,上岸遇有留難,本堂律師當盡力打點,以得快速登岸。此惟指帶有合例回美之照而言,若係違犯美國律例,不在此例。第五章薪俸五十二總理為常時駐堂當職人員,每月薪俸元。五十三協理為臨時到堂當職人員,每月薪俸元。五十四管銀、核數二職,每月薪俸元。五十五華文通信書記每月薪俸元,華文記錄書記每月薪俸元,西文書記每月薪俸元。以上俱常時駐堂辦事之員。五十六堂中各委員幹事人員薪俸,隨時按事議訂。五十七議事員外埠每年以正月來大埠會議一次,來回限一個月,當給薪俸元,路費按遠近計給。坐埠者除正月會議各埠有關之事之外,堂中隨時有事另議,當以每日升堂議事給薪俸元。五十八判事員有事升堂,每日給薪俸元,陪員每日給薪俸元。五十九本堂所聘各局長年律師,按其(註三)地人數案情多少,而議給薪俸。六十本堂隨時另聘額外演說員,游歷各埠演說,發揮宗旨,聯絡志氣,每月薪俸元。公費元,路費計給。坐埠者,每月薪俸元。六十一恩俸新章施行之後,前在公堂當職人員,或未蒙堂友選舉,或年老思歸者,若以前曾在公堂當職多年有功者,當議給恩俸以酬其勞。第六章進款六十二尋常進款:
一、大埠公堂產業租息。
二、各埠堂友當年例捐經費,每人一元。大埠由公堂值理彙收,各埠由支堂值理代收,皆限年底收齊來年經費。
三、存項出息。六十三 額外進款:
一、現在舉行註冊,每人收銀一元,為開辦新章經費。
二、各埠自後新進堂友,每人須繳堂底銀貳元,註冊銀壹元,歸入大埠公堂。
三、堂友義捐各款。第七章 支款六十四 尋常支款:
一、公堂經費。
二、人員薪俸。六十五 額外支款:
一、游埠演說員經費,與及有事差遣來往人員經費。
二、衛訟律師經費。
三、憐貧恤老經費。六十六 凡酬神建醮等事,另由總理委任特別人員專司其事,進支款項,另列清單,別為一事,不與公堂公款混雜。第八章 辦法六十七 開辦新章之期,俟註冊告竣之後議擇。六十八 施行新章之第一事,為公舉議員,法由大埠公堂按照每埠註冊人數,發給舉票。大埠者,每埠按人數多少舉若干員;埠小者,合幾埠公舉一員,皆註明於票內,公舉者按格填寫被舉者之名於上,如註明舉一人者寫一人姓名於格,如多名則照數寫足。寫妥之後,將票封密交該埠支堂人員彙寄大埠公埠公堂當眾開票。名多者入選。六十九各埠議員,由各埠堂友自擇,不待薦出。七十行事各員,必當由大埠堂友薦出幾人堪當某職,註明票上公舉者欲舉何人,則在其名之下畫一交線如又便可。
舉妥之後,將票封密,交與支埠人員彙寄大埠當眾開票。七十一 議事員、行事員二項人員舉妥之後,則擇日傳集各埠議員來大埠會議。七十二 第一次會議之時,各埠議員,須先將此新章逐條細加詳訂,或增或改,必期盡善盡美,以維持團體於久遠,眾意僉同,議決之後,各埠須一律奉行,不得視為具文。七十三第一次會議之時,大埠公堂舊日司事人員,須將一切事務,及所有公產契件公積銀兩,並各家往來數目,當眾算明,交與新舉行事員接理。七十四自新章施行之後,大埠公堂所有產業、公項及各種事權,俱歸各埠堂友所共有。七十五自新章施行之後,若有考查得其中仍有不善之處,欲行修改者,須先由該埠議員於六月前將其所見之利弊,陳明報告大埠行事員,由行事員轉告各埠人員堂友知悉,然後到來年會議,方能提出修改章程之彙。七十六章程者,為維持本堂總團體之要則,與隨時所議之規條不同。章程者,猶乎一國之憲法,故議定時宜慎,修改時亦宜慎。凡照前款提出修改之案,必當合議事員及行事員兩團體會議,要有三分二之數合意,方為決議。七十七各議員每年新正到大埠會議,所議之事,其大要如左:
一、核查舊年經費之決算表。
二、議定今年經費之預算表。
三、議定設法籌今年之額外經費。
四、議今年所行有關於各埠之事。
五、議批駁各埠所呈來之規條,及所舉之人員。
六、議提出之章程修改案。
七、議總理所擬今年當行之各事。七十八 自新章施行之後,各埠支堂,俱歸總理節制。各埠支堂每月(註四)至少與總堂通信一次,將其埠堂中一月之事詳細報明,如有要事,隨時通報,大埠公堂每月亦將公堂各事報與各埠知悉,並將各埠要事轉報,以使彼此消息靈通,情誼聯絡。七十九自新章施行之後,各埠無論大小各事,若該埠不能自行調妥者,其為堂內交涉之事,當由判事員前去調停。其屬與外人交涉或衙訟事務,當由總堂派人往辦。八十自新章施行之後,本堂遞年將議事員所議決之事件、條例、款項度支,及行事員所行之大小事務,各埠所來往之要函,並判事員所判定之案件,及排解之事端,印為一冊,以報告堂友,名曰致公堂某某年報告冊。遞年臘底刊印,新正發寄各埠支堂,俾共知公堂年中所辦之事,以昭信實,而備考核。
天運歲次乙巳孟春吉日。金山大埠致公堂訂。
(註一) 據「民報」第一號(民前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東京出版)。坊間各本「全集」僅十七條,今錄全文。
(註二) 「會本」列在民前八年夏。按先生倡議洪門會員總註冊,重訂致公堂章程在民前八年(甲辰)四月初十日,「民報」所刊「乙巳
孟春」即民前七年(一九○五)孟春先生正在歐洲,並不在美,故以「會本」為是,酌定時間如文。
(註三) 原文「授其」,疑為「按其」之誤。
(註四) 原文為「每年」,疑為「每月」之誤。
國父全集
第九冊
239-249
規章
興中會會員誓詞(註一) 民前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合眾政府;倘有貳心,神明鑒察。
(註一) 據黨史會編「國父全集」(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國父百年誕辰紀念籌備委員會出版,以下簡稱「會本」)。
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註一) 民前八年四月十日(一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註二)
原夫致公堂之設,由來已久,本愛國保種之心,立興漢復仇之志,聯盟結義,聲應氣求,民族主義賴之而昌,秘密社會因之日盛,早已遍布於十八行省與五洲各國,凡華人所到之地,莫不有之,而尤以美國為隆盛。蓋居於平等自由之域,共和民政之邦,結會聯盟,皆無所禁,此洪門之發達,固其宜矣,惟是向章太舊,每多不合時宜,維持乏人,間有未愜眾意,故有散漫四方,未能聯絡一氣,以成一極強極大之團體,誠為憾事;近且有背盟負義,赴入歧途,倒戈相向者,則更為痛恨也。若不亟圖振作,發奮有為,則洪門大義必將淪隳矣。有心人憂之,於是謀議改良,力圖進步,重訂新章,選舉賢能,以整頓堂務,而維繫人心。夫力分則弱,力合則強,眾志可以成城,此合羣團體之可貴也。
我堂同人之在美國者,不下數萬餘人,向以散居各埠,人自為謀,無所統一,故平時則消息少通,有事則呼應不靈。以此之故,為外人所輕藐所欺凌者所在多有,此改良章程、維持堂務所宜急也。且同人之旅居是邦,或工或商,各執其業,本可相安無事。但常以異鄉作客,人地生疎,言語不通,風俗不同,入國不知其禁,無心而偶干法紀者有之矣;又或天災橫禍,疾病顛連,無朋友親屬之可依,而流離失所者亦有之矣。其餘種種意外危虞,筆難盡述。語有之曰:「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若無同志以相維護,以相賙恤,一旦遇事,孤掌難鳴,束手無策,此時此境,情何以堪!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捍禦禍害,賙恤同人,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一也。
規章 民前十八年十月――八年四月 二三九
本堂人數既為美洲華人社會之冠,則本堂之功業亦當駕乎羣眾,方足副本堂之名譽也。乃向皆泄泄沓沓無大可為者,此又何也?以徒有可為之資,而未有可為之法,故雖欲振作而無由也。今幸遇愛國志士孫逸仙先生來遊美洲,本堂請同黃三德大佬往游各埠,演說洪門宗旨,發揮中國時事,各埠同人始如大夢初覺,因知中國前途,吾黨實有其責。先生更代訂立章程,指示辦法,以為津導,我旅美同人可以乘時而興矣。況當今為爭競生存之時代,天下列強高倡帝國主義,莫不以開疆闢土為心;五洲土地已盡為白種所併吞,今所存者,僅亞東之日本與清國耳。而清國則世人已目之為病夫矣,其國勢積弱,疆宇日蹙,今滿洲為其祖宗發祥之地,陵寢所在之鄉猶不能自保,而謂其能長有我中國乎?此必無之理也。我漢族四萬萬人豈甘長受滿人之羈軛乎?今之時代,不爭競則無以生存,此安南印度之所以滅也。惟爭競獨立,此美國、日本之所以興也。當此清運已終之時,正漢人光復之候;近來各省革命風潮日漲,革命志士日多,則天意人心之所向,吾黨以順天行道為念,今當應時而作,不可失此千載一時之機也。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圖光復祖國,拯救同胞,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二也。
中國之見滅於滿清,二百六十餘年而莫能恢復者,初非滿人能滅之、能有之也,因有漢奸以作虎倀,殘同胞而媚異種;始有吳三桂、洪承疇以作俑,繼有曾國藩、左宗棠以為厲,今又有所謂倡維新、談立憲之漢奸,以推波助瀾,專尊滿人而抑漢族,假公濟私,騙財肥己,官爵也、銀行也、鐵路也、礦務也、商務也、學堂也,皆所以餌人之具,自欺欺人者也。本堂洞悉其隱,不肯附和,遂大觸彼黨之忌。今值本堂舉行聯絡之初,彼便百端誣謗,含血噴人。蓋恐本堂聯絡一成,則彼黨自然瓦解;而其所奉為君父之滿賊,亦必然覆滅,則彼漢奸滿奴之職,無主可供也。其喪心病狂,罪大惡極,可勝誅哉!凡吾漢族同胞,非食其肉,寢其皮,無以伸此公憤而挫茲敗類也。本堂雖疲駑,亦必當仁不讓,不使此謬種流傳,遺害於漢族也。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先清內奸而後除異種,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三也。
今特聯絡團體,舉行新章,必當先行註冊,統計本堂人數之多少,以便公舉人員,接理堂務。必註冊者然後有公舉之權,有應享之利,此乃本堂苦心為大眾謀公益起見。法至良,意至美,凡我同人,幸勿為謠言所惑,遲疑觀望,自失其權利可也。今特將重訂新章先行刊布,俾各埠週知參酌妥善。待至註冊告竣之日,然後隨各埠公舉議員,擇期在本大
國父全集二四○
埠會議,決奪施行。望各埠堂友同心協力,踴躍向前,以成此舉。同人幸甚!漢族幸甚!
第一章 綱領
一 本堂名曰致公堂,總堂設在金山大埠;支堂分設各埠。間有名目不同者,今概改正,名曰「致公堂」,以昭劃一。
二 本堂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
三 本堂以協力助成祖國同志施行宗旨為目的。
四 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堂相同者,本堂當認作益友,互相提攜;其宗旨與本堂相反者,本堂當視為公敵,不得附和。
五 凡各埠堂友須一律註冊報名於大埠總堂,方能享受總堂一切之權利。
六 凡新進堂友,須遵守洪門香主陳近南先生遺訓,行禮入闈。
七 所有堂友無論新舊,其有才德出眾者,皆能受眾公舉,以當本堂各職。
八 本堂公舉總理一名,協理一名,管銀一名,核數一名。議員若干名。(以上百人公舉一名)
九 本堂設立華文書記若干名,西文書記若干名,委員若干名,幹事若干名。以上各人,皆由總理委任,悉歸總理節制。
十 本堂設立公正判事員三名,公正陪員二十名,皆由總理委任,但不受總理節制。
一十一 總理、協理,以四年為一任。管銀、核數,一年為一任。議員由初舉時執籌,分作三班:第一班一年為一任,滿期照數選人補充,或再舉留任;第二班兩年為一任,滿期選補;第三班三年為一任,滿期補充。如是議員之中常有三分之二為熟手之人。
一十二 判事員為長久之任,若非失職及自行告退,不能易人。判事陪員分兩班:第一班一年為一任,滿任由總理擇人充補;第二班兩年為一任,滿期擇人充補如之。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 二四一
一十三各埠支堂當舉總理一名,書記一名,管銀一名,核數一名,值理若干名,皆由堂友公舉,呈名於總堂總理批准,方能任事。如所舉非人,總理有權廢之,堂友當另行再舉妥人。
一十四 各埠支堂堂友可隨地所宜議立專規,以維持堂務;然必當先呈總堂議員鑒定,總理批准,方得施行。
一十五 各埠新立香主,必經總堂議員議決,總理批准,方能領牌受職。該埠叔父職員等必先查明該新香主品行端正,堪為表率者,方可聯保。至領牌受職之後,凡放新丁一名,須繳回本堂底票銀貳圓。如未經議准領牌,竟欲開檯,該處叔父職員等切勿徇庇,並帶新丁入闈。如有不守堂規,或不領牌,或不繳交底銀,一經查出,定將名號革除,並追回票牌等件。
一十六 凡公舉人員之期,皆以每年新正為定。
一十七 議員議事必要人數若干方為足額,乃能決事。
第二章 權限
一十八 本堂事權分為三等,一曰議事權,一曰行事權,一曰判事權,而總權則集於堂友之全體。
一十九 議事權則各埠所舉之議員操之,可以議立新例,可以廢除舊例。凡例非經議員議立者,行事員不得妄自舉行。
凡例非經議員議廢者,行事員必當遵守。
二 十 本堂凡舉一大事,必經議員議妥准行,方得舉行。
二十一 籌本堂一切財政,皆歸議員監督,年中經費,皆由議員預期算定,列明一表,名曰預算表。行事人按表開銷,一年期滿,管銀核數二人將開銷長短之數,列明為一表,名曰決算表,呈議員考核。
二十二 凡本堂籌款派捐,必由議員議妥,然後與行事員舉行。
二十三 議事員所議決各等事件條例,須呈總理批准,方為定例。若總理有不合意者,必於三日內將不合之理由申明,交回議員再議,如有三分二之議員決行,則為定例。如不足此數,則為廢例。若總理於三日內不將議決之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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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駁回,則為定例。惟總理或因事故不暇,則不在此例。然必當將不暇之由報告議員將議案留下待批。
二十四 總理為代表堂友,掌執一堂之事權,奉行議員所議定之事件條例,有委任革除其節制內人員之權,有批駁議案之權,有招集額外會議之權,有委任判事人員之權。
二十五 協理為贊襄總理辦理一切事宜,兼當議員之議長,若遇總理有事不能任事,則代總理行事,權限與總理無異。
其議長之職,則由議員自舉其中一人當之。
二十六 行事人員除協理、管銀、核數三人為堂友公舉,受總理節制之外,其餘一切華西文書記、委員、幹事各人員,皆歸總理調度差遣,如有失職,由總理去留之。
二十七 判事權歸判事員三人,及陪員二十人司執之。凡判斷事件,有陪員一半在場,便能判決。
二十八 判事員為獨立之權,總理及議員皆不能干涉之。
二十九 凡堂內人員失職,堂友犯規,堂友爭執,皆歸判事人員判斷曲直。
三 十 總理失職,則必合判事員及議事員兩團體,方能判斷之。
三十一 判事員及陪員失職,則必合行事員及議事員兩團體,方能判斷之。
第三章 專責
三十二 總理為掌執一堂內外事權之人,凡文憑、書信、銀摺、收單,必經總理會同簽名,方為實據。行事各員,必當受命於總理,方能行事。
三十三 協理為掌管公堂印箱之員,總理簽名各件,協理然後蓋印。
三十四 華文書記至少二人,一專司記錄堂內事件,及議決批准條例,並存管進支數目。一專司通信起草,及代總理批駁議案事件。
三十五 西文書記專管一切要文信函事件,及與西人交涉事務。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 二四三
三十六管銀人專管出入銀兩收單賑部契件文憑等件,取銀摺單,先由管銀人簽名,然後發交書記,會同總理再簽,協理蓋印,方能取銀發給堂底憑票。右項收單,皆要會同三人簽名,協理蓋印方可。各人經手簽名蓋印各銀,則收單憑票各件,必當各存部記,以備核數人及議員堂友之查核。
三十七 核數專為考核一切進支數目,每月至少清查一次,凡書記管銀二人所出各項清單月結等,必經核數人查明不錯,然後蓋印呈堂。呈堂之後如有錯悞,則惟核數是責。
三十八 其餘行事人員,皆歸總理差委,如有失職,惟總理是責。
三十九 議事員有監察行事員之責任,隨時可查核各項數目,及考驗各件事務。
四 十 議員之中,當舉坐埠熟手人員為監察值理,各司一事,以專責成,而免流弊。
四十一 堂友全體為本堂之主權,有監督全堂各員之責任,如覺有弊端,可指出憑據呈訴於判事人員,以備查究處分。
四十二 判事員專為考查堂中職員功過,判斷事理之是非曲直,與及為堂友排難解紛。
四十三、判事員有判斷處罰之權,凡堂員失職犯規,按事之輕重處罰,輕則記過,重則革除。凡堂友有犯規不法情事,亦按輕重處罰,重則罰款,輕則記過。
四十四 堂友須遵守堂規,內則親愛同氣,外則和平接人,毋得手足相殘,及倚勢凌人。如有告發,判明確實,處罰不寬。
四十五 堂友一年之內,曾記過三次者,則一年之內,不能公舉。記過六次者,一年之內,不能當職。記過拾次者,一年之內,失去一切應享之權利。
第四章 保衛
四十六 本堂將美國有華人之處,分為三區,各設保衛局一所。其一為大埠加罅寬呢省,及南方一帶附近之埠,以至紐柯連屬焉。其二為西北設局於砵崙西北,及千二咪一帶屬之。三為東方設局於紐約祖家一帶,西至市卡古新藟各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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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之。每局聘定長年律師一人,派定值事若干人,專為本堂堂友調理訟務。凡受人凌屈或無辜枉累者,皆由本堂為之伸理,不受分文。所有訟費,亦由本堂公款開銷。惟有恃勢凌人,或故意犯法,與及好事爭鬥,則本堂不獨不理,更當秉公責罰,以全本堂聲望。
四十七 凡各埠堂友欲得本堂保衛之權利者,必當先期註冊報名,大埠總堂若臨有事時註冊,及註冊不滿六月者,有事本堂不理,又每人當照議員議定之數派捐經費,若隔一年不捐經費者,亦不得享受本堂權利。
四十八 凡已註冊及盡足其義務於本堂之堂友,一遇有被人凌屈及枉累事端,本堂立代伸理。如該地附近之局力量人才不足,大埠立派人前來相助,務期昭雪,以彰公道,而安生業。
四十九 本堂聯絡美國團體之後,當另行設法交通中國地面各埠同志,以備凡有堂友回國,上落舟車,俱得照料妥當,以保不虞。
五 十 他日本堂經費充裕,當設招待局於日本、上海、香港等處,以招接堂友上落,及帶引游觀名勝,免至有人地生疏,致受各種出路艱難之嘆。
五十一 凡本堂堂友由中國復來美國,上岸遇有留難,本堂律師當盡力打點,以得快速登岸。此惟指帶有合例回美之照而言,若係違犯美國律例,不在此例。
第五章 薪俸
五十二 總理為常時駐堂當職人員,每月薪俸 元。
五十三 協理為臨時到堂當職人員,每月薪俸 元。
五十四 管銀、核數二職,每月薪俸 元。
五十五 華文通信書記每月薪俸 元,華文記錄書記每月薪俸 元,西文書記每月薪俸 元。以上俱常時駐堂辦事之員。
五十六 堂中各委員幹事人員薪俸,隨時按事議訂。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 二四五
五十七議事員外埠每年以正月來大埠會議一次,來回限一個月,當給薪俸元,路費按遠近計給。坐埠者除正月會議各埠有關之事之外,堂中隨時有事另議,當以每日升堂議事給薪俸元。
五十八 判事員有事升堂,每日給薪俸 元,陪員每日給薪俸 元。
五十九 本堂所聘各局長年律師,按其(註三)地人數案情多少,而議給薪俸。
六 十 本堂隨時另聘額外演說員,游歷各埠演說,發揮宗旨,聯絡志氣,每月薪俸 元。公費 元,路費計給。坐埠者,每月薪俸元。
六十一 恩俸新章施行之後,前在公堂當職人員,或未蒙堂友選舉,或年老思歸者,若以前曾在公堂當職多年有功者,當議給恩俸以酬其勞。
第六章 進款
六十二 尋常進款:
一、大埠公堂產業租息。
二、各埠堂友當年例捐經費,每人一元。大埠由公堂值理彙收,各埠由支堂值理代收,皆限年底收齊來年經費。
三、存項出息。
六十三 額外進款:
一、現在舉行註冊,每人收銀一元,為開辦新章經費。
二、各埠自後新進堂友,每人須繳堂底銀貳元,註冊銀壹元,歸入大埠公堂。
三、堂友義捐各款。
第七章 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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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 尋常支款:
一、公堂經費。
二、人員薪俸。
六十五 額外支款:
一、游埠演說員經費,與及有事差遣來往人員經費。
二、衛訟律師經費。
三、憐貧恤老經費。
六十六 凡酬神建醮等事,另由總理委任特別人員專司其事,進支款項,另列清單,別為一事,不與公堂公款混雜。
第八章 辦法
六十七 開辦新章之期,俟註冊告竣之後議擇。
六十八 施行新章之第一事,為公舉議員,法由大埠公堂按照每埠註冊人數,發給舉票。大埠者,每埠按人數多少舉若干員;埠小者,合幾埠公舉一員,皆註明於票內,公舉者按格填寫被舉者之名於上,如註明舉一人者寫一人姓名於格,如多名則照數寫足。寫妥之後,將票封密交該埠支堂人員彙寄大埠公埠公堂當眾開票。名多者入選。
六十九 各埠議員,由各埠堂友自擇,不待薦出。
七 十 行事各員,必當由大埠堂友薦出幾人堪當某職,註明票上公舉者欲舉何人,則在其名之下畫一交線如又便可。
舉妥之後,將票封密,交與支埠人員彙寄大埠當眾開票。
七十一 議事員、行事員二項人員舉妥之後,則擇日傳集各埠議員來大埠會議。
七十二 第一次會議之時,各埠議員,須先將此新章逐條細加詳訂,或增或改,必期盡善盡美,以維持團體於久遠,眾意僉同,議決之後,各埠須一律奉行,不得視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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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第一次會議之時,大埠公堂舊日司事人員,須將一切事務,及所有公產契件公積銀兩,並各家往來數目,當眾算明,交與新舉行事員接理。
七十四 自新章施行之後,大埠公堂所有產業、公項及各種事權,俱歸各埠堂友所共有。
七十五 自新章施行之後,若有考查得其中仍有不善之處,欲行修改者,須先由該埠議員於六月前將其所見之利弊,陳明報告大埠行事員,由行事員轉告各埠人員堂友知悉,然後到來年會議,方能提出修改章程之彙。
七十六 章程者,為維持本堂總團體之要則,與隨時所議之規條不同。章程者,猶乎一國之憲法,故議定時宜慎,修改時亦宜慎。凡照前款提出修改之案,必當合議事員及行事員兩團體會議,要有三分二之數合意,方為決議。
七十七 各議員每年新正到大埠會議,所議之事,其大要如左:
一、核查舊年經費之決算表。
二、議定今年經費之預算表。
三、議定設法籌今年之額外經費。
四、議今年所行有關於各埠之事。
五、議批駁各埠所呈來之規條,及所舉之人員。
六、議提出之章程修改案。
七、議總理所擬今年當行之各事。
七十八 自新章施行之後,各埠支堂,俱歸總理節制。各埠支堂每月(註四)至少與總堂通信一次,將其埠堂中一月之事詳細報明,如有要事,隨時通報,大埠公堂每月亦將公堂各事報與各埠知悉,並將各埠要事轉報,以使彼此消息靈通,情誼聯絡。
七十九 自新章施行之後,各埠無論大小各事,若該埠不能自行調妥者,其為堂內交涉之事,當由判事員前去調停。其屬與外人交涉或衙訟事務,當由總堂派人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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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自新章施行之後,本堂遞年將議事員所議決之事件、條例、款項度支,及行事員所行之大小事務,各埠所來往之要函,並判事員所判定之案件,及排解之事端,印為一冊,以報告堂友,名曰致公堂某某年報告冊。遞年臘底刊印,新正發寄各埠支堂,俾共知公堂年中所辦之事,以昭信實,而備考核。
天運歲次乙巳孟春吉日。金山大埠致公堂訂。
(註一) 據「民報」第一號(民前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東京出版)。坊間各本「全集」僅十七條,今錄全文。
(註二) 「會本」列在民前八年夏。按先生倡議洪門會員總註冊,重訂致公堂章程在民前八年(甲辰)四月初十日,「民報」所刊「乙巳孟春」即民前七年(一九○五)孟春先生正在歐洲,並不在美,故以「會本」為是,酌定時間如文。
(註三) 原文「授其」,疑為「按其」之誤。
(註四) 原文為「每年」,疑為「每月」之誤。
旅歐中國留學生盟書及聯繫暗號(註一) 民前七年(一九○五年)春
盟書
具願書人○○○當天發誓: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眾處罰。
天運 年 月 日
某某押(指印)
主盟人 孫文
聯繫暗號
問:君從何處來?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七年春 二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