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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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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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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

生平歷程
中國同盟會的成立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8/04/10

西元日期

1904/05/24

國父年歲

39

全文內容

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註一) 民前八年四月十日(一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註二)
原夫致公堂之設,由來已久,本愛國保種之心,立興漢復仇之志,聯盟結義,聲應氣求,民族主義賴之而昌,秘密社會因之日盛,早已遍布於十八行省與五洲各國,凡華人所到之地,莫不有之,而尤以美國為隆盛。蓋居於平等自由之域,共和民政之邦,結會聯盟,皆無所禁,此洪門之發達,固其宜矣,惟是向章太舊,每多不合時宜,維持乏人,間有未愜眾意,故有散漫四方,未能聯絡一氣,以成一極強極大之團體,誠為憾事;近且有背盟負義,赴入歧途,倒戈相向者,則更為痛恨也。若不亟圖振作,發奮有為,則洪門大義必將淪隳矣。有心人憂之,於是謀議改良,力圖進步,重訂新章,選舉賢能,以整頓堂務,而維繫人心。夫力分則弱,力合則強,眾志可以成城,此合羣團體之可貴也。
我堂同人之在美國者,不下數萬餘人,向以散居各埠,人自為謀,無所統一,故平時則消息少通,有事則呼應不靈。以此之故,為外人所輕藐所欺凌者所在多有,此改良章程、維持堂務所宜急也。且同人之旅居是邦,或工或商,各執其業,本可相安無事。但常以異鄉作客,人地生疎,言語不通,風俗不同,入國不知其禁,無心而偶干法紀者有之矣;又或天災橫禍,疾病顛連,無朋友親屬之可依,而流離失所者亦有之矣。其餘種種意外危虞,筆難盡述。語有之曰:「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若無同志以相維護,以相賙恤,一旦遇事,孤掌難鳴,束手無策,此時此境,情何以堪!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捍禦禍害,賙恤同人,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一也。
本堂人數既為美洲華人社會之冠,則本堂之功業亦當駕乎羣眾,方足副本堂之名譽也。乃向皆泄泄沓沓無大可為者,此又何也?以徒有可為之資,而未有可為之法,故雖欲振作而無由也。今幸遇愛國志士孫逸仙先生來遊美洲,本堂請同黃三德大佬往游各埠,演說洪門宗旨,發揮中國時事,各埠同人始如大夢初覺,因知中國前途,吾黨實有其責。先生更代訂立章程,指示辦法,以為津導,我旅美同人可以乘時而興矣。況當今為爭競生存之時代,天下列強高倡帝國主義,莫不以開疆闢土為心;五洲土地已盡為白種所併吞,今所存者,僅亞東之日本與清國耳。而清國則世人已目之為病夫矣,其國勢積弱,疆宇日蹙,今滿洲為其祖宗發祥之地,陵寢所在之鄉猶不能自保,而謂其能長有我中國乎?此必無之理也。我漢族四萬萬人豈甘長受滿人之羈軛乎?今之時代,不爭競則無以生存,此安南印度之所以滅也。惟爭競獨立,此美國、日本之所以興也。當此清運已終之時,正漢人光復之候;近來各省革命風潮日漲,革命志士日多,則天意人心之所向,吾黨以順天行道為念,今當應時而作,不可失此千載一時之機也。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圖光復祖國,拯救同胞,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二也。
中國之見滅於滿清,二百六十餘年而莫能恢復者,初非滿人能滅之、能有之也,因有漢奸以作虎倀,殘同胞而媚異種;始有吳三桂、洪承疇以作俑,繼有曾國藩、左宗棠以為厲,今又有所謂倡維新、談立憲之漢奸,以推波助瀾,專尊滿人而抑漢族,假公濟私,騙財肥己,官爵也、銀行也、鐵路也、礦務也、商務也、學堂也,皆所以餌人之具,自欺欺人者也。本堂洞悉其隱,不肯附和,遂大觸彼黨之忌。今值本堂舉行聯絡之初,彼便百端誣謗,含血噴人。蓋恐本堂聯絡一成,則彼黨自然瓦解;而其所奉為君父之滿賊,亦必然覆滅,則彼漢奸滿奴之職,無主可供也。其喪心病狂,罪大惡極,可勝誅哉!凡吾漢族同胞,非食其肉,寢其皮,無以伸此公憤而挫茲敗類也。本堂雖疲駑,亦必當仁不讓,不使此謬種流傳,遺害於漢族也。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先清內奸而後除異種,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三也。
今特聯絡團體,舉行新章,必當先行註冊,統計本堂人數之多少,以便公舉人員,接理堂務。必註冊者然後有公舉之權,有應享之利,此乃本堂苦心為大眾謀公益起見。法至良,意至美,凡我同人,幸勿為謠言所惑,遲疑觀望,自失其權利可也。今特將重訂新章先行刊布,俾各埠週知參酌妥善。待至註冊告竣之日,然後隨各埠公舉議員,擇期在本大埠會議,決奪施行。望各埠堂友同心協力,踴躍向前,以成此舉。同人幸甚!漢族幸甚!第一章 綱領一 本堂名曰致公堂,總堂設在金山大埠;支堂分設各埠。間有名目不同者,今概改正,名曰「致公堂」,以昭劃一。二 本堂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三 本堂以協力助成祖國同志施行宗旨為目的。四 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堂相同者,本堂當認作益友,互相提攜;其宗旨與本堂相反者,本堂當視為公敵,不得附和。五凡各埠堂友須一律註冊報名於大埠總堂,方能享受總堂一切之權利。六凡新進堂友,須遵守洪門香主陳近南先生遺訓,行禮入闈。七所有堂友無論新舊,其有才德出眾者,皆能受眾公舉,以當本堂各職。八本堂公舉總理一名,協理一名,管銀一名,核數一名。議員若干名。(以上百人公舉一名)九本堂設立華文書記若干名,西文書記若干名,委員若干名,幹事若干名。以上各人,皆由總理委任,悉歸總理節制。十本堂設立公正判事員三名,公正陪員二十名,皆由總理委任,但不受總理節制。一十一總理、協理,以四年為一任。管銀、核數,一年為一任。議員由初舉時執籌,分作三班:第一班一年為一任,滿期照數選人補充,或再舉留任;第二班兩年為一任,滿期選補;第三班三年為一任,滿期補充。如是議員之中常有三分之二為熟手之人。一十二判事員為長久之任,若非失職及自行告退,不能易人。判事陪員分兩班:第一班一年為一任,滿任由總理擇人充補;第二班兩年為一任,滿期擇人充補如之。一十三各埠支堂當舉總理一名,書記一名,管銀一名,核數一名,值理若干名,皆由堂友公舉,呈名於總堂總理批准,方能任事。如所舉非人,總理有權廢之,堂友當另行再舉妥人。一十四各埠支堂堂友可隨地所宜議立專規,以維持堂務;然必當先呈總堂議員鑒定,總理批准,方得施行。一十五各埠新立香主,必經總堂議員議決,總理批准,方能領牌受職。該埠叔父職員等必先查明該新香主品行端正,堪為表率者,方可聯保。至領牌受職之後,凡放新丁一名,須繳回本堂底票銀貳圓。如未經議准領牌,竟欲開檯,該處叔父職員等切勿徇庇,並帶新丁入闈。如有不守堂規,或不領牌,或不繳交底銀,一經查出,定將名號革除,並追回票牌等件。一十六凡公舉人員之期,皆以每年新正為定。一十七議員議事必要人數若干方為足額,乃能決事。第二章權限一十八本堂事權分為三等,一曰議事權,一曰行事權,一曰判事權,而總權則集於堂友之全體。一十九議事權則各埠所舉之議員操之,可以議立新例,可以廢除舊例。凡例非經議員議立者,行事員不得妄自舉行。
凡例非經議員議廢者,行事員必當遵守。二 十 本堂凡舉一大事,必經議員議妥准行,方得舉行。二十一 籌本堂一切財政,皆歸議員監督,年中經費,皆由議員預期算定,列明一表,名曰預算表。行事人按表開銷,一年期滿,管銀核數二人將開銷長短之數,列明為一表,名曰決算表,呈議員考核。二十二凡本堂籌款派捐,必由議員議妥,然後與行事員舉行。二十三議事員所議決各等事件條例,須呈總理批准,方為定例。若總理有不合意者,必於三日內將不合之理由申明,交回議員再議,如有三分二之議員決行,則為定例。如不足此數,則為廢例。若總理於三日內不將議決之例批准,亦不駁回,則為定例。惟總理或因事故不暇,則不在此例。然必當將不暇之由報告議員將議案留下待批。二十四總理為代表堂友,掌執一堂之事權,奉行議員所議定之事件條例,有委任革除其節制內人員之權,有批駁議案之權,有招集額外會議之權,有委任判事人員之權。二十五協理為贊襄總理辦理一切事宜,兼當議員之議長,若遇總理有事不能任事,則代總理行事,權限與總理無異。
其議長之職,則由議員自舉其中一人當之。二十六 行事人員除協理、管銀、核數三人為堂友公舉,受總理節制之外,其餘一切華西文書記、委員、幹事各人員,皆歸總理調度差遣,如有失職,由總理去留之。二十七判事權歸判事員三人,及陪員二十人司執之。凡判斷事件,有陪員一半在場,便能判決。二十八判事員為獨立之權,總理及議員皆不能干涉之。二十九凡堂內人員失職,堂友犯規,堂友爭執,皆歸判事人員判斷曲直。三十總理失職,則必合判事員及議事員兩團體,方能判斷之。三十一判事員及陪員失職,則必合行事員及議事員兩團體,方能判斷之。第三章專責三十二總理為掌執一堂內外事權之人,凡文憑、書信、銀摺、收單,必經總理會同簽名,方為實據。行事各員,必當受命於總理,方能行事。三十三協理為掌管公堂印箱之員,總理簽名各件,協理然後蓋印。三十四華文書記至少二人,一專司記錄堂內事件,及議決批准條例,並存管進支數目。一專司通信起草,及代總理批駁議案事件。三十五西文書記專管一切要文信函事件,及與西人交涉事務。三十六管銀人專管出入銀兩收單賑部契件文憑等件,取銀摺單,先由管銀人簽名,然後發交書記,會同總理再簽,協理蓋印,方能取銀發給堂底憑票。右項收單,皆要會同三人簽名,協理蓋印方可。各人經手簽名蓋印各銀,則收單憑票各件,必當各存部記,以備核數人及議員堂友之查核。三十七核數專為考核一切進支數目,每月至少清查一次,凡書記管銀二人所出各項清單月結等,必經核數人查明不錯,然後蓋印呈堂。呈堂之後如有錯悞,則惟核數是責。三十八其餘行事人員,皆歸總理差委,如有失職,惟總理是責。三十九議事員有監察行事員之責任,隨時可查核各項數目,及考驗各件事務。四十議員之中,當舉坐埠熟手人員為監察值理,各司一事,以專責成,而免流弊。四十一堂友全體為本堂之主權,有監督全堂各員之責任,如覺有弊端,可指出憑據呈訴於判事人員,以備查究處分。四十二判事員專為考查堂中職員功過,判斷事理之是非曲直,與及為堂友排難解紛。四十三、判事員有判斷處罰之權,凡堂員失職犯規,按事之輕重處罰,輕則記過,重則革除。凡堂友有犯規不法情事,亦按輕重處罰,重則罰款,輕則記過。四十四堂友須遵守堂規,內則親愛同氣,外則和平接人,毋得手足相殘,及倚勢凌人。如有告發,判明確實,處罰不寬。四十五堂友一年之內,曾記過三次者,則一年之內,不能公舉。記過六次者,一年之內,不能當職。記過拾次者,一年之內,失去一切應享之權利。第四章保衛四十六本堂將美國有華人之處,分為三區,各設保衛局一所。其一為大埠加罅寬呢省,及南方一帶附近之埠,以至紐柯連屬焉。其二為西北設局於砵崙西北,及千二咪一帶屬之。三為東方設局於紐約祖家一帶,西至市卡古新藟各埠屬之。每局聘定長年律師一人,派定值事若干人,專為本堂堂友調理訟務。凡受人凌屈或無辜枉累者,皆由本堂為之伸理,不受分文。所有訟費,亦由本堂公款開銷。惟有恃勢凌人,或故意犯法,與及好事爭鬥,則本堂不獨不理,更當秉公責罰,以全本堂聲望。四十七凡各埠堂友欲得本堂保衛之權利者,必當先期註冊報名,大埠總堂若臨有事時註冊,及註冊不滿六月者,有事本堂不理,又每人當照議員議定之數派捐經費,若隔一年不捐經費者,亦不得享受本堂權利。四十八凡已註冊及盡足其義務於本堂之堂友,一遇有被人凌屈及枉累事端,本堂立代伸理。如該地附近之局力量人才不足,大埠立派人前來相助,務期昭雪,以彰公道,而安生業。四十九本堂聯絡美國團體之後,當另行設法交通中國地面各埠同志,以備凡有堂友回國,上落舟車,俱得照料妥當,以保不虞。五十他日本堂經費充裕,當設招待局於日本、上海、香港等處,以招接堂友上落,及帶引游觀名勝,免至有人地生疏,致受各種出路艱難之嘆。五十一凡本堂堂友由中國復來美國,上岸遇有留難,本堂律師當盡力打點,以得快速登岸。此惟指帶有合例回美之照而言,若係違犯美國律例,不在此例。第五章薪俸五十二總理為常時駐堂當職人員,每月薪俸元。五十三協理為臨時到堂當職人員,每月薪俸元。五十四管銀、核數二職,每月薪俸元。五十五華文通信書記每月薪俸元,華文記錄書記每月薪俸元,西文書記每月薪俸元。以上俱常時駐堂辦事之員。五十六堂中各委員幹事人員薪俸,隨時按事議訂。五十七議事員外埠每年以正月來大埠會議一次,來回限一個月,當給薪俸元,路費按遠近計給。坐埠者除正月會議各埠有關之事之外,堂中隨時有事另議,當以每日升堂議事給薪俸元。五十八判事員有事升堂,每日給薪俸元,陪員每日給薪俸元。五十九本堂所聘各局長年律師,按其(註三)地人數案情多少,而議給薪俸。六十本堂隨時另聘額外演說員,游歷各埠演說,發揮宗旨,聯絡志氣,每月薪俸元。公費元,路費計給。坐埠者,每月薪俸元。六十一恩俸新章施行之後,前在公堂當職人員,或未蒙堂友選舉,或年老思歸者,若以前曾在公堂當職多年有功者,當議給恩俸以酬其勞。第六章進款六十二尋常進款:
一、大埠公堂產業租息。
二、各埠堂友當年例捐經費,每人一元。大埠由公堂值理彙收,各埠由支堂值理代收,皆限年底收齊來年經費。
三、存項出息。六十三 額外進款:
一、現在舉行註冊,每人收銀一元,為開辦新章經費。
二、各埠自後新進堂友,每人須繳堂底銀貳元,註冊銀壹元,歸入大埠公堂。
三、堂友義捐各款。第七章 支款六十四 尋常支款:
一、公堂經費。
二、人員薪俸。六十五 額外支款:
一、游埠演說員經費,與及有事差遣來往人員經費。
二、衛訟律師經費。
三、憐貧恤老經費。六十六 凡酬神建醮等事,另由總理委任特別人員專司其事,進支款項,另列清單,別為一事,不與公堂公款混雜。第八章 辦法六十七 開辦新章之期,俟註冊告竣之後議擇。六十八 施行新章之第一事,為公舉議員,法由大埠公堂按照每埠註冊人數,發給舉票。大埠者,每埠按人數多少舉若干員;埠小者,合幾埠公舉一員,皆註明於票內,公舉者按格填寫被舉者之名於上,如註明舉一人者寫一人姓名於格,如多名則照數寫足。寫妥之後,將票封密交該埠支堂人員彙寄大埠公埠公堂當眾開票。名多者入選。六十九各埠議員,由各埠堂友自擇,不待薦出。七十行事各員,必當由大埠堂友薦出幾人堪當某職,註明票上公舉者欲舉何人,則在其名之下畫一交線如又便可。
舉妥之後,將票封密,交與支埠人員彙寄大埠當眾開票。七十一 議事員、行事員二項人員舉妥之後,則擇日傳集各埠議員來大埠會議。七十二 第一次會議之時,各埠議員,須先將此新章逐條細加詳訂,或增或改,必期盡善盡美,以維持團體於久遠,眾意僉同,議決之後,各埠須一律奉行,不得視為具文。七十三第一次會議之時,大埠公堂舊日司事人員,須將一切事務,及所有公產契件公積銀兩,並各家往來數目,當眾算明,交與新舉行事員接理。七十四自新章施行之後,大埠公堂所有產業、公項及各種事權,俱歸各埠堂友所共有。七十五自新章施行之後,若有考查得其中仍有不善之處,欲行修改者,須先由該埠議員於六月前將其所見之利弊,陳明報告大埠行事員,由行事員轉告各埠人員堂友知悉,然後到來年會議,方能提出修改章程之彙。七十六章程者,為維持本堂總團體之要則,與隨時所議之規條不同。章程者,猶乎一國之憲法,故議定時宜慎,修改時亦宜慎。凡照前款提出修改之案,必當合議事員及行事員兩團體會議,要有三分二之數合意,方為決議。七十七各議員每年新正到大埠會議,所議之事,其大要如左:
一、核查舊年經費之決算表。
二、議定今年經費之預算表。
三、議定設法籌今年之額外經費。
四、議今年所行有關於各埠之事。
五、議批駁各埠所呈來之規條,及所舉之人員。
六、議提出之章程修改案。
七、議總理所擬今年當行之各事。七十八 自新章施行之後,各埠支堂,俱歸總理節制。各埠支堂每月(註四)至少與總堂通信一次,將其埠堂中一月之事詳細報明,如有要事,隨時通報,大埠公堂每月亦將公堂各事報與各埠知悉,並將各埠要事轉報,以使彼此消息靈通,情誼聯絡。七十九自新章施行之後,各埠無論大小各事,若該埠不能自行調妥者,其為堂內交涉之事,當由判事員前去調停。其屬與外人交涉或衙訟事務,當由總堂派人往辦。八十自新章施行之後,本堂遞年將議事員所議決之事件、條例、款項度支,及行事員所行之大小事務,各埠所來往之要函,並判事員所判定之案件,及排解之事端,印為一冊,以報告堂友,名曰致公堂某某年報告冊。遞年臘底刊印,新正發寄各埠支堂,俾共知公堂年中所辦之事,以昭信實,而備考核。
天運歲次乙巳孟春吉日。金山大埠致公堂訂。

注釋

(註一) 據「民報」第一號(民前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東京出版)。坊間各本「全集」僅十七條,今錄全文。
(註二) 「會本」列在民前八年夏。按先生倡議洪門會員總註冊,重訂致公堂章程在民前八年(甲辰)四月初十日,「民報」所刊「乙巳
    孟春」即民前七年(一九○五)孟春先生正在歐洲,並不在美,故以「會本」為是,酌定時間如文。
(註三) 原文「授其」,疑為「按其」之誤。
(註四) 原文為「每年」,疑為「每月」之誤。

相關人名
左宗棠吳三桂洪承疇孫逸仙陳明陳近南曾國藩黃三德總理
相關地名
上海中國五華日本加罅寬呢省市卡古新藟印度安南亞東和平金山金山大埠美洲香港砵崙紐柯連紐約順天新藟滿洲
相關專有名詞
民族主義帝國主義洪門致公堂滿清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239-249

規章

興中會會員誓詞(註一) 民前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合眾政府;倘有貳心,神明鑒察。
(註一) 據黨史會編「國父全集」(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國父百年誕辰紀念籌備委員會出版,以下簡稱「會本」)。

重訂致公堂新章要義(註一) 民前八年四月十日(一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註二)
  原夫致公堂之設,由來已久,本愛國保種之心,立興漢復仇之志,聯盟結義,聲應氣求,民族主義賴之而昌,秘密社會因之日盛,早已遍布於十八行省與五洲各國,凡華人所到之地,莫不有之,而尤以美國為隆盛。蓋居於平等自由之域,共和民政之邦,結會聯盟,皆無所禁,此洪門之發達,固其宜矣,惟是向章太舊,每多不合時宜,維持乏人,間有未愜眾意,故有散漫四方,未能聯絡一氣,以成一極強極大之團體,誠為憾事;近且有背盟負義,赴入歧途,倒戈相向者,則更為痛恨也。若不亟圖振作,發奮有為,則洪門大義必將淪隳矣。有心人憂之,於是謀議改良,力圖進步,重訂新章,選舉賢能,以整頓堂務,而維繫人心。夫力分則弱,力合則強,眾志可以成城,此合羣團體之可貴也。
  我堂同人之在美國者,不下數萬餘人,向以散居各埠,人自為謀,無所統一,故平時則消息少通,有事則呼應不靈。以此之故,為外人所輕藐所欺凌者所在多有,此改良章程、維持堂務所宜急也。且同人之旅居是邦,或工或商,各執其業,本可相安無事。但常以異鄉作客,人地生疎,言語不通,風俗不同,入國不知其禁,無心而偶干法紀者有之矣;又或天災橫禍,疾病顛連,無朋友親屬之可依,而流離失所者亦有之矣。其餘種種意外危虞,筆難盡述。語有之曰:「人無千日好,花無百日紅。」若無同志以相維護,以相賙恤,一旦遇事,孤掌難鳴,束手無策,此時此境,情何以堪!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捍禦禍害,賙恤同人,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一也。

規章 民前十八年十月――八年四月 二三九

本堂人數既為美洲華人社會之冠,則本堂之功業亦當駕乎羣眾,方足副本堂之名譽也。乃向皆泄泄沓沓無大可為者,此又何也?以徒有可為之資,而未有可為之法,故雖欲振作而無由也。今幸遇愛國志士孫逸仙先生來遊美洲,本堂請同黃三德大佬往游各埠,演說洪門宗旨,發揮中國時事,各埠同人始如大夢初覺,因知中國前途,吾黨實有其責。先生更代訂立章程,指示辦法,以為津導,我旅美同人可以乘時而興矣。況當今為爭競生存之時代,天下列強高倡帝國主義,莫不以開疆闢土為心;五洲土地已盡為白種所併吞,今所存者,僅亞東之日本與清國耳。而清國則世人已目之為病夫矣,其國勢積弱,疆宇日蹙,今滿洲為其祖宗發祥之地,陵寢所在之鄉猶不能自保,而謂其能長有我中國乎?此必無之理也。我漢族四萬萬人豈甘長受滿人之羈軛乎?今之時代,不爭競則無以生存,此安南印度之所以滅也。惟爭競獨立,此美國、日本之所以興也。當此清運已終之時,正漢人光復之候;近來各省革命風潮日漲,革命志士日多,則天意人心之所向,吾黨以順天行道為念,今當應時而作,不可失此千載一時之機也。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圖光復祖國,拯救同胞,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二也。
  中國之見滅於滿清,二百六十餘年而莫能恢復者,初非滿人能滅之、能有之也,因有漢奸以作虎倀,殘同胞而媚異種;始有吳三桂、洪承疇以作俑,繼有曾國藩、左宗棠以為厲,今又有所謂倡維新、談立憲之漢奸,以推波助瀾,專尊滿人而抑漢族,假公濟私,騙財肥己,官爵也、銀行也、鐵路也、礦務也、商務也、學堂也,皆所以餌人之具,自欺欺人者也。本堂洞悉其隱,不肯附和,遂大觸彼黨之忌。今值本堂舉行聯絡之初,彼便百端誣謗,含血噴人。蓋恐本堂聯絡一成,則彼黨自然瓦解;而其所奉為君父之滿賊,亦必然覆滅,則彼漢奸滿奴之職,無主可供也。其喪心病狂,罪大惡極,可勝誅哉!凡吾漢族同胞,非食其肉,寢其皮,無以伸此公憤而挫茲敗類也。本堂雖疲駑,亦必當仁不讓,不使此謬種流傳,遺害於漢族也。此聯合大羣,團集大力,以先清內奸而後除異種,實為本堂義務之不可缺者三也。
  今特聯絡團體,舉行新章,必當先行註冊,統計本堂人數之多少,以便公舉人員,接理堂務。必註冊者然後有公舉之權,有應享之利,此乃本堂苦心為大眾謀公益起見。法至良,意至美,凡我同人,幸勿為謠言所惑,遲疑觀望,自失其權利可也。今特將重訂新章先行刊布,俾各埠週知參酌妥善。待至註冊告竣之日,然後隨各埠公舉議員,擇期在本大
國父全集二四○

埠會議,決奪施行。望各埠堂友同心協力,踴躍向前,以成此舉。同人幸甚!漢族幸甚!

第一章 綱領
一 本堂名曰致公堂,總堂設在金山大埠;支堂分設各埠。間有名目不同者,今概改正,名曰「致公堂」,以昭劃一。
二 本堂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為宗旨。
三 本堂以協力助成祖國同志施行宗旨為目的。
四 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堂相同者,本堂當認作益友,互相提攜;其宗旨與本堂相反者,本堂當視為公敵,不得附和。
五 凡各埠堂友須一律註冊報名於大埠總堂,方能享受總堂一切之權利。
六 凡新進堂友,須遵守洪門香主陳近南先生遺訓,行禮入闈。
七 所有堂友無論新舊,其有才德出眾者,皆能受眾公舉,以當本堂各職。
八 本堂公舉總理一名,協理一名,管銀一名,核數一名。議員若干名。(以上百人公舉一名)
九 本堂設立華文書記若干名,西文書記若干名,委員若干名,幹事若干名。以上各人,皆由總理委任,悉歸總理節制。
十 本堂設立公正判事員三名,公正陪員二十名,皆由總理委任,但不受總理節制。
一十一 總理、協理,以四年為一任。管銀、核數,一年為一任。議員由初舉時執籌,分作三班:第一班一年為一任,滿期照數選人補充,或再舉留任;第二班兩年為一任,滿期選補;第三班三年為一任,滿期補充。如是議員之中常有三分之二為熟手之人。
一十二 判事員為長久之任,若非失職及自行告退,不能易人。判事陪員分兩班:第一班一年為一任,滿任由總理擇人充補;第二班兩年為一任,滿期擇人充補如之。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 二四一

一十三各埠支堂當舉總理一名,書記一名,管銀一名,核數一名,值理若干名,皆由堂友公舉,呈名於總堂總理批准,方能任事。如所舉非人,總理有權廢之,堂友當另行再舉妥人。
一十四 各埠支堂堂友可隨地所宜議立專規,以維持堂務;然必當先呈總堂議員鑒定,總理批准,方得施行。
一十五 各埠新立香主,必經總堂議員議決,總理批准,方能領牌受職。該埠叔父職員等必先查明該新香主品行端正,堪為表率者,方可聯保。至領牌受職之後,凡放新丁一名,須繳回本堂底票銀貳圓。如未經議准領牌,竟欲開檯,該處叔父職員等切勿徇庇,並帶新丁入闈。如有不守堂規,或不領牌,或不繳交底銀,一經查出,定將名號革除,並追回票牌等件。
一十六 凡公舉人員之期,皆以每年新正為定。
一十七 議員議事必要人數若干方為足額,乃能決事。

第二章 權限
一十八 本堂事權分為三等,一曰議事權,一曰行事權,一曰判事權,而總權則集於堂友之全體。
一十九 議事權則各埠所舉之議員操之,可以議立新例,可以廢除舊例。凡例非經議員議立者,行事員不得妄自舉行。
  凡例非經議員議廢者,行事員必當遵守。
二 十 本堂凡舉一大事,必經議員議妥准行,方得舉行。
二十一 籌本堂一切財政,皆歸議員監督,年中經費,皆由議員預期算定,列明一表,名曰預算表。行事人按表開銷,一年期滿,管銀核數二人將開銷長短之數,列明為一表,名曰決算表,呈議員考核。
二十二 凡本堂籌款派捐,必由議員議妥,然後與行事員舉行。
二十三 議事員所議決各等事件條例,須呈總理批准,方為定例。若總理有不合意者,必於三日內將不合之理由申明,交回議員再議,如有三分二之議員決行,則為定例。如不足此數,則為廢例。若總理於三日內不將議決之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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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不駁回,則為定例。惟總理或因事故不暇,則不在此例。然必當將不暇之由報告議員將議案留下待批。
二十四 總理為代表堂友,掌執一堂之事權,奉行議員所議定之事件條例,有委任革除其節制內人員之權,有批駁議案之權,有招集額外會議之權,有委任判事人員之權。
二十五 協理為贊襄總理辦理一切事宜,兼當議員之議長,若遇總理有事不能任事,則代總理行事,權限與總理無異。
  其議長之職,則由議員自舉其中一人當之。
二十六 行事人員除協理、管銀、核數三人為堂友公舉,受總理節制之外,其餘一切華西文書記、委員、幹事各人員,皆歸總理調度差遣,如有失職,由總理去留之。
二十七 判事權歸判事員三人,及陪員二十人司執之。凡判斷事件,有陪員一半在場,便能判決。
二十八 判事員為獨立之權,總理及議員皆不能干涉之。
二十九 凡堂內人員失職,堂友犯規,堂友爭執,皆歸判事人員判斷曲直。
三 十 總理失職,則必合判事員及議事員兩團體,方能判斷之。
三十一 判事員及陪員失職,則必合行事員及議事員兩團體,方能判斷之。

第三章 專責
三十二 總理為掌執一堂內外事權之人,凡文憑、書信、銀摺、收單,必經總理會同簽名,方為實據。行事各員,必當受命於總理,方能行事。
三十三 協理為掌管公堂印箱之員,總理簽名各件,協理然後蓋印。
三十四 華文書記至少二人,一專司記錄堂內事件,及議決批准條例,並存管進支數目。一專司通信起草,及代總理批駁議案事件。
三十五 西文書記專管一切要文信函事件,及與西人交涉事務。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 二四三

三十六管銀人專管出入銀兩收單賑部契件文憑等件,取銀摺單,先由管銀人簽名,然後發交書記,會同總理再簽,協理蓋印,方能取銀發給堂底憑票。右項收單,皆要會同三人簽名,協理蓋印方可。各人經手簽名蓋印各銀,則收單憑票各件,必當各存部記,以備核數人及議員堂友之查核。
三十七 核數專為考核一切進支數目,每月至少清查一次,凡書記管銀二人所出各項清單月結等,必經核數人查明不錯,然後蓋印呈堂。呈堂之後如有錯悞,則惟核數是責。
三十八 其餘行事人員,皆歸總理差委,如有失職,惟總理是責。
三十九 議事員有監察行事員之責任,隨時可查核各項數目,及考驗各件事務。
四 十 議員之中,當舉坐埠熟手人員為監察值理,各司一事,以專責成,而免流弊。
四十一 堂友全體為本堂之主權,有監督全堂各員之責任,如覺有弊端,可指出憑據呈訴於判事人員,以備查究處分。
四十二 判事員專為考查堂中職員功過,判斷事理之是非曲直,與及為堂友排難解紛。
四十三、判事員有判斷處罰之權,凡堂員失職犯規,按事之輕重處罰,輕則記過,重則革除。凡堂友有犯規不法情事,亦按輕重處罰,重則罰款,輕則記過。
四十四 堂友須遵守堂規,內則親愛同氣,外則和平接人,毋得手足相殘,及倚勢凌人。如有告發,判明確實,處罰不寬。
四十五 堂友一年之內,曾記過三次者,則一年之內,不能公舉。記過六次者,一年之內,不能當職。記過拾次者,一年之內,失去一切應享之權利。

第四章 保衛
四十六 本堂將美國有華人之處,分為三區,各設保衛局一所。其一為大埠加罅寬呢省,及南方一帶附近之埠,以至紐柯連屬焉。其二為西北設局於砵崙西北,及千二咪一帶屬之。三為東方設局於紐約祖家一帶,西至市卡古新藟各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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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之。每局聘定長年律師一人,派定值事若干人,專為本堂堂友調理訟務。凡受人凌屈或無辜枉累者,皆由本堂為之伸理,不受分文。所有訟費,亦由本堂公款開銷。惟有恃勢凌人,或故意犯法,與及好事爭鬥,則本堂不獨不理,更當秉公責罰,以全本堂聲望。
四十七 凡各埠堂友欲得本堂保衛之權利者,必當先期註冊報名,大埠總堂若臨有事時註冊,及註冊不滿六月者,有事本堂不理,又每人當照議員議定之數派捐經費,若隔一年不捐經費者,亦不得享受本堂權利。
四十八 凡已註冊及盡足其義務於本堂之堂友,一遇有被人凌屈及枉累事端,本堂立代伸理。如該地附近之局力量人才不足,大埠立派人前來相助,務期昭雪,以彰公道,而安生業。
四十九 本堂聯絡美國團體之後,當另行設法交通中國地面各埠同志,以備凡有堂友回國,上落舟車,俱得照料妥當,以保不虞。
五 十 他日本堂經費充裕,當設招待局於日本、上海、香港等處,以招接堂友上落,及帶引游觀名勝,免至有人地生疏,致受各種出路艱難之嘆。
五十一 凡本堂堂友由中國復來美國,上岸遇有留難,本堂律師當盡力打點,以得快速登岸。此惟指帶有合例回美之照而言,若係違犯美國律例,不在此例。

第五章 薪俸
五十二 總理為常時駐堂當職人員,每月薪俸 元。
五十三 協理為臨時到堂當職人員,每月薪俸 元。
五十四 管銀、核數二職,每月薪俸 元。
五十五 華文通信書記每月薪俸 元,華文記錄書記每月薪俸 元,西文書記每月薪俸 元。以上俱常時駐堂辦事之員。
五十六 堂中各委員幹事人員薪俸,隨時按事議訂。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 二四五

五十七議事員外埠每年以正月來大埠會議一次,來回限一個月,當給薪俸元,路費按遠近計給。坐埠者除正月會議各埠有關之事之外,堂中隨時有事另議,當以每日升堂議事給薪俸元。
五十八 判事員有事升堂,每日給薪俸 元,陪員每日給薪俸 元。
五十九 本堂所聘各局長年律師,按其(註三)地人數案情多少,而議給薪俸。
六 十 本堂隨時另聘額外演說員,游歷各埠演說,發揮宗旨,聯絡志氣,每月薪俸 元。公費 元,路費計給。坐埠者,每月薪俸元。
六十一 恩俸新章施行之後,前在公堂當職人員,或未蒙堂友選舉,或年老思歸者,若以前曾在公堂當職多年有功者,當議給恩俸以酬其勞。

第六章 進款
六十二 尋常進款:
  一、大埠公堂產業租息。
  二、各埠堂友當年例捐經費,每人一元。大埠由公堂值理彙收,各埠由支堂值理代收,皆限年底收齊來年經費。
  三、存項出息。
六十三 額外進款:
  一、現在舉行註冊,每人收銀一元,為開辦新章經費。
  二、各埠自後新進堂友,每人須繳堂底銀貳元,註冊銀壹元,歸入大埠公堂。
  三、堂友義捐各款。

第七章 支款

國父全集 二四六

六十四 尋常支款:
  一、公堂經費。
  二、人員薪俸。
六十五 額外支款:
  一、游埠演說員經費,與及有事差遣來往人員經費。
  二、衛訟律師經費。
  三、憐貧恤老經費。
六十六 凡酬神建醮等事,另由總理委任特別人員專司其事,進支款項,另列清單,別為一事,不與公堂公款混雜。

第八章 辦法
六十七 開辦新章之期,俟註冊告竣之後議擇。
六十八 施行新章之第一事,為公舉議員,法由大埠公堂按照每埠註冊人數,發給舉票。大埠者,每埠按人數多少舉若干員;埠小者,合幾埠公舉一員,皆註明於票內,公舉者按格填寫被舉者之名於上,如註明舉一人者寫一人姓名於格,如多名則照數寫足。寫妥之後,將票封密交該埠支堂人員彙寄大埠公埠公堂當眾開票。名多者入選。
六十九 各埠議員,由各埠堂友自擇,不待薦出。
七 十 行事各員,必當由大埠堂友薦出幾人堪當某職,註明票上公舉者欲舉何人,則在其名之下畫一交線如又便可。
  舉妥之後,將票封密,交與支埠人員彙寄大埠當眾開票。
七十一 議事員、行事員二項人員舉妥之後,則擇日傳集各埠議員來大埠會議。
七十二 第一次會議之時,各埠議員,須先將此新章逐條細加詳訂,或增或改,必期盡善盡美,以維持團體於久遠,眾意僉同,議決之後,各埠須一律奉行,不得視為具文。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 二四七

七十三第一次會議之時,大埠公堂舊日司事人員,須將一切事務,及所有公產契件公積銀兩,並各家往來數目,當眾算明,交與新舉行事員接理。
七十四 自新章施行之後,大埠公堂所有產業、公項及各種事權,俱歸各埠堂友所共有。
七十五 自新章施行之後,若有考查得其中仍有不善之處,欲行修改者,須先由該埠議員於六月前將其所見之利弊,陳明報告大埠行事員,由行事員轉告各埠人員堂友知悉,然後到來年會議,方能提出修改章程之彙。
七十六 章程者,為維持本堂總團體之要則,與隨時所議之規條不同。章程者,猶乎一國之憲法,故議定時宜慎,修改時亦宜慎。凡照前款提出修改之案,必當合議事員及行事員兩團體會議,要有三分二之數合意,方為決議。
七十七 各議員每年新正到大埠會議,所議之事,其大要如左:
  一、核查舊年經費之決算表。
  二、議定今年經費之預算表。
  三、議定設法籌今年之額外經費。
  四、議今年所行有關於各埠之事。
  五、議批駁各埠所呈來之規條,及所舉之人員。
  六、議提出之章程修改案。
  七、議總理所擬今年當行之各事。
七十八 自新章施行之後,各埠支堂,俱歸總理節制。各埠支堂每月(註四)至少與總堂通信一次,將其埠堂中一月之事詳細報明,如有要事,隨時通報,大埠公堂每月亦將公堂各事報與各埠知悉,並將各埠要事轉報,以使彼此消息靈通,情誼聯絡。
七十九 自新章施行之後,各埠無論大小各事,若該埠不能自行調妥者,其為堂內交涉之事,當由判事員前去調停。其屬與外人交涉或衙訟事務,當由總堂派人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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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自新章施行之後,本堂遞年將議事員所議決之事件、條例、款項度支,及行事員所行之大小事務,各埠所來往之要函,並判事員所判定之案件,及排解之事端,印為一冊,以報告堂友,名曰致公堂某某年報告冊。遞年臘底刊印,新正發寄各埠支堂,俾共知公堂年中所辦之事,以昭信實,而備考核。
  天運歲次乙巳孟春吉日。金山大埠致公堂訂。
(註一) 據「民報」第一號(民前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東京出版)。坊間各本「全集」僅十七條,今錄全文。
(註二) 「會本」列在民前八年夏。按先生倡議洪門會員總註冊,重訂致公堂章程在民前八年(甲辰)四月初十日,「民報」所刊「乙巳孟春」即民前七年(一九○五)孟春先生正在歐洲,並不在美,故以「會本」為是,酌定時間如文。
(註三) 原文「授其」,疑為「按其」之誤。
(註四) 原文為「每年」,疑為「每月」之誤。

旅歐中國留學生盟書及聯繫暗號(註一) 民前七年(一九○五年)春
盟書
  具願書人○○○當天發誓: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眾處罰。
天運    年    月    日
                                       某某押(指印)
                                       主盟人 孫文

聯繫暗號
  問:君從何處來?

規章 民前八年四月――七年春 二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