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署理內政總長居正體察情形如有設立終審機關必要即擬具辦法呈候令
飭署理內政總長居正體察情形如有設立終審機關必要即擬具辦法呈候令
公牘
007/04/13
19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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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署理內政總長居正體察情形如有設立終審機關必要即擬具辦法呈候令(註一)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四月十三日大元帥令:令署理內政總長居正。前將大理院組織大綱案咨交國會非常會議。茲准咨覆:「於本月十四日開會,據審查報告內稱,此案經眾討論,決議俟國會正式開會後再議,至目前對於應設終審機關,可由軍政府按照法院編制法辦理,即經大會可決」等因。仰該總長體察情形,如有設立終審機關之必要,即擬具辦法呈候令遵可也。此令。中華民國七年四月十三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七十二號。
國父全集
第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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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六十一號(民國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批龍璋呈報湘西各方情形函(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着秘書擬函獎慰,並屬時時將湘中情形詳報。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767)。來函日期為二月二十八日,覆函日期為四月四日。
飭署理內政總長居正體察情形如有設立終審機關必要即擬具辦法呈候
令(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大元帥令:令署理內政總長居正。前將大理院組織大綱案咨交國會非常會議。茲准咨覆:「於本月十四日開會,據審查報告內稱,此案經眾討論,決議俟國會正式開會後再議,至目前對於應設終審機關,可由軍政府按照法院編制法辦理,即經大會可決」等因。仰該總長體察情形,如有設立終審機關之必要,即擬具辦法呈候令遵可也。此令。中華民國七年四月十三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七十二號。
批張魯藩來函(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秘書擬答,以當先以個人能力感情與該地主將結合編成軍隊,軍政始可承認加委。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652)。日期據來函,覆函日期為五月六日。
咨國會非常會議派居正代表出席文(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五月四日
公牘(上) 民國七年三月――五月 一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