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廣州國會辭軍政府總裁電
致廣州國會辭軍政府總裁電
函電
008/08/07
19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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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廣州國會辭軍政府總裁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八月七日
廣東參議院、眾議院公鑒:前歲文以國會受非法解散,民國中絕,偕同海軍至粤,宣言護法。國會議員相繼到粤,開國會非常會議,組織軍政府,推文為陸海軍大元帥,以國事相付託。就職數月,以武人掣肘,大業中沮,良所歉懷!去歲國會非常會議遂有改組軍政府之議。文以為改獨任制為多頭制,委託不專,責任不明,必無良果,未敢苟同。不幸意見未蒙採納,改組議定,仍舉文為總裁,兩院代表諸君復再三敦迫,謂文不就職,軍政府組織不完,故勉派代表列席軍政府政務會議,所以委曲遷就,以尊重國會之意旨者,原冀不墜護法初心。當時北方非法國會選徐世昌為總統,經文囑所派代表提議申明討伐之令,而軍政府諸武人明示贊同,暗為延擱,討伐令遂無形消滅。及國會議決改軍政府名稱為護法政府,又拒不執行。文囑所派代表力爭,卒歸無效。文於是得諸武人並無護法誠意之確證,及偽廷勢絀停戰,文囑代表與伍總裁共主張合法和平永久和平,以為國民庶可小息。而軍政府內不法武人蔑視國會所信任之代表與經兩院議決之和平會議條例,以軍政府總裁之地位,或勾結叛人,或私訂犧牲國會之密約,更有不經會議徑電各省以徵求意見之名,喚起不利國會之主張者,暨陰私顯露,尚以個人函電來往自解,文於是知諸武人止圖私利不顧國法之決心。至最近粤省人民,以愛國之熱誠,與安地方之至意,基於約法上之自由,為表宣民意之集會,軍政府之陸軍部長指麾軍警,鎗擊公民,捕其代表,欲置死地,用日本對朝鮮所未用之手段,敢犯偽政府所不敢犯之民意,雖經文囑代表再三忠告以當從民意,仍置若罔聞。更知不法武人已以割據西南為志,故於人民參與政治之舉,力圖破壞,徒使民國名存實亡。彼借國會所授之權,以行國民所深惡之政治,移對付非法政府之力,以殘虐盡力救國護法之人,毒害地方,結連叛逆,欺騙國會,藐視人權,文決不忍與之共飾護法之名,同尸誤國之罪。茲特辭去軍政府總裁一職,以後關於軍政府之行動概不負責,望國會同人努力奮發,使用國會之最高權,為國家求根本正當之解決,庶不負諸君子護法初衷,是則文之本志也。陽。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覆信撮要」(050/299)。
國父全集
第五冊
155-156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覆信撮要」(049/103)。
(註二) 康俊卿,與上函提及之康俊甫疑似同一人,究竟如何待考。
致廣州國會辭軍政府總裁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八月七日
廣東參議院、眾議院公鑒:前歲文以國會受非法解散,民國中絕,偕同海軍至粤,宣言護法。國會議員相繼到粤,開國會非常會議,組織軍政府,推文為陸海軍大元帥,以國事相付託。就職數月,以武人掣肘,大業中沮,良所歉懷!去歲國會非常會議遂有改組軍政府之議。文以為改獨任制為多頭制,委託不專,責任不明,必無良果,未敢苟同。不幸意見未蒙採納,改組議定,仍舉文為總裁,兩院代表諸君復再三敦迫,謂文不就職,軍政府組織不完,故勉派代表列席軍政府政務會議,所以委曲遷就,以尊重國會之意旨者,原冀不墜護法初心。當時北方非法國會選徐世昌為總統,經文囑所派代表提議申明討伐之令,而軍政府諸武人明示贊同,暗為延擱,討伐令遂無形消滅。及國會議決改軍政府名稱為護法政府,又拒不執行。文囑所派代表力爭,卒歸無效。文於是得諸武人並無護法誠意之確證,及偽廷勢絀停戰,文囑代表與伍總裁共主張合法和平永久和平,以為國民庶可小息。而軍政府內不法武人蔑視國會所信任之代表與經兩院議決之和平會議條例,以軍政府總裁之地位,或勾結叛人,或私訂犧牲國會之密約,更有不經會議徑電各省以徵求意見之名,喚起不利國會之主張者,暨陰私顯露,尚以個人函電來往自解,文於是知諸武人止圖私利不顧國法之決心。至最近粤省人民,以愛國之熱誠,與安地方之至意,基於約法上之自由,為表宣民意之集會,軍政府之陸軍部長指麾軍警,鎗擊公民,捕其代表,欲置死地,用日本對朝鮮所未用之手段,敢犯偽政府所不敢犯之民意,雖經文囑代表再三忠告以當從民意,仍置若罔聞。更知不法武人已以割據西南為志,故於人民參與政治之舉,力圖破壞,徒使民國名存實亡。彼借國會所授之權,以行國民所深惡之政治,移對付非法政府之力,以殘虐盡力救國護法之人,毒害地方,結連叛逆,欺騙國會,藐視人權,文決不忍與之共飾護法之名,同尸誤國之罪。茲特辭去軍政府總裁一職,以後關於軍政府之行動概不負責,望國會同人努力奮發,使用國會之最高權,為國家求根本正當之解決,庶不負諸君子護法初衷,是則文之本志也。陽。
函電(下) 民國八年八月 一五五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覆信撮要」(050/299)。
與岑春煊等聯名致北京當局表明對和議態度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八月七日
(前略)宥電均悉。誠時局之不幸,以民生之不幸,國際上之危迫如此之甚,彼此既抛其信仰,降心言和,而又一停再停,撫心自問,實無辭可以告無罪於國人。故引咎於全國父老之前,則春煊等無所逃避;若如翰電欲因提出八條之故,欲以詞勝理有所歸咎,是則鄙人所不敢承者。夫南北兩總代表之派出,本各允以全權,勿論提出何案,南方當局只可於會議後加以裁定,斷不能於會議前遽加干涉。且既名會議,勿論提案如何,要自有磋商討論之餘地。自滬上開會以來,此間始終認定全權與會議兩義,絕不從而牽涉其間,此海內所共見者。而北方則一面開會,一面攻陝,停戰命令之效力至今猶未能完全證實。況此次唐總代表提出八條,不過一二日間,北方當局之逐條痛駁,北總、分代表之辭職及赴寧待命種種警報,相迫而至,不惟南代表意見不見容納,即北代表之權能亦無從行使。全權之謂何?會議之謂何?同一辭職,南方則極力挽留,北代表已紛紛離滬矣。然則,和議之所以有停頓,誰令致之?自有國人公判,無待勉詞。春煊所要釋此者,以北代表紛紛離滬,疑有重大變遷,重為民累耳!今奉宥電,始知北方具有同情,此國脈民命斷而復續之會,如天之福,和局不致破裂,抑又何求?惟繼續和議,非有交讓之精神,更無接近之和會,此無可疑者。來電要求撤去八條全文或表示確實讓步之意,竊以為今日之和會非若城下尋盟,只有一方之意思,彼此既不能強以必能,又何能禁其不提?提與承之間尚有會議在焉!竊論撤回兩字不成論據。又和基成於交讓,既撤回代表明明示人以不讓,又安能責人之讓?以今日之混沌,所謂切實讓步,亦不知從何說起!若來電愛護國家、尊重和平之要旨,果出至誠,竊謂當先定繼續和議主要辦法,然後進議條件,開誠相見,自有解決之方。如何,即請酌量。岑春煊、伍廷芳、陸榮廷、唐繼堯、林葆懌、孫文、劉顯世、莫榮新、譚浩明叩。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八年八月七日)「軍府對於和談之要電」條。發電確實日期不明,八月七日係上海「民國日報」發表日期。
國父全集 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