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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揚民治說帖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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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揚民治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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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發揚民治說帖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論著

民國日期

012/12

西元日期

1923/12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發揚民治說帖(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年底(註二)
民國以還,政論家恆有中央集權、地方分權之兩說。集權論者侈言統一,分權論者心醉聯邦,其實以吾國幅員(註三)之廣大,交通之梗塞,以云集權,談何容易,證之民二三之往事,號為中央集權,亦不過徒襲其名耳,各省都督之擁兵自重,獨攬大權,自為風氣,中央直莫能過問,此集權說之不可行也。
立國各有其本,吾國以數千年統一之國,又乘專制政體之遺,與美之先有各洲而後有中央者,迥不相侔,欲行聯邦政體,何異東施效顰,此分權說之不可行也。
必於集權、分權之間,酌盈劑虛,斟酌適當,誠未易言。然如軍事、外交等之必集權中央,殆如天經地義,無待詞費。民九以來,吾民鑒於政府之無能,軍閥之橫暴,一時地方自治之說,甚囂塵上。於是軍閥之狡黠者,乘人民心理之弱點,截割自治之美名,而創為聯省自治,夷考其實,則聯督自固耳。省之為省如故也,民之無權又如故也。是聯省自治者,不過分中央政府之權於地方政府,並非分政府之權於人民。地方政府而善,不過官僚政治;地方政府而惡,勢必各據一方。欲民治之實現,不幾南轅而北轍哉。
由是觀之,中央集權之不可能既如彼,聯省自治之無實際又如此,無己,其為縣自治乎?縣為吾國行政機關之最初級,故史稱知縣為親民之官,譬之建屋然,縣其基礎也,省其棟宇也,國其覆瓦也,必基礎鞏固,層累而上,而後棟宇覆瓦,始有所附麗而無傾覆之虞。清末至今,開明之士,侈言參政,於是國會省會,應運而生,買票賄選,舉國若狂,縣雖亦有議會,然自好之士,避之若浼,聰明俊秀之輩,率以地小不足廻旋,不屑與伍。於是充縣議員者,不外劣紳、流氓、地痞,辦縣地方事務者亦然,則縣自治之成績,從可知矣。今欲推行民治,謂宜大減其好高鶩遠之熱度,而萃全力於縣自治。自治團體愈多而愈佳,自治區域愈小而愈妙?試觀歐美各國,其面積雖僅吾國一省之大,其人口雖僅吾國一省之多,而其行政區域,必劃分為百數十區,自治區域亦然,用能自治發達,而百廢具興。若吾國乎,莫若以城鎮鄉為下級自治團體。蓋吾國青苗、保甲,本具自治之雛形,鄉約、公所不啻自治之機關,助而長之,因勢利導,則推行易而收效宏。而以縣為自治單位,舉縣議會,選縣長,凡關乎地方之事,賦與全權。省之一級,上承中央之指揮,下為各縣之監督,誠不可少,然必釐訂權限,若者為地方賦予之權,若者為中央賦予之權,然後上下無隔閡之嫌,行政免紊亂之弊也。
縣自治既為民治之根本,然則實施之法將奈何。臨時約法,對于地方制度,本無規定,憲法又未制成,國會議員,強半不惜賣身,助成賄選,求之法律,則法律無根據;求之事實,則事實無希望。為今之計,惟有從法律上革命而已。何謂法律上革命,廢約法緩制憲是也。革命之手續若何,仿元年南京臨時參議院先例,每省舉五代表,組織革命政府,期以三年,三年之內,勵行縣自治,以養成人民參政之習慣,然後頒布憲法,懸之國門,庶共和無躐等之譏,民治有發揚之望。舍此而求民治,是猶磨磚為鏡,炊沙成飯之類也,豈有得哉!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1/46)。
(註二) 原件無時間,據內容判斷,當在民國十二年底。
(註三) 原文作「variant-characters-w013.gif」,今改正。

相關地名
南京
相關專有名詞
地方自治地方政府約法參議院專制政體聯省自治臨時約法臨時參議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364-365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六) 原文為「正義」,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未經練」,今據「胡本」及「黃本」增「訓」字。
(註八) 原文為「崛起」,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至於」,今據「胡本」及「會本」刪「於」字。
(註十) 原文為「率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發揚民治說帖(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年底(註二)
  民國以還,政論家恆有中央集權、地方分權之兩說。集權論者侈言統一,分權論者心醉聯邦,其實以吾國幅員(註三)之廣大,交通之梗塞,以云集權,談何容易,證之民二三之往事,號為中央集權,亦不過徒襲其名耳,各省都督之擁兵自重,獨攬大權,自為風氣,中央直莫能過問,此集權說之不可行也。
  立國各有其本,吾國以數千年統一之國,又乘專制政體之遺,與美之先有各洲而後有中央者,迥不相侔,欲行聯邦政體,何異東施效顰,此分權說之不可行也。
  必於集權、分權之間,酌盈劑虛,斟酌適當,誠未易言。然如軍事、外交等之必集權中央,殆如天經地義,無待詞費。民九以來,吾民鑒於政府之無能,軍閥之橫暴,一時地方自治之說,甚囂塵上。於是軍閥之狡黠者,乘人民心理之弱點,截割自治之美名,而創為聯省自治,夷考其實,則聯督自固耳。省之為省如故也,民之無權又如故也。是聯省自治者,不過分中央政府之權於地方政府,並非分政府之權於人民。地方政府而善,不過官僚政治;地方政府而惡,勢必各據一方。欲民治之實現,不幾南轅而北轍哉。
  由是觀之,中央集權之不可能既如彼,聯省自治之無實際又如此,無己,其為縣自治乎?縣為吾國行政機關之最初級,故史稱知縣為親民之官,譬之建屋然,縣其基礎也,省其棟宇也,國其覆瓦也,必基礎鞏固,層累而上,而後棟宇覆瓦,始有所附麗而無傾覆之虞。清末至今,開明之士,侈言參政,於是國會省會,應運而生,買票賄選,舉國若狂,
國父全集三六四

縣雖亦有議會,然自好之士,避之若浼,聰明俊秀之輩,率以地小不足廻旋,不屑與伍。於是充縣議員者,不外劣紳、流氓、地痞,辦縣地方事務者亦然,則縣自治之成績,從可知矣。今欲推行民治,謂宜大減其好高鶩遠之熱度,而萃全力於縣自治。自治團體愈多而愈佳,自治區域愈小而愈妙?試觀歐美各國,其面積雖僅吾國一省之大,其人口雖僅吾國一省之多,而其行政區域,必劃分為百數十區,自治區域亦然,用能自治發達,而百廢具興。若吾國乎,莫若以城鎮鄉為下級自治團體。蓋吾國青苗、保甲,本具自治之雛形,鄉約、公所不啻自治之機關,助而長之,因勢利導,則推行易而收效宏。而以縣為自治單位,舉縣議會,選縣長,凡關乎地方之事,賦與全權。省之一級,上承中央之指揮,下為各縣之監督,誠不可少,然必釐訂權限,若者為地方賦予之權,若者為中央賦予之權,然後上下無隔閡之嫌,行政免紊亂之弊也。
  縣自治既為民治之根本,然則實施之法將奈何。臨時約法,對于地方制度,本無規定,憲法又未制成,國會議員,強半不惜賣身,助成賄選,求之法律,則法律無根據;求之事實,則事實無希望。為今之計,惟有從法律上革命而已。
何謂法律上革命,廢約法緩制憲是也。革命之手續若何,仿元年南京臨時參議院先例,每省舉五代表,組織革命政府,期以三年,三年之內,勵行縣自治,以養成人民參政之習慣,然後頒布憲法,懸之國門,庶共和無躐等之譏,民治有發揚之望。舍此而求民治,是猶磨磚為鏡,炊沙成飯之類也,豈有得哉!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1/46)。
(註二) 原件無時間,據內容判斷,當在民國十二年底。
(註三) 原文作「variant-characters-w013.gif」,今改正。

論著 民國十二年 三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