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十三年三月份收支計算書暨附屬表及證據粘存簿等件數目相符請准予核銷令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十三年三月份收支計算書暨附屬表及證據粘存簿等件數目相符請准予核銷令
公牘
013/11/22
19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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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十三年三月份收支計算書暨附屬表及證據粘存簿等件數目相符請准予核銷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呈悉。准予核銷。仰候令行會計司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三八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448-449
大元帥命令:中央直轄第一第二兩師指揮、中央直轄第三師、大本營直轄陸軍第四旅、中央直轄第一混成旅、中央直轄討賊軍贛軍第一混成旅、大元帥直轄討賊軍司令、海軍陸戰隊司令、連陽綏靖處處長、北方討賊軍第一路司令、湖南討賊軍第二路司令、湖南討賊軍第三路司令、中央直轄東路警備軍第一路司令、三羅警備司令、潮梅守備司令均着即裁撤。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大元帥命令」,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飭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元帥以軍需緊急,特訓令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以濟軍用,原令云「為令飭事:自軍興以來,餉需浩繁,經於上年在廣州市內籌集租捐,藉濟軍用,嗣於本年復行借租一月,均能踴躍繳納,凡此經過情形,具見好義急公,至為嘉許。惟現在各軍雲集,先後出發,軍事計畫,一時倘難結束,而前方之應付,後方之準備(註二),悉皆需款孔殷,着廣東省長迅令廣州市政廳督飭公安局,再在該市續徵租捐一月,聽候分配指撥,市民愛國,始終不渝,本茲熱誠,以竟全功,實所厚望,仰即遵照,分飭辦理,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帥令續收租捐一月」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註二) 「準備」原報刊出為「准備」,已更正。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會計司司長黃昌穀十三年三月份
收支計算書暨附屬表及證據粘存簿等件數目相符請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呈悉。准予核銷。仰候令行會計司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國父全集 四四八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一三八號。
飭知大本營會計司長林直勉該司及庶務科十三年三月份收支計算書及
附屬表等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令大本營會計司長林直勉。為令行事:據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稱:「案奉鈞帥發交大本營會計司長黃昌穀呈送該司及庶務科十三年三月收支計算書暨附屬表及證據粘存簿到處,飭令審計等因。奉此,查核該司長所送會計司及庶務科收支冊列各數尚無浮濫計十三年三月分該司收入各財政機關撥解毫洋九萬四千一百元,連同二月分結存該司及庶務科衛士隊存款共計六千九百三十一元九角九分七厘,合計收入毫洋十萬零一千零三十一元九角九分七厘。支出各機關職員薪俸及購置等費,共計毫洋八萬四千八百五十五元五角六分八厘。收支比對,應結存毫洋一萬六千一百七十六元四角二分九厘。證以表簿,核數亦屬相符,擬請准予如數支銷。除將計算書表簿留處備案外,理合具文連同原呈一件,呈覆鈞帥察核示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准予核銷外,合行令仰該司長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八七號。
着廣東財政廳粵漢鐵路等如數將北伐軍費解繳會計司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為令遵事:查北伐各軍部隊軍餉,業經令行改由大本營軍需總局統收解付,以資統一而便支配,並分令各擔負北伐軍軍費機關遵辦在案,其原日應行解繳大本營會計司之款,如財政廳粤漢路局及照前令,由市政廳暨財政局撥歸財政廳收撥等項,應解撥之數目,仰各極力籌撥,務須按日如數解繳會計司,以憑支付,毋得藉詞延欠,致誤要需,切切。此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四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