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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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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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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3/09/17

西元日期

1909/10/30

國父年歲

44

全文內容

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註一) 民前三年九月十七日(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吳先生鑒:昨日先生之意,以為宜將此事和盤托出,以解第三者之惑,而表世界之公道。弟再思之,先生之言甚是。而世人之所見疑人者,多以用錢一事着眼,故將弟所發起之三次革命所得於外助之財,開列清楚,然此適表出以前助者之寡,殊令吾人氣短。然由前三次推之,則一次多一次矣。若明明白白表示於人前,使新得革命思想者無此疑惑,安知下次不更得多助乎?前二次助者無幾,無甚可對人報銷之事。前年第三次之款,多由外助,而出款之人如南洋各埠,則零星合集數萬金,當為千數百人之所出也,弟此處未有詳細數目。然各款收入與支出,弟在安南時多自經手,弟離安南後,則漢民經手。而受款分給各處用者,則河內之五家字號經手,以用於欽廉、廣西、雲南三地;其潮惠之款,則由香港同志經手;日本辦械、租船之款,則由日本殷實商人經手,皆有數目列明。除所入各款,尚支長萬餘元(即河內之欠債)。弟所開各處之入款,是大約之數,因不記詳細,所報皆過多而從無報少也。收款多由精衛,支款則我與漢民也,此事弄清,則可破疑惑矣。除三人經手之外,知各款之來路去路者,尚有多數共事之同志,即今巴黎之張驥先亦其一也。請先生為長文一篇,加以公道之評判,則各地新開通之人心,自然釋疑,而弟從事於運動,乃有成效也。
所言事實,皆當作第三者之言,則較弟自言者更為有力也。留此以作面談,今晚有暇,請到寓一敘為望。弟文字。
所攻者以我得名以我攫利為言。
而不知我之經營革命,在甲午以前,此時固無留學生為我吹噓也。而乙未廣州之事失敗,則中國舉國之人無不以我為大逆不道,為亂臣賊子,為匪徒海盜;當時如有陶成章,想亦不欲得此等之名辭也。今日風氣漸開,留學之士以革命為大光榮之事業,而陶輩始妒人之得名。然我之初意,祇在赴大義,行宗旨,而與共事之同志亦無不如此。不期今日乃有以名而始談革命者,此故固屬風氣之開,而亦道德之退化也。
以我為攫利。
而不知我於未革命以前,在社會上所處之經濟界中固優勝之地位也。若不革命,則我之地位必不失,而世人所欲圖之快樂,我無不得之,革命攫利云胡哉?且當日圖廣州之革命,以資財贊助者,固無幾人也。所得助者,香港一二人出資數千,檀香山人出資數千,合共不過萬餘耳。而數年之經營,數省之聯絡,及於羊城失事時所發現之實跡,已非萬餘金所能辦者也,則人人皆知也,其餘之財何自來乎?皆我兄及我所出也。又庚子惠州起兵及他方經營,接濟所費,不下十餘萬元,所得助者祇香港李君出二萬餘元,及一日本義俠出五千元,其餘則我一人之籌獲而來也。自此吾一人之財力已盡,而緩急皆賴家兄之接濟,而妻子俯蓄亦家兄任之,是從事革命十餘年以來所費資財,多我兄弟二人任之,所得同國人及日本人之助者,前後統共不過四五萬元耳。若謂我以十餘年之時間,而借革命以攫取他人四五萬之資,則我前此以賣藥行醫,每年所得亦不止萬餘元,此固港粤人人所共知共見也,而其他之事業投機取利者,猶過於此也。若為圖利計,我亦何樂於革命,而致失我謀生之地位,去我固有之資財,折我兄已立之恆產耶?(兩年前家兄在檀已報窮破產,其原因皆以資助革命運動之用,浮錢已盡,則以恆產作按,借貸到期無償,為債主拍買其業,今遷居香港,寄人籬下,以耕種為活。而近因租價未完,又將為地主所逐,乃陶更誣以在九龍建洋樓。夫家兄本為地主實業家者,非我從事革命以耗折之,則建洋樓亦尋常事,陶等何得多言。)此庚于以前我從事革命事業關於一人得失之結果也。
自庚子以後,中國內外人心思想日開,革命風潮日漲,忽而萍鄉之事起,人心大為歡迎。時我在日本,財力甚窘,運掉不靈,乃忽有他方一同志許助五萬金,始從事派人通達湖湘消息(註二),而萍鄉軍已以無械而散矣。(此事不過乘一時礦工之變而起,初未謀定而動,故動他方同志多不及助,是以不支也。)惟有此刺激人心,已不可止,故定計南行,得日人資萬四千元,及前述所許五萬元,以謀起義。初從事潮惠、潮黃岡,以未期而動,事遂不成;惠七女湖愴悴應之,亦屬無功;吾人遂轉向欽廉,與該處軍隊相約,遂破防城,圍靈山。惟此時所有之資,以買械而盡,而安南同志雖陸續集款,以助軍需,精衛又親往南洋籌資,惟所得不多,欽軍統領終以資少不肯如約反正,欽事遂不成。吾人轉破鎮南關砲臺,以促欽軍之動,事又不成,我遂出關而入安南,過文淵,為清偵探所悉,廣西官吏託龍州法領事到安南查我踪跡,知我寓某街洋樓,密告清政府,與法政府交涉,逼我退出安南,我遂往星加坡。我到星加坡後,則河口之事起,占據四砲臺,誅彼邊防督辦,收降清兵陸營,本可進取,據有全滇;惜當時指揮無人,糧食不繼遂退。自潮州、惠州、欽廉、鎮南、河口五役及辦械運動各費,統共所用將近二十萬元,此款則半為南洋各地同志所出,為革命軍初次向南洋籌款者。今計開:由精衛向荷屬所籌者約三萬餘元,向英屬所籌者萬餘元,共約四萬元;向安南東京及暹羅所籌者約五六萬元;我手得於上述之同志五萬元,得於日本人萬四千元,河內欠債萬餘元。此各項之開支,皆有數目,皆有經手,除梁秀春自行騙(註三)去五千及累去船械費數萬,又一人騙去千餘,及陶成章用去一百,此外之錢,皆無甚枉費。自我一人於此兩年之內,除住食旅費之外,幾無一錢之花費,此同事之人所共知共見也。而此期之內,我名下之錢撥於公用者一萬四千元,家人私蓄及首飾之撥入公用者亦在千數百元。此我攫利之實跡,固可昭示於天下也。
又以東京同志以官費摺作按貸錢,責我不代籌,此誠我罪矣。然家兄亦因以家產作按,而致今日之破產,亦我罪也。河內五家作保之萬餘元,至今猶未還,亦同為我之罪也。然此時則無如之何之際,聞陶現在南洋托革命之名以斂錢(註四),亦為不少,當有還此等債之責也,何不為之。
又謂在南洋有出保護票之事,此乃荷屬一隅同志所發起行之,本屬自由行動,至成效如何?我全未聞之,亦無從代受責任也。而陶成章亦在南印發票布,四處斂錢,且有冒托我名為彼核數,其不為棍騙乎?其無流弊乎?問陶成章當自知之,今乃責人而不自責。

注釋

(註一) 據「胡本」原件影印。
(註二) 原文為「銷息」,今據「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諞」,今據「會本」改,下同。
(註四) 原文為「撿錢」,今據「會本」改,下同。

相關人名
吳敬恆張驥先梁秀春陶成章黃岡
相關地名
七女湖九龍中國巴黎文淵日本安南防城東京河口河內南洋南關星加坡香山香港倫敦惠州欽廉萍鄉雲南黃岡廣州廣西潮州暹羅龍州檀香山鎮南鎮南關靈山
相關專有名詞
革命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095-098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2)。

赴美前致鄧澤如及南洋同志函(註一) 民前三年九月十六日(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同志公鑒:弟自抵歐以來,竭力經營籌畫,以期輔同志之望。然所謀至今尚未就緒,因在南洋時所得前途所擬之條件(即在芙蓉呈覽之件),乃經手人欲從中漁利,非資本家之意也。弟察悉此情,即行婉卻經手之人,而托政界上有勢力之「韜美」君(即前任安南總督)幫同運動資本家,「韜美」君滿意贊成,將有成議矣;乃不意法國政府忽然更變新內閣,大臣「比利仁」不贊成此事,而資本家故有遲疑,而韜美君仍欲與外部大臣再商,欲由彼以動新內閣大臣,因法資本家非得政府之許可,斷不肯投鉅資也,即由前之經手人交涉結果,亦必如此。前經手人一見吾人河口之事實,則出條件以示吾人者,彼蓋忖知前內閣「居利文梳」必能許可,故投機而來也。而內閣之變更,實為意外之事,否則無論何人說合,皆可成事也。韜美君游說外務之事,至數日前始有回實音云:「現在事不能求,請遲以有待」等語。弟一得此信,即於西十月三十號起程往美,因該處亦頗有望,故一往以觀機局如何也。在英京亦找得一路,惟現尚未有眉目,故未敢詳報。此路之件條甚屬便宜,利息亦照通常算法,並不要求特別之利權,惟須吾黨各埠同志出名擔保一事耳。英路之介紹人現往美國,弟到美時,當與他再商,如得實音,當另行詳報。但關於出名擔保一節,弟已思得一法,想當可行,俟得實音,則並奉聞,以請大教。前借之款,現尚無由歸趙,求為寬限,以待此事之揭曉,當再報命。此致,敬候大安。弟孫文謹啟。再戟門兄五月初三日來示,已得收讀。統此覆候,恕不另函。西十月二十九號英京發。
(註一) 據「鄧編手札」原件影印。

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註一) 民前三年九月十七日(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吳先生鑒:昨日先生之意,以為宜將此事和盤托出,以解第三者之惑,而表世界之公道。弟再思之,先生之言甚是。而世人之所見疑人者,多以用錢一事着眼,故將弟所發起之三次革命所得於外助之財,開列清楚,然此適表出以前助
函電(上)民前三年八月――九月九五

者之寡,殊令吾人氣短。然由前三次推之,則一次多一次矣。若明明白白表示於人前,使新得革命思想者無此疑惑,安知下次不更得多助乎?前二次助者無幾,無甚可對人報銷之事。前年第三次之款,多由外助,而出款之人如南洋各埠,則零星合集數萬金,當為千數百人之所出也,弟此處未有詳細數目。然各款收入與支出,弟在安南時多自經手,弟離安南後,則漢民經手。而受款分給各處用者,則河內之五家字號經手,以用於欽廉、廣西、雲南三地;其潮惠之款,則由香港同志經手;日本辦械、租船之款,則由日本殷實商人經手,皆有數目列明。除所入各款,尚支長萬餘元(即河內之欠債)。弟所開各處之入款,是大約之數,因不記詳細,所報皆過多而從無報少也。收款多由精衛,支款則我與漢民也,此事弄清,則可破疑惑矣。除三人經手之外,知各款之來路去路者,尚有多數共事之同志,即今巴黎之張驥先亦其一也。請先生為長文一篇,加以公道之評判,則各地新開通之人心,自然釋疑,而弟從事於運動,乃有成效也。
  所言事實,皆當作第三者之言,則較弟自言者更為有力也。留此以作面談,今晚有暇,請到寓一敘為望。弟文字。
  所攻者以我得名以我攫利為言。
  而不知我之經營革命,在甲午以前,此時固無留學生為我吹噓也。而乙未廣州之事失敗,則中國舉國之人無不以我為大逆不道,為亂臣賊子,為匪徒海盜;當時如有陶成章,想亦不欲得此等之名辭也。今日風氣漸開,留學之士以革命為大光榮之事業,而陶輩始妒人之得名。然我之初意,祇在赴大義,行宗旨,而與共事之同志亦無不如此。不期今日乃有以名而始談革命者,此故固屬風氣之開,而亦道德之退化也。
  以我為攫利。
  而不知我於未革命以前,在社會上所處之經濟界中固優勝之地位也。若不革命,則我之地位必不失,而世人所欲圖之快樂,我無不得之,革命攫利云胡哉?且當日圖廣州之革命,以資財贊助者,固無幾人也。所得助者,香港一二人出資數千,檀香山人出資數千,合共不過萬餘耳。而數年之經營,數省之聯絡,及於羊城失事時所發現之實跡,已非萬餘金所能辦者也,則人人皆知也,其餘之財何自來乎?皆我兄及我所出也。又庚子惠州起兵及他方經營,接濟所費,不下十餘萬元,所得助者祇香港李君出二萬餘元,及一日本義俠出五千元,其餘則我一人之籌獲而來也。自此吾一人之財力
國父全集九六

已盡,而緩急皆賴家兄之接濟,而妻子俯蓄亦家兄任之,是從事革命十餘年以來所費資財,多我兄弟二人任之,所得同國人及日本人之助者,前後統共不過四五萬元耳。若謂我以十餘年之時間,而借革命以攫取他人四五萬之資,則我前此以賣藥行醫,每年所得亦不止萬餘元,此固港粤人人所共知共見也,而其他之事業投機取利者,猶過於此也。若為圖利計,我亦何樂於革命,而致失我謀生之地位,去我固有之資財,折我兄已立之恆產耶?(兩年前家兄在檀已報窮破產,其原因皆以資助革命運動之用,浮錢已盡,則以恆產作按,借貸到期無償,為債主拍買其業,今遷居香港,寄人籬下,以耕種為活。而近因租價未完,又將為地主所逐,乃陶更誣以在九龍建洋樓。夫家兄本為地主實業家者,非我從事革命以耗折之,則建洋樓亦尋常事,陶等何得多言。)此庚于以前我從事革命事業關於一人得失之結果也。
  自庚子以後,中國內外人心思想日開,革命風潮日漲,忽而萍鄉之事起,人心大為歡迎。時我在日本,財力甚窘,運掉不靈,乃忽有他方一同志許助五萬金,始從事派人通達湖湘消息(註二),而萍鄉軍已以無械而散矣。(此事不過乘一時礦工之變而起,初未謀定而動,故動他方同志多不及助,是以不支也。)惟有此刺激人心,已不可止,故定計南行,得日人資萬四千元,及前述所許五萬元,以謀起義。初從事潮惠、潮黃岡,以未期而動,事遂不成;惠七女湖愴悴應之,亦屬無功;吾人遂轉向欽廉,與該處軍隊相約,遂破防城,圍靈山。惟此時所有之資,以買械而盡,而安南同志雖陸續集款,以助軍需,精衛又親往南洋籌資,惟所得不多,欽軍統領終以資少不肯如約反正,欽事遂不成。吾人轉破鎮南關砲臺,以促欽軍之動,事又不成,我遂出關而入安南,過文淵,為清偵探所悉,廣西官吏託龍州法領事到安南查我踪跡,知我寓某街洋樓,密告清政府,與法政府交涉,逼我退出安南,我遂往星加坡。我到星加坡後,則河口之事起,占據四砲臺,誅彼邊防督辦,收降清兵陸營,本可進取,據有全滇;惜當時指揮無人,糧食不繼遂退。自潮州、惠州、欽廉、鎮南、河口五役及辦械運動各費,統共所用將近二十萬元,此款則半為南洋各地同志所出,為革命軍初次向南洋籌款者。今計開:由精衛向荷屬所籌者約三萬餘元,向英屬所籌者萬餘元,共約四萬元;向安南東京及暹羅所籌者約五六萬元;我手得於上述之同志五萬元,得於日本人萬四千元,河內欠債萬餘元。此各項之開支,皆有數目,皆有經手,除梁秀春自行騙(註三)去五千及累去船械費數萬,又一人騙去千餘,及陶成章用去一百,此外之錢,皆無甚枉費。自我一人於此
函電(上)民前三年九月九七

兩年之內,除住食旅費之外,幾無一錢之花費,此同事之人所共知共見也。而此期之內,我名下之錢撥於公用者一萬四千元,家人私蓄及首飾之撥入公用者亦在千數百元。此我攫利之實跡,固可昭示於天下也。
  又以東京同志以官費摺作按貸錢,責我不代籌,此誠我罪矣。然家兄亦因以家產作按,而致今日之破產,亦我罪也。河內五家作保之萬餘元,至今猶未還,亦同為我之罪也。然此時則無如之何之際,聞陶現在南洋托革命之名以斂錢(註四),亦為不少,當有還此等債之責也,何不為之。
  又謂在南洋有出保護票之事,此乃荷屬一隅同志所發起行之,本屬自由行動,至成效如何?我全未聞之,亦無從代受責任也。而陶成章亦在南印發票布,四處斂錢,且有冒托我名為彼核數,其不為棍騙乎?其無流弊乎?問陶成章當自知之,今乃責人而不自責。
(註一) 據「胡本」原件影印。
(註二) 原文為「銷息」,今據「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諞」,今據「會本」改,下同。
(註四) 原文為「撿錢」,今據「會本」改,下同。

甫到美國致吳敬恆函(註一) 民前三年九月三十日(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稚暉先生鑒:西十一月八號早晨行抵鳥約,登岸時亦幸無阻難,可為告慰。到埠後已見得二三舊交,相談頗歡;惟同志尚未多見,能否從事聯絡,尚不得而知。美國政客現皆在華盛頓,鳥約所欲見者二人,一已於兩月前作古,一於前禮拜往歐,故祇見其代理者二人,雖甚歡接,然未能深談也。聞美西金山等處華人思想頗開,惟被陶布散傳單之後,新得革命思想之人,對於弟之感情大不善,非多少時日,未易解釋。此種疑惑,最妙莫如由新世紀用同人字樣,作一函致美西四報館,即「大同」、「美洲少年」、「中西」及雲哥華之「華英」,及檀香山三報館「自由」、「民生」、「大聲」,作為同業互通消息之誼,將陶信內忌功爭名爭利及煽人行殺於弟之口聲之無理處指出,並下以公平之評判,當較
國父全集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