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
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
函電
-003/09/17
1909/10/30
44
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註一) 民前三年九月十七日(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吳先生鑒:昨日先生之意,以為宜將此事和盤托出,以解第三者之惑,而表世界之公道。弟再思之,先生之言甚是。而世人之所見疑人者,多以用錢一事着眼,故將弟所發起之三次革命所得於外助之財,開列清楚,然此適表出以前助者之寡,殊令吾人氣短。然由前三次推之,則一次多一次矣。若明明白白表示於人前,使新得革命思想者無此疑惑,安知下次不更得多助乎?前二次助者無幾,無甚可對人報銷之事。前年第三次之款,多由外助,而出款之人如南洋各埠,則零星合集數萬金,當為千數百人之所出也,弟此處未有詳細數目。然各款收入與支出,弟在安南時多自經手,弟離安南後,則漢民經手。而受款分給各處用者,則河內之五家字號經手,以用於欽廉、廣西、雲南三地;其潮惠之款,則由香港同志經手;日本辦械、租船之款,則由日本殷實商人經手,皆有數目列明。除所入各款,尚支長萬餘元(即河內之欠債)。弟所開各處之入款,是大約之數,因不記詳細,所報皆過多而從無報少也。收款多由精衛,支款則我與漢民也,此事弄清,則可破疑惑矣。除三人經手之外,知各款之來路去路者,尚有多數共事之同志,即今巴黎之張驥先亦其一也。請先生為長文一篇,加以公道之評判,則各地新開通之人心,自然釋疑,而弟從事於運動,乃有成效也。
所言事實,皆當作第三者之言,則較弟自言者更為有力也。留此以作面談,今晚有暇,請到寓一敘為望。弟文字。
所攻者以我得名以我攫利為言。
而不知我之經營革命,在甲午以前,此時固無留學生為我吹噓也。而乙未廣州之事失敗,則中國舉國之人無不以我為大逆不道,為亂臣賊子,為匪徒海盜;當時如有陶成章,想亦不欲得此等之名辭也。今日風氣漸開,留學之士以革命為大光榮之事業,而陶輩始妒人之得名。然我之初意,祇在赴大義,行宗旨,而與共事之同志亦無不如此。不期今日乃有以名而始談革命者,此故固屬風氣之開,而亦道德之退化也。
以我為攫利。
而不知我於未革命以前,在社會上所處之經濟界中固優勝之地位也。若不革命,則我之地位必不失,而世人所欲圖之快樂,我無不得之,革命攫利云胡哉?且當日圖廣州之革命,以資財贊助者,固無幾人也。所得助者,香港一二人出資數千,檀香山人出資數千,合共不過萬餘耳。而數年之經營,數省之聯絡,及於羊城失事時所發現之實跡,已非萬餘金所能辦者也,則人人皆知也,其餘之財何自來乎?皆我兄及我所出也。又庚子惠州起兵及他方經營,接濟所費,不下十餘萬元,所得助者祇香港李君出二萬餘元,及一日本義俠出五千元,其餘則我一人之籌獲而來也。自此吾一人之財力已盡,而緩急皆賴家兄之接濟,而妻子俯蓄亦家兄任之,是從事革命十餘年以來所費資財,多我兄弟二人任之,所得同國人及日本人之助者,前後統共不過四五萬元耳。若謂我以十餘年之時間,而借革命以攫取他人四五萬之資,則我前此以賣藥行醫,每年所得亦不止萬餘元,此固港粤人人所共知共見也,而其他之事業投機取利者,猶過於此也。若為圖利計,我亦何樂於革命,而致失我謀生之地位,去我固有之資財,折我兄已立之恆產耶?(兩年前家兄在檀已報窮破產,其原因皆以資助革命運動之用,浮錢已盡,則以恆產作按,借貸到期無償,為債主拍買其業,今遷居香港,寄人籬下,以耕種為活。而近因租價未完,又將為地主所逐,乃陶更誣以在九龍建洋樓。夫家兄本為地主實業家者,非我從事革命以耗折之,則建洋樓亦尋常事,陶等何得多言。)此庚于以前我從事革命事業關於一人得失之結果也。
自庚子以後,中國內外人心思想日開,革命風潮日漲,忽而萍鄉之事起,人心大為歡迎。時我在日本,財力甚窘,運掉不靈,乃忽有他方一同志許助五萬金,始從事派人通達湖湘消息(註二),而萍鄉軍已以無械而散矣。(此事不過乘一時礦工之變而起,初未謀定而動,故動他方同志多不及助,是以不支也。)惟有此刺激人心,已不可止,故定計南行,得日人資萬四千元,及前述所許五萬元,以謀起義。初從事潮惠、潮黃岡,以未期而動,事遂不成;惠七女湖愴悴應之,亦屬無功;吾人遂轉向欽廉,與該處軍隊相約,遂破防城,圍靈山。惟此時所有之資,以買械而盡,而安南同志雖陸續集款,以助軍需,精衛又親往南洋籌資,惟所得不多,欽軍統領終以資少不肯如約反正,欽事遂不成。吾人轉破鎮南關砲臺,以促欽軍之動,事又不成,我遂出關而入安南,過文淵,為清偵探所悉,廣西官吏託龍州法領事到安南查我踪跡,知我寓某街洋樓,密告清政府,與法政府交涉,逼我退出安南,我遂往星加坡。我到星加坡後,則河口之事起,占據四砲臺,誅彼邊防督辦,收降清兵陸營,本可進取,據有全滇;惜當時指揮無人,糧食不繼遂退。自潮州、惠州、欽廉、鎮南、河口五役及辦械運動各費,統共所用將近二十萬元,此款則半為南洋各地同志所出,為革命軍初次向南洋籌款者。今計開:由精衛向荷屬所籌者約三萬餘元,向英屬所籌者萬餘元,共約四萬元;向安南東京及暹羅所籌者約五六萬元;我手得於上述之同志五萬元,得於日本人萬四千元,河內欠債萬餘元。此各項之開支,皆有數目,皆有經手,除梁秀春自行騙(註三)去五千及累去船械費數萬,又一人騙去千餘,及陶成章用去一百,此外之錢,皆無甚枉費。自我一人於此兩年之內,除住食旅費之外,幾無一錢之花費,此同事之人所共知共見也。而此期之內,我名下之錢撥於公用者一萬四千元,家人私蓄及首飾之撥入公用者亦在千數百元。此我攫利之實跡,固可昭示於天下也。
又以東京同志以官費摺作按貸錢,責我不代籌,此誠我罪矣。然家兄亦因以家產作按,而致今日之破產,亦我罪也。河內五家作保之萬餘元,至今猶未還,亦同為我之罪也。然此時則無如之何之際,聞陶現在南洋托革命之名以斂錢(註四),亦為不少,當有還此等債之責也,何不為之。
又謂在南洋有出保護票之事,此乃荷屬一隅同志所發起行之,本屬自由行動,至成效如何?我全未聞之,亦無從代受責任也。而陶成章亦在南印發票布,四處斂錢,且有冒托我名為彼核數,其不為棍騙乎?其無流弊乎?問陶成章當自知之,今乃責人而不自責。
(註一) 據「胡本」原件影印。
(註二) 原文為「銷息」,今據「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諞」,今據「會本」改,下同。
(註四) 原文為「撿錢」,今據「會本」改,下同。
國父全集
第四冊
095-098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2)。
赴美前致鄧澤如及南洋同志函(註一) 民前三年九月十六日(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同志公鑒:弟自抵歐以來,竭力經營籌畫,以期輔同志之望。然所謀至今尚未就緒,因在南洋時所得前途所擬之條件(即在芙蓉呈覽之件),乃經手人欲從中漁利,非資本家之意也。弟察悉此情,即行婉卻經手之人,而托政界上有勢力之「韜美」君(即前任安南總督)幫同運動資本家,「韜美」君滿意贊成,將有成議矣;乃不意法國政府忽然更變新內閣,大臣「比利仁」不贊成此事,而資本家故有遲疑,而韜美君仍欲與外部大臣再商,欲由彼以動新內閣大臣,因法資本家非得政府之許可,斷不肯投鉅資也,即由前之經手人交涉結果,亦必如此。前經手人一見吾人河口之事實,則出條件以示吾人者,彼蓋忖知前內閣「居利文梳」必能許可,故投機而來也。而內閣之變更,實為意外之事,否則無論何人說合,皆可成事也。韜美君游說外務之事,至數日前始有回實音云:「現在事不能求,請遲以有待」等語。弟一得此信,即於西十月三十號起程往美,因該處亦頗有望,故一往以觀機局如何也。在英京亦找得一路,惟現尚未有眉目,故未敢詳報。此路之件條甚屬便宜,利息亦照通常算法,並不要求特別之利權,惟須吾黨各埠同志出名擔保一事耳。英路之介紹人現往美國,弟到美時,當與他再商,如得實音,當另行詳報。但關於出名擔保一節,弟已思得一法,想當可行,俟得實音,則並奉聞,以請大教。前借之款,現尚無由歸趙,求為寬限,以待此事之揭曉,當再報命。此致,敬候大安。弟孫文謹啟。再戟門兄五月初三日來示,已得收讀。統此覆候,恕不另函。西十月二十九號英京發。
(註一) 據「鄧編手札」原件影印。
在倫敦將去美國時致吳敬恆函(註一) 民前三年九月十七日(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吳先生鑒:昨日先生之意,以為宜將此事和盤托出,以解第三者之惑,而表世界之公道。弟再思之,先生之言甚是。而世人之所見疑人者,多以用錢一事着眼,故將弟所發起之三次革命所得於外助之財,開列清楚,然此適表出以前助
函電(上)民前三年八月――九月九五
者之寡,殊令吾人氣短。然由前三次推之,則一次多一次矣。若明明白白表示於人前,使新得革命思想者無此疑惑,安知下次不更得多助乎?前二次助者無幾,無甚可對人報銷之事。前年第三次之款,多由外助,而出款之人如南洋各埠,則零星合集數萬金,當為千數百人之所出也,弟此處未有詳細數目。然各款收入與支出,弟在安南時多自經手,弟離安南後,則漢民經手。而受款分給各處用者,則河內之五家字號經手,以用於欽廉、廣西、雲南三地;其潮惠之款,則由香港同志經手;日本辦械、租船之款,則由日本殷實商人經手,皆有數目列明。除所入各款,尚支長萬餘元(即河內之欠債)。弟所開各處之入款,是大約之數,因不記詳細,所報皆過多而從無報少也。收款多由精衛,支款則我與漢民也,此事弄清,則可破疑惑矣。除三人經手之外,知各款之來路去路者,尚有多數共事之同志,即今巴黎之張驥先亦其一也。請先生為長文一篇,加以公道之評判,則各地新開通之人心,自然釋疑,而弟從事於運動,乃有成效也。
所言事實,皆當作第三者之言,則較弟自言者更為有力也。留此以作面談,今晚有暇,請到寓一敘為望。弟文字。
所攻者以我得名以我攫利為言。
而不知我之經營革命,在甲午以前,此時固無留學生為我吹噓也。而乙未廣州之事失敗,則中國舉國之人無不以我為大逆不道,為亂臣賊子,為匪徒海盜;當時如有陶成章,想亦不欲得此等之名辭也。今日風氣漸開,留學之士以革命為大光榮之事業,而陶輩始妒人之得名。然我之初意,祇在赴大義,行宗旨,而與共事之同志亦無不如此。不期今日乃有以名而始談革命者,此故固屬風氣之開,而亦道德之退化也。
以我為攫利。
而不知我於未革命以前,在社會上所處之經濟界中固優勝之地位也。若不革命,則我之地位必不失,而世人所欲圖之快樂,我無不得之,革命攫利云胡哉?且當日圖廣州之革命,以資財贊助者,固無幾人也。所得助者,香港一二人出資數千,檀香山人出資數千,合共不過萬餘耳。而數年之經營,數省之聯絡,及於羊城失事時所發現之實跡,已非萬餘金所能辦者也,則人人皆知也,其餘之財何自來乎?皆我兄及我所出也。又庚子惠州起兵及他方經營,接濟所費,不下十餘萬元,所得助者祇香港李君出二萬餘元,及一日本義俠出五千元,其餘則我一人之籌獲而來也。自此吾一人之財力
國父全集九六
已盡,而緩急皆賴家兄之接濟,而妻子俯蓄亦家兄任之,是從事革命十餘年以來所費資財,多我兄弟二人任之,所得同國人及日本人之助者,前後統共不過四五萬元耳。若謂我以十餘年之時間,而借革命以攫取他人四五萬之資,則我前此以賣藥行醫,每年所得亦不止萬餘元,此固港粤人人所共知共見也,而其他之事業投機取利者,猶過於此也。若為圖利計,我亦何樂於革命,而致失我謀生之地位,去我固有之資財,折我兄已立之恆產耶?(兩年前家兄在檀已報窮破產,其原因皆以資助革命運動之用,浮錢已盡,則以恆產作按,借貸到期無償,為債主拍買其業,今遷居香港,寄人籬下,以耕種為活。而近因租價未完,又將為地主所逐,乃陶更誣以在九龍建洋樓。夫家兄本為地主實業家者,非我從事革命以耗折之,則建洋樓亦尋常事,陶等何得多言。)此庚于以前我從事革命事業關於一人得失之結果也。
自庚子以後,中國內外人心思想日開,革命風潮日漲,忽而萍鄉之事起,人心大為歡迎。時我在日本,財力甚窘,運掉不靈,乃忽有他方一同志許助五萬金,始從事派人通達湖湘消息(註二),而萍鄉軍已以無械而散矣。(此事不過乘一時礦工之變而起,初未謀定而動,故動他方同志多不及助,是以不支也。)惟有此刺激人心,已不可止,故定計南行,得日人資萬四千元,及前述所許五萬元,以謀起義。初從事潮惠、潮黃岡,以未期而動,事遂不成;惠七女湖愴悴應之,亦屬無功;吾人遂轉向欽廉,與該處軍隊相約,遂破防城,圍靈山。惟此時所有之資,以買械而盡,而安南同志雖陸續集款,以助軍需,精衛又親往南洋籌資,惟所得不多,欽軍統領終以資少不肯如約反正,欽事遂不成。吾人轉破鎮南關砲臺,以促欽軍之動,事又不成,我遂出關而入安南,過文淵,為清偵探所悉,廣西官吏託龍州法領事到安南查我踪跡,知我寓某街洋樓,密告清政府,與法政府交涉,逼我退出安南,我遂往星加坡。我到星加坡後,則河口之事起,占據四砲臺,誅彼邊防督辦,收降清兵陸營,本可進取,據有全滇;惜當時指揮無人,糧食不繼遂退。自潮州、惠州、欽廉、鎮南、河口五役及辦械運動各費,統共所用將近二十萬元,此款則半為南洋各地同志所出,為革命軍初次向南洋籌款者。今計開:由精衛向荷屬所籌者約三萬餘元,向英屬所籌者萬餘元,共約四萬元;向安南東京及暹羅所籌者約五六萬元;我手得於上述之同志五萬元,得於日本人萬四千元,河內欠債萬餘元。此各項之開支,皆有數目,皆有經手,除梁秀春自行騙(註三)去五千及累去船械費數萬,又一人騙去千餘,及陶成章用去一百,此外之錢,皆無甚枉費。自我一人於此
函電(上)民前三年九月九七
兩年之內,除住食旅費之外,幾無一錢之花費,此同事之人所共知共見也。而此期之內,我名下之錢撥於公用者一萬四千元,家人私蓄及首飾之撥入公用者亦在千數百元。此我攫利之實跡,固可昭示於天下也。
又以東京同志以官費摺作按貸錢,責我不代籌,此誠我罪矣。然家兄亦因以家產作按,而致今日之破產,亦我罪也。河內五家作保之萬餘元,至今猶未還,亦同為我之罪也。然此時則無如之何之際,聞陶現在南洋托革命之名以斂錢(註四),亦為不少,當有還此等債之責也,何不為之。
又謂在南洋有出保護票之事,此乃荷屬一隅同志所發起行之,本屬自由行動,至成效如何?我全未聞之,亦無從代受責任也。而陶成章亦在南印發票布,四處斂錢,且有冒托我名為彼核數,其不為棍騙乎?其無流弊乎?問陶成章當自知之,今乃責人而不自責。
(註一) 據「胡本」原件影印。
(註二) 原文為「銷息」,今據「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諞」,今據「會本」改,下同。
(註四) 原文為「撿錢」,今據「會本」改,下同。
甫到美國致吳敬恆函(註一) 民前三年九月三十日(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稚暉先生鑒:西十一月八號早晨行抵鳥約,登岸時亦幸無阻難,可為告慰。到埠後已見得二三舊交,相談頗歡;惟同志尚未多見,能否從事聯絡,尚不得而知。美國政客現皆在華盛頓,鳥約所欲見者二人,一已於兩月前作古,一於前禮拜往歐,故祇見其代理者二人,雖甚歡接,然未能深談也。聞美西金山等處華人思想頗開,惟被陶布散傳單之後,新得革命思想之人,對於弟之感情大不善,非多少時日,未易解釋。此種疑惑,最妙莫如由新世紀用同人字樣,作一函致美西四報館,即「大同」、「美洲少年」、「中西」及雲哥華之「華英」,及檀香山三報館「自由」、「民生」、「大聲」,作為同業互通消息之誼,將陶信內忌功爭名爭利及煽人行殺於弟之口聲之無理處指出,並下以公平之評判,當較
國父全集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