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知石龍行營英領已命英艦交還電泰電船令
飭知石龍行營英領已命英艦交還電泰電船令
公牘
013/04/28
19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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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石龍行營英領已命英艦交還電泰電船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英領對于此事極為道歉,已令該艦尅日將「電泰」交還等情。現派後方勤務股潘股長來省,會同交通局曾局長,向英領署收回,即撥與交通局應用。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英艦交還電泰電船」條。先是,英國砲艦於四月十九日強行拖走石龍運輸分
處運輸電船「電泰號」,經交涉,英領致歉並令將船交還。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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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石龍行營英領已命英艦交還電泰電船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英領對于此事極為道歉,已令該艦尅日將「電泰」交還等情。現派後方勤務股潘股長來省,會同交通局曾局長,向英領署收回,即撥與交通局應用。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英艦交還電泰電船」條。先是,英國砲艦於四月十九日強行拖走石龍運輸分處運輸電船「電泰號」,經交涉,英領致歉並令將船交還。
飭滇軍廖行超部退離廣州市區轉赴西郊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律退離廣州市,轉赴西郊一帶,擇要扼守。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滇軍準備移郊」條。
核覆廣東省財政廳隨時查明如有防軍佔據厘捐或軍隊擅抽什捐均商請
該軍事長官交還或停收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呈悉。商人張志澄條陳各節,固屬切中時弊。惟軍隊擅辦厘捐,迭經嚴令禁止,不啻三令五申,其奸商瞞承者,亦飭沒收家財,從重懲辦,立法可謂甚嚴。目前辦法,應由該廳隨時查明,如何處厘捐尚為防軍占據,即商請該軍長官飭令交還,或查有何項軍隊在何處擅徵什捐,即商請該管長官勒令停收,以期令出惟行,財政漸就整理。所請再申禁令,暨予市公安局以懲治奸棍之權之處,均無庸議。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令財廳請各軍交還厘捐」條。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四月 一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