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本營政治訓練部組織大綱
大本營政治訓練部組織大綱
規章
013/10/02
19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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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本營政治訓練部組織大綱(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日第一條本部為應付時局,根據本黨北伐目的宣言,在大元帥指揮之下,而為政治的宣傳及訓練之機關。第二條凡關於政治動作上之事件,經本部部務會議決定並得大元帥核准,可向各軍政機關及民眾組織團體協同實行其政治宣傳與訓練之職務。第三條本部應注意事項:
一、灌輸三民主義於軍民人等,使了解此次北伐之重要意義;
二、宣布本黨政綱於軍民方面,使確定國民革命觀念,完成本黨之使命;
三、為免除軍民之閡隔,闡明革命運動,主要在革命前鋒與革命羣眾聯合一致,使政府與人民發生密切關
係而利進行;
四、組織及訓練民眾團體,使趨向國民革命,贊助革命政府為北伐後盾;
五、組織及訓練軍政機關黨團,使擁護革命政府為北伐效命。第 四 條 本部設主任一人,由大元帥指派之,部員若干人,由主任與軍政機關協商派員擇尤委任。第 五 條 本部設秘書一人,由主任在部員中選任之。第 六 條 主任為本部之主幹,主理本部一切事務。第 七 條 秘書管理文件、往來公函,及召集開會,如主任因事離職時,得代其職務。第 八 條 凡經部務會議決定一事件,各部員應切實執行。第 九 條 如遇必要時,得在部務之下,設立特種委員會。第 十 條 如遇必要時,得招待軍政機關及民眾組織團體派代表開聯席會議。第十一 條 本部部務會議每星期某日某午某時至某時開常會一次,如遇特別事故發生,得由秘書召集臨時會議。第十二 條 本部部務會議如與或種機關及團體發生關係時,得請其舉派代表參與,但只有發言權。第十三 條 本組織大綱由大元帥批准施行。第十四 條 本組織大綱得由部務會議決定修改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月七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454-455
如雙方仍相持不下者,得執行強制判決。
第十七 條 工會中關于擁護會員利益之基金、勞動保險金、會員儲金等之存貯於銀行者,該銀行破產時,此類存款得有要求優先賠償之權利。
第十八 條 工會及工會所管理之下列各項財產不得沒收:
一、會所、學校、圖書館、俱樂部、醫院診治所以及關于生產消費,住宅購買等之各項合作事業之動產及不動產;
二、關于擁護會員利益之基金、勞動保險金、會員儲蓄金等。
第十九 條 關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之事項,工會發起人及職員之呈報不實、不盡、或不呈報者,該主管之行政官廳,得命令其據實呈報或補報,在未據實呈報或補報以前,該工會之行動不受本法之保障。
第二十 條 凡刑律違警律中所限制之聚眾集會等條文,不適用于本法。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八號(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
大本營政治訓練部組織大綱(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日
第 一 條 本部為應付時局,根據本黨北伐目的宣言,在大元帥指揮之下,而為政治的宣傳及訓練之機關。
第 二 條 凡關於政治動作上之事件,經本部部務會議決定並得大元帥核准,可向各軍政機關及民眾組織團體協同實行其政治宣傳與訓練之職務。
第 三 條 本部應注意事項:
一、灌輸三民主義於軍民人等,使了解此次北伐之重要意義;
二、宣布本黨政綱於軍民方面,使確定國民革命觀念,完成本黨之使命;
國父全集 四五四
三、為免除軍民之閡隔,闡明革命運動,主要在革命前鋒與革命羣眾聯合一致,使政府與人民發生密切關係而利進行;
四、組織及訓練民眾團體,使趨向國民革命,贊助革命政府為北伐後盾;
五、組織及訓練軍政機關黨團,使擁護革命政府為北伐效命。
第 四 條 本部設主任一人,由大元帥指派之,部員若干人,由主任與軍政機關協商派員擇尤委任。
第 五 條 本部設秘書一人,由主任在部員中選任之。
第 六 條 主任為本部之主幹,主理本部一切事務。
第 七 條 秘書管理文件、往來公函,及召集開會,如主任因事離職時,得代其職務。
第 八 條 凡經部務會議決定一事件,各部員應切實執行。
第 九 條 如遇必要時,得在部務之下,設立特種委員會。
第 十 條 如遇必要時,得招待軍政機關及民眾組織團體派代表開聯席會議。
第十一 條 本部部務會議每星期某日某午某時至某時開常會一次,如遇特別事故發生,得由秘書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二 條 本部部務會議如與或種機關及團體發生關係時,得請其舉派代表參與,但只有發言權。
第十三 條 本組織大綱由大元帥批准施行。
第十四 條 本組織大綱得由部務會議決定修改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月七日)。
公布贛南善後條例暨其他五種條例細則(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贛南善後條例、贛南善後會議暫行細則、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贛南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贛南徵發事宜細則,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
規章 民國十三年十月 四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