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殺須視當時革命情形而定
暗殺須視當時革命情形而定
談話
-007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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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殺須視當時革命情形而定(註一) 民前七年(一九○五年)在日本與胡漢民的談話(註二)
暗殺須顧當時革命之情形,與敵我兩者損害孰甚;若以暗殺而阻我他種運動之進行,則雖殲敵之渠,亦為不值;敵之勢力未破,其造惡者不過個人甲乙之更替,而我以黨人之良搏之,其代價實不相當。惟與革命進行事機相應,及不至搖動我根本計劃者,乃可行耳。
(註一) 據「胡漢民先生自傳」(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黨史會出版)。
(註二) 談話時間據胡書表示為「余初入同盟會時」,則約在民前七年(一九○五年)同盟會成立後不久。
國父全集
第二冊
411-412
大革命之後,寧不知民權之大義?然不掌兵權,不能秉政權;不秉政權,不能伸民權。彼既借兵權之力,取政府之權力以為己有矣,則其不能解之於民者,騎虎之勢也。而當其將即位也,下令國中,民主與帝制惟所擇,主張帝制者十人而九。是故使華盛頓處法蘭西,則不能不為拿破崙;使拿破崙處美利堅,則不能不為華盛頓。君權政權之消長,非一朝一夕之故,亦非一二人所能為也。中國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漢高祖、唐太宗、宋太祖、明太祖之流,一邱之貉,不尋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專制。後之革命者,雖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結果將不免仍蹈前轍,此宜早為計者也。察君權、民權之轉捩,其樞機所在,為革命之際先定兵權與民權之關係。蓋其時用兵貴有專權,而民權諸事草創,資格未粹,使不相侵,而務相維,兵權漲一度則民權亦漲一度。逮乎事定,解兵權以授民權,天下晏如矣。定此關係厥為約法。
革命之始,必立軍政府,此軍政府既有兵事專權,復秉政權。譬如既定一縣,則軍政府與人民相約,凡軍政府對于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民對于軍政府之權利義務,其犖犖大者悉規定之。軍政府發命令組織地方行政官廳,遣吏治之;而人民組織地方議會,其議會非遽若今共和國之議會也,第監視軍政府之果循約法與否,是其重職。他日既定乙縣,則甲縣與之相聯,而共守約法;復定丙縣,則甲、乙縣又與丙縣相聯,而共守約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國民而背約法,則軍政府可以強制;使軍政府而背約法,則所得之地咸相聯合,不負當履行之義務,而不認軍政府所有之權利。如是則革命之始,根本未定,寇氛至強,雖至愚者不內自戕也。洎乎功成,則十八省之議會,盾乎其後,軍政府即欲專擅,其道無繇。而發難以來,國民瘁力於地方自治,其繕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國民之資格,一旦根本約法,以為憲法,民權立憲政體有磐石之安,無漂搖之慮矣。
(註一) 據「民報」第二號(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東京出版),精衛「民族的國民」轉引孫先生談話。
暗殺須視當時革命情形而定(註一) 民前七年(一九○五年)在日本與胡漢民的談話(註二)
暗殺須顧當時革命之情形,與敵我兩者損害孰甚;若以暗殺而阻我他種運動之進行,則雖殲敵之渠,亦為不值;敵之勢力未破,其造惡者不過個人甲乙之更替,而我以黨人之良搏之,其代價實不相當。惟與革命進行事機相應,及不至
談話民前七年四一一
搖動我根本計劃者,乃可行耳。
(註一) 據「胡漢民先生自傳」(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黨史會出版)。
(註二) 談話時間據胡書表示為「余初入同盟會時」,則約在民前七年(一九○五年)同盟會成立後不久。
革命的目的在保國存種(註一) 民前六年三月(一九○六年四月)在日本與胡漢民的談話
民前六年(一九○六年),保皇黨人梁啟超在新民叢報撰文誣謗民生主義,並偽稱孫先生曾謂大革命後四萬萬人必殘其半及主張大流血以達此目的,胡漢民以梁氏讕言問孫先生,孫先生對曰:
惡是何言?革命之目的,以保國而存種,至仁之事,何嗜於殺,彼書生之見,以為革命必以屠人民為第一要着,故以其所夢想者而相誣。以余之意,則中國民族主義日明,人心之反正者日多,昔為我敵,今為我友,革命軍之興,必無極強之抵力。吾所主張終始一貫,惟以梁氏反覆無恒,故不告以約法。若民生主義,梁氏至今夢如數年前,更難語以實行之方法,彼乃嚮壁虛造,烏足誣我。
(註一) 據「民報」第五號(一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東京出版),辨姦(胡漢民)「斥新民叢報之謬妄」。
革命與維新的分別(註一) 民前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一九○六年七月十七日)在芙蓉(註二)與華僑的談話孫先生謂:近一二年,內外贊成革命者大不乏人,大有一日千里之勢。彼滿虜處此,萬不能與風潮相抗拒,而又不能守一成不變之成法,以保子孫帝王之業。乃始下詔維新,以覘漢人之志向,繼則公然宣布立憲預備九年之開國會,為籠絡人心之手段。實假立憲之美名,以實行中央集權。稍有眼光者,多能知之。是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亦無怪其手段之辣矣!
坐中有問總理以中國通商口岸無省無之,若革命軍起事,外國有無干涉,藉口於內亂而行瓜分中國?何法可以抵禦?
國父全集 四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