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門籌餉局緣起及章程
洪門籌餉局緣起及章程
規章
-001/06/26
19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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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門籌餉局緣起及章程(註一) 民前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九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茲當人心思漢,天意亡胡,所以各省義師連年繼起,然尚未能一戰成功者,何也?豈以人才之不足,戰陣之無勇耶?皆不然也。試觀最近廣州一役,捨身赴義者,其人多文武兼長之士,出類拔萃之才,當其謀泄失敗,猶能以數十人力戰而破督署,出重圍,以一當百,使敵喪膽可知也。然人才既如彼,英勇又如此,仍不免於失敗者,其故安在?實財力不足、布置未周之故也。內地同胞久在苛政之下,橫征暴斂,剝皮及骨,遂至民窮財盡,固無從厚集資財,而為萬全之布置也。故輸財助餉,以補內地同胞之所不逮,實為我海外華僑之責任,義不能辭也。內地同胞捨命,海外同胞出財,各盡所長,互相為用,則革命大業之成,可指日而定也。我洪門創設於美洲已數十年矣,本為合大羣、集大力、以待時機而圖光復也。所謂反清復明者此也。今時機已至,風雲亦急,失此不圖,則瓜分之禍立見矣!本總堂茲承孫大哥指示,設立籌餉局於金山大埠,妥訂章程,務期完善無弊,以收效果。捐冊寄到之日,切望各埠手足竭力向前,踴躍捐資,以助成革命大業,則洪門幸甚!中國幸甚!謹擬章程開列如左:
一 革命軍之宗旨為廢滅韃虜清朝,創立中華民國,實行民生主義,使我同胞共享自由、平等、博愛之幸福。
一 凡我華人皆應供財出力,以助中華革命大業之速成。
一 凡事前曾捐助軍餉至少十元(美金)者,皆得列名為優先國民;他日革命成功,概免軍政府條件之約束而入國籍。
一 凡事前未曾捐過軍餉之人,他日革命成功,須照軍政府條件之約束而入國籍。
一 凡捐過軍餉五元(美金)以上者,當照革命軍籌餉約章獎勵條件辦理。
一 議在金山大埠致公總堂設立一籌餉局,由眾公舉人員辦理,由孫大哥委人監督。各埠曾捐助軍餉者,皆可派一查數員,隨時到來查數。
一 籌餉局之組織分為兩部:一董事部,一辦事部。
董事部以現任致公總堂職員及捐款千元以上者當之,人員無定額。辦事部總辦一人,會計一人,查數一人,中文書記三人,西文書記一人,勸捐委員無定額,隨時由董事議定。由總辦擇人任使監督一人。
一 凡局內之事,必經董事議決,然後辦事部方能執行。
一 所收捐款多少,除經費外,一概存入銀行,以備孫大哥有事隨時調用,他事不得提支。
一 議所收捐款,撥出一成為籌餉局經費,以支辦事人員車費、薪水、郵電、紙筆各費;如有盈餘,仍撥歸軍餉之用。
一 所有籌餉局經費,須要監督批准,方能動支。
一 所發捐冊,以寄到之日起,限期兩個月繳回清算,按名給發執照為憑;其捐數(註二)五元以上者,另行雙倍給發中華民國金幣票收執。
美洲金山大埠致公總堂特啟。
(註一) 據黨史會藏「最新中國革命史」鉛印本(002/32)(此書封底面脫去,版本未詳,似為民國初年印行。)。黃季陸編「總理全集
」(民國三十二年眾志書局出版,及民國三十三年近芬書屋版,以下簡稱「黃本」)列入此緣起及章程,「會本」因之,文字略
有不同。
(註二) 「會本」為「捐款」,今據原文及「黃本」。
國父全集
第九冊
255-257
財員,亦事簡而效大也。若不行此法,則他日每埠人多至一千或數千,則無人能遍識會員,而分會機關之職員亦無從遍知各人之住址、行踪也。故必當為排、列,一排長識其所交好之七人不為難,一列長識三個排長更易,由營而隊而列,猶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節節腦筋相連靈活也。
(註一) 據鄧澤如著「中國國民黨二十年史蹟」及藏「孫中山先生廿年來手札」影印原件。
中華革命黨盟書(註一) 民前二年(一九一○年)
聯盟人 省 府 縣人 ,當天發誓:同心協力,廢滅韃虜清朝,創立中華民國,實行民生主義,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眾處罰。
中華革命黨黨員 押主盟人
介紹人
天運 (年) 月 日立
(註一) 據革命紀念會編「廣州三月二十九革命史」(民國十五年,上海民智書局出版)原件影印。標題原為「美洲同盟會盟書」。按:
此件盟書內容在孫先生曾於民前二年十一月十日,復王月洲函中全文引錄。該函收錄於「國父全集」第四冊函電(上)。
洪門籌餉局緣起及章程(註一) 民前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九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茲當人心思漢,天意亡胡,所以各省義師連年繼起,然尚未能一戰成功者,何也?豈以人才之不足,戰陣之無勇耶?皆不然也。試觀最近廣州一役,捨身赴義者,其人多文武兼長之士,出類拔萃之才,當其謀泄失敗,猶能以數十人力戰而破督署,出重圍,以一當百,使敵喪膽可知也。然人才既如彼,英勇又如此,仍不免於失敗者,其故安在?實財力不足、布置未周之故也。內地同胞久在苛政之下,橫征暴斂,剝皮及骨,遂至民窮財盡,固無從厚集資財,而為萬全之
規章民前四年秋――一年六月二五五
布置也。故輸財助餉,以補內地同胞之所不逮,實為我海外華僑之責任,義不能辭也。內地同胞捨命,海外同胞出財,各盡所長,互相為用,則革命大業之成,可指日而定也。我洪門創設於美洲已數十年矣,本為合大羣、集大力、以待時機而圖光復也。所謂反清復明者此也。今時機已至,風雲亦急,失此不圖,則瓜分之禍立見矣!本總堂茲承孫大哥指示,設立籌餉局於金山大埠,妥訂章程,務期完善無弊,以收效果。捐冊寄到之日,切望各埠手足竭力向前,踴躍捐資,以助成革命大業,則洪門幸甚!中國幸甚!
謹擬章程開列如左:
一 革命軍之宗旨為廢滅韃虜清朝,創立中華民國,實行民生主義,使我同胞共享自由、平等、博愛之幸福。
一 凡我華人皆應供財出力,以助中華革命大業之速成。
一 凡事前曾捐助軍餉至少十元(美金)者,皆得列名為優先國民;他日革命成功,概免軍政府條件之約束而入國籍。
一 凡事前未曾捐過軍餉之人,他日革命成功,須照軍政府條件之約束而入國籍。
一 凡捐過軍餉五元(美金)以上者,當照革命軍籌餉約章獎勵條件辦理。
一 議在金山大埠致公總堂設立一籌餉局,由眾公舉人員辦理,由孫大哥委人監督。各埠曾捐助軍餉者,皆可派一查數員,隨時到來查數。
一 籌餉局之組織分為兩部:一董事部,一辦事部。
董事部以現任致公總堂職員及捐款千元以上者當之,人員無定額。辦事部總辦一人,會計一人,查數一人,中文書記三人,西文書記一人,勸捐委員無定額,隨時由董事議定。由總辦擇人任使監督一人。
一 凡局內之事,必經董事議決,然後辦事部方能執行。
一 所收捐款多少,除經費外,一概存入銀行,以備孫大哥有事隨時調用,他事不得提支。
一 議所收捐款,撥出一成為籌餉局經費,以支辦事人員車費、薪水、郵電、紙筆各費;如有盈餘,仍撥歸軍餉之
國父全集二五六
用。
一 所有籌餉局經費,須要監督批准,方能動支。
一 所發捐冊,以寄到之日起,限期兩個月繳回清算,按名給發執照為憑;其捐數(註二)五元以上者,另行雙倍給發中華民國金幣票收執。
美洲金山大埠致公總堂特啟。
(註一) 據黨史會藏「最新中國革命史」鉛印本(002/32)(此書封底面脫去,版本未詳,似為民國初年印行。)。黃季陸編「總理全集」(民國三十二年眾志書局出版,及民國三十三年近芬書屋版,以下簡稱「黃本」)列入此緣起及章程,「會本」因之,文字略有不同。
(註二) 「會本」為「捐款」,今據原文及「黃本」。
革命軍籌餉約章(註一) 民前一年(一九一一年)
第一款 凡認任軍餉至美金五元以上者,發回中華民國金幣票雙倍之數收執;民國成立之日,作民國寶通用,交納稅課,兌換實銀。
第二款 認任軍餉至百元以上者,除照第一款辦法之外,另行每百元記功一次,每千元記大功一次;民國成立之日,照為國立功之例,與軍士一體論功行賞。
第三款 凡得記大功者,於民國成立之日,可向民國政府請領一切實業優先利權。
第四款 以上約章,祇行於革命軍未起事之前;至革命軍起事之後,所有報效軍餉者,須照因糧局章程辦理。
中華革命軍發起人孫文立
(註一) 據「最新中國革命史」。本約章同見「黃本」及「會本」,文字略有不同。
臨時大總統誓詞(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元旦
規章 民前一年六月――民國元年一月 二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