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招軍章程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招軍章程
革命方略
-004
1908
招軍章程第一條凡有志願充當國民軍軍人者,通常以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為合格。第二條凡有當國民軍軍人者,於入營之始,要親具誓表。宣誓之後,領回軍約收執,於誓章及軍約本人名字之下,皆要印取左手大指指模,以憑認別真偽。第三條凡有清朝兵勇來投降國民軍者,除照招降條件處待之外,入營之始,亦一概令填寫誓表,領收軍約,如上條辦法。
附誓表及軍約款式
(圖表:誓表及軍約表)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239-0240
(十二)焚殺良民者殺。
(十三)殺外國人、焚拆教堂者殺。
(十四)勒索強買者,論情抵罪。
(十五)私鬥殺傷者,論情抵罪。
(十六)遺失軍械資糧量者,論情抵罪。
(十七)獲敵軍資糧軍械藏匿不報者罰。
(十八)私入良民家宅者罰。
(十九)盜竊者罰。
(二十)賭博者罰。
(二十一)吃鴉片者罰。
(二十二)縱酒行凶者罰。
招軍章程
第一條 凡有志願充當國民軍軍人者,通常以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為合格。
第二條 凡有當國民軍軍人者,於入營之始,要親具誓表。宣誓之後,領回軍約收執,於誓章及軍約本人名字之下,皆要印取左手大指指模,以憑認別真偽。
第三條 凡有清朝兵勇來投降國民軍者,除照招降條件處待之外,入營之始,亦一概令填寫誓表,領收軍約,如上條辦法。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三九
附誓表及軍約款式
(圖表:誓表及軍約表)
國父全集 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