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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電黎元洪,請早恢復約法與國會,並懲究張懷芝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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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電黎元洪,請早恢復約法與國會,並懲究張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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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題名

再電黎元洪,請早恢復約法與國會,並懲究張懷芝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五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六年

新曆(西曆)月日

六月十九日

國父年歲

51

全文內容

本月十七日,黎元洪覆先生詢問對國會意見,並請派代表晉京共議國是。惟先生以黎元洪態度尚未明確,而張懷芝等反乘機縱兵殃民,因決定緩派代表,並再電黎元洪請其儘早恢復約法與國會,懲究張懷芝。電曰:「洽電敬悉。文前電請規復約法、尊重國會二事為根本要圖,覆電已承嘉納。顧經過旬日,尚未施行。此間傳聞謂因審慎手續。其實約法停廢、國會解散,俱係前人越法行為,今日宣言遵守,不過以適法之法令變更不法之命令,其間毫無疑義,內外期望惟此最先,一切糾紛宜令速解,願公無復顧慮。辱公明問,文謹申前言,以當芹曝。囑派代表一節,俟選定有人,當更電告。再者,文以公依法就職,逕電朱、吳、居諸人及福建民軍息戰,靜候解決;旋讀十六日申令,飭各省撤兵停戰,具見至仁大公,無任欽佩。惟得最近報告,張懷芝乘間侵害,屠戮臨胊、安邱,似此顯違明令,應請嚴電懲究;併電閩粤軍官,須謹奉命令,不得縱兵殃民,以維大局。」(註一一五)

注釋

(註一一五) 「國父全集」第四冊,四二九頁。

相關人名
張懷芝黎元洪
相關地名
福建
相關專有名詞
約法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0887-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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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自可迎刃而解。先生來電主張所以息紛爭,事建設,無任感佩!尚望主持,使國人曉然於吾人之無私無偏,尤所切望。」(註一一二)

 六月十六日 黎元洪頒佈停戰命令。(註一一三)

 六月十八日 黎元洪派郭同來謁。
   黎元洪是日致書先生,略謂:「元洪猥以輇材,膺茲重任,萬端待理,獨力難勝。惟仰賴當代偉人,同心共濟。……茲派郭君同趨詣台階,敬承明教,凡關於軍國大計,統希指陳一切。」(註一一四)

 六月十九日 再電黎元洪,請早恢復約法與國會,並懲究張懷芝。
   本月十七日,黎元洪覆先生詢問對國會意見,並請派代表晉京共議國是。惟先生以黎元洪態度尚未明確,而張懷芝等反乘機縱兵殃民,因決定緩派代表,並再電黎元洪請其儘早恢復約法與國會,懲究張懷芝。電曰:「洽電敬悉。文前電請規復約法、尊重國會二事為根本要圖,覆電已承嘉納。顧經過旬日,尚未施行。此間傳聞謂因審慎手續。其實約法停廢、國會解散,俱
(註一一二)「黃克強先生全集」,三三八頁。
(註一一三) 「政府公報」一六二號(民國五年六月十七日),二三九──二四○頁。
(註一一四) 黎元洪致先生函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八七

係前人越法行為,今日宣言遵守,不過以適法之法令變更不法之命令,其間毫無疑義,內外期望惟此最先,一切糾紛宜令速解,願公無復顧慮。辱公明問,文謹申前言,以當芹曝。囑派代表一節,俟選定有人,當更電告。再者,文以公依法就職,逕電朱、吳、居諸人及福建民軍息戰,靜候解決;旋讀十六日申令,飭各省撤兵停戰,具見至仁大公,無任欽佩。惟得最近報告,張懷芝乘間侵害,屠戮臨胊、安邱,似此顯違明令,應請嚴電懲究;併電閩粤軍官,須謹奉命令,不得縱兵殃民,以維大局。」(註一一五)

 六月二十二日 黃興由日抵滬。
   黃興於是日由日歸國,抵達滬濱,初居聖母院路口寓所,繼移居福開森路三九三號,與先生時相過從。(註一一六)

 六月二十三日 函勸段祺瑞恢復約法,尊重國會。
   先生致函段祺瑞云:「……夫事功在百世,而權位不過一時,經武圖強,申儆軍人,而教之以捍侮干城之事,其責非異人任。至於目前,規復約法,尊重國會,為共和根本大計,而內外
(註一一五)「國父全集」第四冊,四二九頁。
(註一一六) Chun-tu Hsueh, Huang Hsing a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 (Standford: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 p.182.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八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