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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解散新塘至大覽尾一帶私立勒收保護費機關情形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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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解散新塘至大覽尾一帶私立勒收保護費機關情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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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解散新塘至大覽尾一帶私立勒收保護費機關情形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4/08

西元日期

1924/04/08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解散新塘至大覽尾一帶私立勒收保護費機關情形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八日呈悉。該軍長此次奉令解散新塘至大覽尾一帶私立勒收保護費機關,未及旬日,即行辦理完竣,具見辦事認真,殊堪嘉尚。仰仍督飭所部,隨時留心稽查,毋任故態復萌,貽害商旅,是為至要。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八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二七號。

相關人名
李福李福林
相關地名
新塘
相關專有名詞
東路討賊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53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呈報解散新塘至大覽尾一帶私立勒
收保護費機關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八日
  呈悉。該軍長此次奉令解散新塘至大覽尾一帶私立勒收保護費機關,未及旬日,即行辦理完竣,具見辦事認真,殊堪嘉尚。仰仍督飭所部,隨時留心稽查,毋任故態復萌,貽害商旅,是為至要。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二七號。

着沈榮光將收繳鍾明階部槍械發還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八日
  令沈榮光着將收繳鍾部槍械概予發還,以重友誼。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九日)「帥令發還鍾明階槍械」條。鍾明階部在開建被沈榮光包圍繳械。

着李明揚率部進紮新豐等方面兜剿敗匪兼衛地方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九日
  肅清東江,業經聯軍攻擊前進,逆軍潰竄勢所必至。即着李明揚迅率所部開赴新豐、連平、和平方面駐紮,分兵兜剿敗竄之匪,兼衙地方。切切。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九日)「今李明揚兜剿陳軍」條。

核覆廣東全省船民自治督辦伍學熀呈准兼職仰將任內經營款項一切
事宜結束具報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九日
  呈悉。已明令准辭兼職,同日並有令將廣東全省自治督辦一職裁撤。仰即遵照,趕將任內經營款項及一切事宜結束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四月一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