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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新任禁煙督辦鄧澤如剔除弊端切實辦理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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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新任禁煙督辦鄧澤如剔除弊端切實辦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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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新任禁煙督辦鄧澤如剔除弊端切實辦理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3/17

西元日期

1924/03/17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新任禁煙督辦鄧澤如剔除弊端切實辦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令禁煙督辦鄧澤如。前以廣東煙禁廢弛,流弊日多,特設禁煙督辦,原期寓禁於征,以圖整理。乃數月以來,辦理毫無成績,外間嘖有煩言,亟應大加改革,着該督辦即日前往視事,認真考查,剔除弊端,切實辦理,所有章程未盡妥善之處,並着分別修正呈候核奪。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三號。

相關人名
鄧澤如
相關地名
廣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18-119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廣東財政廳加二徵繳粵省釐稅並着無論何項軍政要需概不得截留
撥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案據廣東財政廳呈報:將本省釐稅加二徵繳,現定省河各廠局卡,由三月十六日(註二)實行,省外各廠局,一律於五日內先繳預餉一次,大洋解繳,懇分別批行通令遵照。應准照辦,無論何項軍政要需,概不得截留撥用,仍將遵辦情形,迅速呈報。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各軍勿截留加二釐稅」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註二) 原報「三月十六」之下宜增一「日」字。已增補。

飭詳查船民自治聯防事宜成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海防司令林若時、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廣東全省船民自治聯防事宜開辦以來,尚無成效,所定辦法有無流弊,應由廣東省長、海防司令會同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詳細調查呈復,以資整頓,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二號。

飭新任禁煙督辦鄧澤如剔除弊端切實辦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令禁煙督辦鄧澤如。前以廣東煙禁廢弛,流弊日多,特設禁煙督辦,原期寓禁於征,以圖整理。乃數月以來,辦理毫無成績,外間嘖有煩言,亟應大加改革,着該督辦即日前往視事,認真考查,剔除弊端,切實辦理,所有章程未盡妥善之處,並着分別修正呈候核奪。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國父全集 一一八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三號。

核覆豫軍討賊軍總司令樊鍾秀呈報駐韶兵士肇事已將肇事馬弁李書紀
依法槍決副兵王文彬押辦暨各該管長官免職留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呈悉。該部兵士因與商民誤會衝突,致傷斃人命。據稱已將肇事弁兵分別槍決、懲辦,並將該管長官免職留任。辦法甚是,已交軍政部查照矣。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五三號。

飭知韶關與民衝突之弁兵已分別懲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為令知事:據豫軍討賊軍總司令樊鍾秀呈:「為呈報事:查韶關兵士肇事傷斃店伴一案,經將肇事大概情形並派參謀長朝敬銘馳往查辦呈報在案。茲據該參謀長文電報稱:灰曉丑時抵韶,即調查肇事原因,本早傳齊各旅所部長官集議,咸稱三旅六團二營所部副兵王文彬一名,因往同樂酒樓借籠炊餑,該店堅不應允,致起口角,副兵不甘受辱,同棚報知班長,邀同數人復往,遂致爭鬧不休,附近衛兵恐釀事端,馳至勸解,店伴誤為幫助,致更誤會。時適有二旅旅部馬弁李書紀聞聲趕至,手攜短槍,與店伴互相糾纏,卒因奪槍失慎,悞斃店伴一名,負傷一人,因是各商店多起恐慌等由。當即撫慰該店,並將帶槍釀禍馬弁李書紀、肇事副兵王文彬二名看押,請示辦法前來。據此,當即電示馬弁李書紀就地槍決,副兵王文彬寄押縣署,查明懲辦,查此次韶城因借籠炊餑,致肇事端,所部長官對於士兵平日不能嚴加約束,臨時又未到場彈壓,咎有應得,除將該管各長官免職留任圖功贖罪外,合將肇事情形并槍決馬弁李書紀、懲辦副兵王文彬、免職該管長官情形,合併呈報鑒核。」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該部兵士因與商民誤會衝突,致傷斃人命。據稱已將肇事弁兵分別槍決懲辦,並將該管長官免職留任,辦法甚是,已交軍政部查照矣。印發外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三月一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