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一致聲討曹錕共赴國難令 detail

:::

一致聲討曹錕共赴國難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27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一致聲討曹錕共赴國難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10/08

西元日期

1923/10/08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一致聲討曹錕共赴國難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八日
大元帥令:偽巡閱使曹錕,賄誘議員,迫以非法,僭竊中華民國大總統,其背叛民國,罪迹已為昭著。當賄選將行之頃,奉浙當局與西南諸將領暨海內名流碩彥以及公私各團體,函電交爭,冀阻非分,該逆充耳無聞,悍然不顧天下之是非,其怙惡不悛,甘自絕於吾民,已可概見。年來於粤蜀湘閩桂諸省,犯順侵疆,屢為賊害,雖被殄克,狼心未已,我同袍將士,護國護法,已歷年所,豈能容庇國賊,妄干大位。茲特宣布罪狀,申命討伐,我全國愛國將士,無問南北,凡能一致討賊者,悉以友軍相視,共赴國難,以挽垂危之局,庶我先烈艱難締造之國,不因逆賊而中斬,億兆人民實利賴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八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令。

相關人名
大元帥曹錕
相關專有名詞
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34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抽收賭館租已由帥令核准」條,報載財政部係奉大元帥第四九八號指令核准,函知廣州市長轉令公安局長遵辦,按指令時間當在十月四、五日間。

核覆孫科呈復查明紅花崗公地業經全段劃撥廣東公醫校院乞賜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六日呈悉。准予備案。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五號。

一致聲討曹錕共赴國難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八日
  大元帥令:偽巡閱使曹錕,賄誘議員,迫以非法,僭竊中華民國大總統,其背叛民國,罪迹已為昭著。當賄選將行之頃,奉浙當局與西南諸將領暨海內名流碩彥以及公私各團體,函電交爭,冀阻非分,該逆充耳無聞,悍然不顧天下之是非,其怙惡不悛,甘自絕於吾民,已可概見。年來於粤蜀湘閩桂諸省,犯順侵疆,屢為賊害,雖被殄克,狼心未已,我同袍將士,護國護法,已歷年所,豈能容庇國賊,妄干大位。茲特宣布罪狀,申命討伐,我全國愛國將士,無問南北,凡能一致討賊者,悉以友軍相視,共赴國難,以挽垂危之局,庶我先烈艱難締造之國,不因逆賊而中斬,億兆人民實利賴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令。

飭禁止痞棍等假借名義干涉地方行政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八日
  令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廣東省長廖仲愷。近有地方痞棍,串同不法軍人,假託各軍司令部或後方辦事人員名義,干涉地方行政、財政,及侵害人民商業、財物等軌外行為,殊堪痛恨,着該總司令、省長出示曉諭,嚴行禁止,嗣後遇有
國父全集四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