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
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
公牘
014/02/02
192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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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日
令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為令遵事:據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呈稱:「前奉鈞命派往粤軍總司令部會同審訊前大本營製彈廠職官周少棠、賴銘光互控舞弊一案,經遵令往粤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傳集兩造到案,迭次審訊明白,賴銘光吞沒軍需券五千元,犯侵占公務上管有物行為,按照新刑律,實犯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故判定執行刑期三年,所吞之款,仍着追繳給領;周少棠犯有私造軍械,盜賣子彈、軍米行為,按照新刑律,實犯第二百五條及第三百九十二條之罪,應依照同律第二十三之規定,執行刑期三年零四個月,並責成將售去軍米所得款項五百零七元七毫如數追繳歸公。謹將審訊周少棠、賴銘光情形恭繕判決書一份呈繳察核,所擬是否有當,伏乞指令祇遵,併令行粤軍總司令部遵照,實為公便」等情。並抄呈粤軍總司令部軍事判決書一扣前來。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擬判決,並候令行粤軍總司令,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遵照,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並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民國十四年二月十日)大元帥訓令第三十三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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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准如所擬判決。並候令行粤軍總司令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號。
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日
令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為令遵事:據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呈稱:「前奉鈞命派往粤軍總司令部會同審訊前大本營製彈廠職官周少棠、賴銘光互控舞弊一案,經遵令往粤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傳集兩造到案,迭次審訊明白,賴銘光吞沒軍需券五千元,犯侵占公務上管有物行為,按照新刑律,實犯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故判定執行刑期三年,所吞之款,仍着追繳給領;周少棠犯有私造軍械,盜賣子彈、軍米行為,按照新刑律,實犯第二百五條及第三百九十二條之罪,應依照同律第二十三之規定,執行刑期三年零四個月,並責成將售去軍米所得款項五百零七元七毫如數追繳歸公。謹將審訊周少棠、賴銘光情形恭繕判決書一份呈繳察核,所擬是否有當,伏乞指令祇遵,併令行粤軍總司令部遵照,實為公便」等情。並抄呈粤軍總司令部軍事判決書一扣前來。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擬判決,並候令行粤軍總司令,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遵照,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並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民國十四年二月十日)大元帥訓令第三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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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執行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四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四日。
國父全集 四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