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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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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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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02

西元日期

1925/02/02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日
令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為令遵事:據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呈稱:「前奉鈞命派往粤軍總司令部會同審訊前大本營製彈廠職官周少棠、賴銘光互控舞弊一案,經遵令往粤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傳集兩造到案,迭次審訊明白,賴銘光吞沒軍需券五千元,犯侵占公務上管有物行為,按照新刑律,實犯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故判定執行刑期三年,所吞之款,仍着追繳給領;周少棠犯有私造軍械,盜賣子彈、軍米行為,按照新刑律,實犯第二百五條及第三百九十二條之罪,應依照同律第二十三之規定,執行刑期三年零四個月,並責成將售去軍米所得款項五百零七元七毫如數追繳歸公。謹將審訊周少棠、賴銘光情形恭繕判決書一份呈繳察核,所擬是否有當,伏乞指令祇遵,併令行粤軍總司令部遵照,實為公便」等情。並抄呈粤軍總司令部軍事判決書一扣前來。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擬判決,並候令行粤軍總司令,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遵照,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並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民國十四年二月十日)大元帥訓令第三十三號。

相關人名
周少棠許崇智黃子聰賴銘光
相關地名
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建國粤軍軍法處廣東高等檢察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92

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准如所擬判決。並候令行粤軍總司令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九號。

飭將周少棠賴銘光解送高檢廳執行刑期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日
  令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為令遵事:據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呈稱:「前奉鈞命派往粤軍總司令部會同審訊前大本營製彈廠職官周少棠、賴銘光互控舞弊一案,經遵令往粤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傳集兩造到案,迭次審訊明白,賴銘光吞沒軍需券五千元,犯侵占公務上管有物行為,按照新刑律,實犯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故判定執行刑期三年,所吞之款,仍着追繳給領;周少棠犯有私造軍械,盜賣子彈、軍米行為,按照新刑律,實犯第二百五條及第三百九十二條之罪,應依照同律第二十三之規定,執行刑期三年零四個月,並責成將售去軍米所得款項五百零七元七毫如數追繳歸公。謹將審訊周少棠、賴銘光情形恭繕判決書一份呈繳察核,所擬是否有當,伏乞指令祇遵,併令行粤軍總司令部遵照,實為公便」等情。並抄呈粤軍總司令部軍事判決書一扣前來。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擬判決,並候令行粤軍總司令,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總司令遵照,即將該犯周少棠、賴銘光解送廣東高等檢察廳執行刑期,並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民國十四年二月十日)大元帥訓令第三十三號。

核覆代理部務大本營內政部次長謝適羣呈報管理藥品營業規則暫緩強
制執行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四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四日。

國父全集 四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