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隊之編制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隊之編制
革命方略
-004
1908
軍隊之編制步兵(註六)(一)以八人為一排,於八人中設排長一人,副排長一人,共八人。(二)以三排為一列,外列長一人,共二十五人。(三)以四列為一隊,外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號旗手二人,號筒手二人,事務長一人,共一百零八人。(四)以四隊為一營,外營長一人,副營長二人,鼓樂手八人,營旗手三人,主計一人,書記一人,共四百四十八人 。挑夫、伙夫另計。(五)以四營為一標,外設標統一人,副標統二人,參謀六人,傳令十二人,主計一人,書記二人,共一千八百一十六人。砲隊一,工隊一,輜重隊一,醫隊一。
騎、砲、輜、醫各隊之編制,軍政府未制定以前,標統定之。旅團以上,將來軍政府制定之。將官之等級(註七)第一級都督
第二級
副督
第三級
參督第四級
都尉
第五級
副尉
第六級
參尉第七級
都校
第八級
副校
第九級
參校軍餉(註八) 每月餉步兵
十元
營主計、書記
一百元副排長
十五元
副營長
二百元排長
二十元
營長
三百元隊號旗手、號筒手
十五元
標傳令
三十元列長
四十元
標主計、書記
二百元隊事務長
四十元
參謀
四百元副隊長
六十元
副標統
四百元隊長
一百元
標統
五百元營鼓樂手、旗手
二十元騎、砲、工、輜、醫各隊及挑夫、伙夫等月餉,軍政府未發布以前,由軍標統自定。旅團長以上之俸銀,將來由軍政府定之。
(註六) 「吳本續集」為「共一百零七人」。原文及「胡本」、「會本」為「共一百零八人」,上並有「事務長一人」(胡本無)。
(註七) 「吳本續集」單獨列為一章(即列第「四」章)。今依原文。
(註八) 「吳本續集」單獨列為一章(即列第「五」章)。且各項「餉銀」均書為「○○元」。今依原文。
國父全集
第一冊
0235-0237
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自任。戰士不愛其命,閭閻不惜其力,則革命可成,民政可立。願我四萬萬人共勉之。
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註五)
(一)各處國民軍,每軍立一都督,以起義之首領任之。
(二)軍都督有全權掌理軍務,便宜行事。
(三)關於重大之外交,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四)關於國體之制定,軍都督當受命於軍政府。
(五)國旗、軍政府宣言、安民布告、對外宣言,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不得變更。
(六)略地、因糧等規則,軍都督當依軍政府所定;惟參酌機宜,得變通辦理。
(七)以上各條,為軍政府與軍都督未交通前之關係條件;其既交通後,另設規則以處理之。
軍隊之編制
步兵(註六)
(一)以八人為一排,於八人中設排長一人,副排長一人,共八人。
(二)以三排為一列,外列長一人,共二十五人。
(三)以四列為一隊,外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號旗手二人,號筒手二人,事務長一人,共一百零八人。
(四)以四隊為一營,外營長一人,副營長二人,鼓樂手八人,營旗手三人,主計一人,書記一人,共四百四十八人 。挑夫、伙夫另計。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三五
(五)以四營為一標,外設標統一人,副標統二人,參謀六人,傳令十二人,主計一人,書記二人,共一千八百一十六人。砲隊一,工隊一,輜重隊一,醫隊一。
騎、砲、輜、醫各隊之編制,軍政府未制定以前,標統定之。旅團以上,將來軍政府制定之。
將官之等級(註七)
第一級 都督 第二級 副督 第三級 參督
第四級 都尉 第五級 副尉 第六級 參尉
第七級 都校 第八級 副校 第九級 參校
軍餉(註八) 每月餉
步兵 十元 營主計、書記 一百元
副排長 十五元 副營長 二百元
排長 二十元 營長 三百元
隊號旗手、號筒手 十五元 標傳令 三十元
列長 四十元 標主計、書記 二百元
隊事務長 四十元 參謀 四百元
副隊長 六十元 副標統 四百元
隊長 一百元 標統 五百元
營鼓樂手、旗手 二十元
騎、砲、工、輜、醫各隊及挑夫、伙夫等月餉,軍政府未發布以前,由軍標統自定。
國父全集 二三六
旅團長以上之俸銀,將來由軍政府定之。
戰士賞恤
第一 賞典
(一)記大功者:
甲、率先起義者,按其招集人數之多寡,以定次數。
乙、攻克城鎮鄉村者,按其占領地方之險夷廣狹,及戶口之多寡,以定次數。
丙、勦破敵軍者,按其破壞敵軍武力之大小,以定次數。
丁、降伏城鎮鄉村,及降伏敵軍者,與乙、丙同。
戊、以城鎮鄉村軍隊反正來歸者,與乙、丙同。
己、防守城鎮鄉村力卻敵軍者,與乙、丙同。
(二)記功者:
甲、殺敵數人,其功昭著者,按敵人之職分,及數之多寡,以定次數。
乙、俘虜敵軍者,與甲同。
丙、奪得敵軍糧食、器械、馬匹者,按其品質數量,以定次數。
丁、探報敵情冒險得實者,按其關係之輕重,以定次數。
戊、交戰出力者。
己、救援本軍將士出險者。
庚、在營一年能守紀律者,記功一次;每多一年,則多一次。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