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清室內務府認為優待條件不應恢復函
復清室內務府認為優待條件不應恢復函
函電
014/01/09
1925/01/09
60
復清室內務府認為優待條件不應恢復函(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九月
對於此事之意見,以為由法律常理而論,凡條件契約義在公守,若一方既已破棄,則難責他方之遵守。民國元年之所以有優待條件者,蓋以當時清室既允放棄政權,贊成民治,消除兵爭,厚恤民生,故有優待條件之崇報。然猶以國體既易民主,則一切君主制度儀式必須力求芟除,一以易民羣之視聽,一以杜帝制之再見。故於優待條件第三款載明「大清皇帝辭位以後,暫在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又於民國三年清皇室優待條件善後辦法中第二款載稱「清皇室對於政府文書及其他履行公權私權之文書契約,通用民國紀元,不通用舊曆及舊時年號」。第三款載稱「清帝諭告及一切賞賜,但行於宗族家庭以其屬下人等,其對於官民贈給以物品為限,所有賜謚及其他榮典概行廢止」。凡此諸端所以杜漸防微者至為周至,非但以謀民國之安全,亦欲使清皇室之心迹有以大白於國人也。乃自建國以來,清室既始終未踐移宮之約,而與公書契券仍沿用「宣統」年號,對於官吏之頒給榮典賜謚等亦復相仍不改,是於民國元年優待條件及民國三年優待條件善後辦法中清室應履行之各款,已悉行破棄。逮民國六年復辟之舉,乃實犯破壞國體之大眚,優待條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毀棄無餘。清室已無再責民國政府踐履優待條件之理,雖清室於復辟失敗以後,自承斯舉為張勳迫脅而成。斯言若信,則張勳乃為清室之罪人。然張勳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謚,是實為獎亂崇叛,明示國人以張勳之大有造於清室,而復辟之舉,實為清室所樂從。事實具在,俱可覆按。
綜斯諸端,則民國政府對於優待條件勢難再繼續履行。吾所以認十一月間攝政內閣之修改優待條件,及促清室移宮之舉,按之情理、法律皆無可議,所願清室諸公省察往事,本時代之趨勢,為共和之公民。享受公權,翼贊郅治,以消除享者之界限,現五族一家之實,使國人泯猜嫌之踪,遏疑亂之萌,較之徒擁一無謂之虛名者,利害相去,何啻萬萬?且溥儀先生年富識膽,若於此時肆力學問,以閎其造就,則他日之事業,又詎可限量!以視跼蹐於深宮之中瞢然無所見聞者為益實多。此尤望諸公之高瞻遠矚,以力務其為也。
(註一) 據北京「順天時報」(民國十四年一月九日)「中山認優待條件應為取消」條。
國父全集
第五冊
568-569
致段祺瑞告以決定入京日期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段執政勛鑒:前電諒達。兩日以來,所患略減,與醫生商酌,決定於三十一日入京。惟養病期內,仍當暫屏一切,以期速愈。知關遠注,謹以奉聞。孫文、艷、印。
(註一) 據北京「順天時報」(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山電告來京」條。
復清室內務府認為優待條件不應恢復函(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九月
對於此事之意見,以為由法律常理而論,凡條件契約義在公守,若一方既已破棄,則難責他方之遵守。民國元年之所以有優待條件者,蓋以當時清室既允放棄政權,贊成民治,消除兵爭,厚恤民生,故有優待條件之崇報。然猶以國體既易民主,則一切君主制度儀式必須力求芟除,一以易民羣之視聽,一以杜帝制之再見。故於優待條件第三款載明「大清皇帝辭位以後,暫在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又於民國三年清皇室優待條件善後辦法中第二款載稱「清皇室對於政府文書及其他履行公權私權之文書契約,通用民國紀元,不通用舊曆及舊時年號」。第三款載稱「清帝諭告及一切賞賜,但行於宗族家庭以其屬下人等,其對於官民贈給以物品為限,所有賜謚及其他榮典概行廢止」。凡此諸端所以杜漸防微者至為周至,非但以謀民國之安全,亦欲使清皇室之心迹有以大白於國人也。乃自建國以來,清室既始終未踐移宮之約,而與公書契券仍沿用「宣統」年號,對於官吏之頒給榮典賜謚等亦復相仍不改,是於民國元年優待條件及民國三年優待條件善後辦法中清室應履行之各款,已悉行破棄。逮民國六年復辟之舉,乃實犯破壞國體之大眚,優待條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毀棄無餘。清室已無再責民國政府踐履優待條件之理,雖清室於復辟失敗以後,自承斯舉為張勳迫脅而成。
斯言若信,則張勳乃為清室之罪人。然張勳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謚,是實為獎亂崇叛,明示國人以張勳之大有造於清室,而復辟之舉,實為清室所樂從。事實具在,俱可覆按。
綜斯諸端,則民國政府對於優待條件勢難再繼續履行。吾所以認十一月間攝政內閣之修改優待條件,及促清室移宮
國父全集五六八
之舉,按之情理、法律皆無可議,所願清室諸公省察往事,本時代之趨勢,為共和之公民。享受公權,翼贊郅治,以消除享者之界限,現五族一家之實,使國人泯猜嫌之踪,遏疑亂之萌,較之徒擁一無謂之虛名者,利害相去,何啻萬萬?
且溥儀先生年富識膽,若於此時肆力學問,以閎其造就,則他日之事業,又詎可限量!以視跼蹐於深宮之中瞢然無所見聞者為益實多。此尤望諸公之高瞻遠矚,以力務其為也。
(註一) 據北京「順天時報」(民國十四年一月九日)「中山認優待條件應為取消」條。
致段祺瑞力爭善後會議應容納人民團體代表電(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段執政賜鑒:東電敬悉。溯自去歲十一月十三日文發廣州,曾對於時局發表宣言,主張以國民會議為和平統一之方法,而以預備會議謀國民會議之產生。迨十七日抵上海,二十一日向神戶,三十日向天津,途中在各報電聞欄內,獲知執事於十一月二十一日發表召集善後會議及國民代表會議之主張,而未得其詳。及十二月四日抵天津,為肝病所困,許君世英造訪臥榻,出示馬電全文及善後會議條例,並云:「此條例已於國務會議通過」。當時曾就鄙見所及,竭誠相告,想承轉達。自是屢思於入京晤對之際,繼續抒其衷曲,無如病久未愈,遷延至今。屈指自接東電至今,已逾半月,距善後會議開會之期已近。夫今不言,雖欲張皇補苴,亦將無及,故強支病體,罄其所欲言,惟垂察焉。善後會議於誕生國民代表會議之外,尚兼及於財政軍事之整理,其權限自較預備會議為寬。而構成分子,則預備會議所列,人民團體無一得與。夫十四年來會議之開屢矣,其最大者有六年之督軍會議,八年之南北會議,而皆無良果。揆其原因,實由於會議構成分子,皆為政府所指派,而國民對於會議無顧問之權,既不能選舉代表參列議席,甚至求會議公開而不可;坐是會議與人民漠無關係,人民不得不仍守其膜視國事之故習,而人民利害,絕不能於會議中求其表現。且政府所指派之人物,類皆為所謂實力派之代表,其各自之利害情感,雜然互殊,往往苦於無調劑之術,故會議之不能得良果,亦固其所。說者謂會議若不為實力派所左右,恐會議之結果,不能實行。文則以為會議之能收效與否,全視實力派能聽命於會議與否為斷。設以巴黎會議言之,法國福煦將軍戰時統法國之兵,不下四百餘萬,協約國陸單亦歸指揮;英國海克將軍統
函電(下)民國十四年一月五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