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張永福延律師保釋在新加坡被拘黨人,並妥為安置
命張永福延律師保釋在新加坡被拘黨人,並妥為安置
民國紀元前四年
戊申
一九○八年
春
五月
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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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口戰敗退入越境之革命軍,經安南當局遣送至新加坡,新加坡當局藉口一九○六年條約第八條規定「凡外國犯罪逃亡之人,船主不得帶儎入境」,禁阻登岸;嗣又託詞中國人民反抗本國政府,而未得他國認為交戰團體者,不能視為國事犯,祇可目為亂民,有違英殖民地禁例,故仍不准登岸。旋經安南總督聲明河口革命戰爭之際,法政府對雙方均取中立態度,事實上已承認其為交戰團體,此次來英屬新加坡之黨人,不能視為亂民。英官方至是始准登岸;惟仍被當地政府禁於拘留所。先生乃命同志張永福延律師向華民政務司保釋,並派員招待。(註三十六)除擬創辦中興石山公司安置外,並介紹往各工廠、鑛場、農場工作,使各安生業。(註三十七)
(註三十六) 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二),二一二頁。
(註三十七) 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
國父年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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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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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勳(文麒)來校服務,且與劉冠三在濟南創設之山左公學聯成一氣;(註三十四)復函約張繼來校講學;(註三十五)並擬聯絡青島船廠工人發起罷工,遂為德人所忌。會清山東巡撫吳廷斌向德人交涉,德人遂勒令幹等離青,並查封震旦公學。於是陳幹走東北,景定成等去北京。
五月(六月)命張永福延律師保釋在新加坡被拘黨人,並妥為安置。
在河口戰敗退入越境之革命軍,經安南當局遣送至新加坡,新加坡當局藉口一九○六年條約第八條規定「凡外國犯罪逃亡之人,船主不得帶儎入境」,禁阻登岸;嗣又託詞中國人民反抗本國政府,而未得他國認為交戰團體者,不能視為國事犯,祇可目為亂民,有違英殖民地禁例,故仍不准登岸。旋經安南總督聲明河口革命戰爭之際,法政府對雙方均取中立態度,事實上已承認其為交戰團體,此次來英屬新加坡之黨人,不能視為亂民。英官方至是始准登岸;惟仍被當地政府禁於拘留所。先生乃命同志張永福延律師向華民政務司保釋,並派員招待。(註三十六)除擬創辦中興石山公司安置外,並介紹往各工廠、鑛場、農場工作,使各安生業。(註三十七)
(註三十四)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四篇(商務印書館發行,民國三十三年八月增訂第一版,重慶),一四六四頁。
(註三十五) 章炳麟致陳明侯函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三十六) 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二),二一二頁。
(註三十七) 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
國父年譜 民元前四年(一九○八) 四十三歲 三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