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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會應辦各事,由各股委員起草提出會議定之。
第 八 條 本會會議每星期若干次,如有特別事項,得召集臨時會議,其規則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會經費及委員薪水、夫馬等費,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組織大綱由公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廣東羣報」(民國十年五月十八日)。
頒布總統府秘書處官制(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總統府秘書處官制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年五月十六日。
總統府秘書處官制
第 一 條 秘書處置官如下:秘書長一人,秘書十二人,科長五人(以秘書兼充之),科員十二人,書記官七人。
第 二 條 秘書處分下列五科:機要科、撰擬科、銓敘科、印鑄科、收發科。
第 三 條 機要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務會議之記錄及編存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法令之公布事項。
第 四 條 撰擬科職掌如下:關於法令、文書之撰擬事項。
第 五 條 銓敘科職掌如下:關於官吏之任免及銓敘事項。
第 六 條 印鑄科職掌如下:關於發行公報、鑄造印信、勛章、徽章等事項。
第 七 條 收發科職掌如下:關於文書之收發、傳達及保管事項。
規章 民國十年五月 三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