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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鐵路為我國存亡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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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附錄:鐵路為我國存亡大問題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演講

民國日期

001/09/14

西元日期

1912/09/14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附錄:鐵路為我國存亡大問題(註一)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北京迎賓館報界招待會演講之另一記錄今日約請諸君,仍係為討論鐵路問題。因近日見有一二種報紙,對於鄙人主持修築全國鐵路,多有誤會,發生反對之議。其派別有兩種:一派實係未明白此事之真理;一派明知此事有益,而故意反對。若因不明白而批評討論,鄙人極為歡迎;若故意反對,立於極端反對之地位,以推翻此事為目的,要知此次鄙人主張修築全國鐵路,實為中華民國之存亡大問題,推翻此事,不啻推翻民國立國根本,此則鄙人期期以為不可。鄙人先將此事分晰言之。自大總統委任鄙人籌辦全國鐵路之命令一下,反對者或據法理,或就現勢,其所言雖各有一偏,其實際則皆由誤會。以鄙人主張民辦鐵路,而由政府委任,為反對根據,此論最為無聊。即如前清政府修築迎賓館,委任美人堅利遜包工,清政府苟不發一號令,堅利遜焉能包辦工程?今日鄙人之地位,亦是一包工者,政府發此號令,是承認鄙人包此工程。鄙人對於鐵路事業,頗有幾年研究,此次始敢發表意見,擔任此事,更蒙多數人贊成,又受政府委任。然鄙人包辦此事,不過一工頭之資格,並非職官,與前清委任堅利遜修築迎賓館,事同一例。國民既承認國家應修鐵路,即不能反對大總統發此號令,更不能反對鄙人領此號令。若謂政府委任一包工之人,仍須得議院同意,然則前清委任堅利遜,亦曾交資政院通過耶?以此為反對理由,不大可笑乎?即一報館論,須造房屋,必須覓一包工者,承認此事。報館之經理人必以全權委之工頭,不能謂報館修一房屋,仍須得股東同意。事之大小雖不同,其理則一。鄙人計畫擬修築二十萬里鐵路,需款在六十萬萬。現在中國財力必不足以舉此,勢必利用外資,此事又稍與平常委任一工頭,包辦工程不同。因既委人包工,必先有資本放出,包工者始能着手。今委任鄙人辦理鐵路,並無一文交出,其資本仍須鄙人設法籌借;既欲鄙人擔任資本,必須交給鄙人一種證據,鄙人始能持此與外人交涉。外人見我有政府委任證據,始不疑我,資本始能募集。且鄙人現在受任之全權,係有範圍,按照參議院將來議決之借債辦法,並非不守國家法律。蓋因現在我政府實無資本可辦鐵路,不得已而借外資。然以政府之名義借債,動輒牽起國際交涉。鄙人擬以私人資格,與該國資本家直接交涉,不與我政府相干,即外國政府亦不能過問,此實因我國外交問題困難,不能因此又牽動國際問題。即如開平煤礦之事,前清以政府資格派人到英國與英商起訴,其喪失國家之體面,莫此為甚。今鄙人以私人資格,與外國資本家議借款,是鄙人對於我政府負責任,對於外國資本家負責任,不對於外國政府負責任,我政府亦不對外國政府負責任。若不如此,必不能免國際交涉,故自信此種辦法,最為穩當。且鄙人擬於十年之內,修築全國二十萬里鐵路,若能得國民全體贊成,鄙人深信不待十年,可以全路告成。若國民處處反對,不但十年,即五十年亦不能修成。鄙人亦曾與外人商議組織公司事,外人亦多贊成此舉,將來可望有成。況鄙人之計畫,原定修成二十萬里鐵路,俟四十年後,由國家收回。或謂四十年後,國家若無此六十萬萬之資本,不能收贖將奈何?殊不知此大不然。此路修成後,國家可不用一錢,四十年後得二十萬里鐵路,並非要國家出錢收贖,不論賺錢賠錢,與國家無干。國家不出一錢之資本,以四十年平均計之,國家每年得一萬五千萬,此層可以無慮。或又謂鐵路事業獲利甚大,即如京張鐵路,五年可以歸本,若歸外人辦理全國鐵路,豈非四十年內應得之利,皆為外人所賺,不吃虧太巨乎?此又不然。我等若不先存此貪心,儘可由他賺去。倘使此路不能修成,千萬年我亦無利可賺,今讓他賺四十年以後,歸我完全所有,合計尚是便宜。況鄙人另有一條件,各路初修之時,我與外人即先訂好合同,俟二十年可以由我備價收贖,凡可以獲大利者,我即可以贖回,不獲利者即由他們辦去,在我亦絕不吃虧。即如將來由上海修至伊犂八千里一條鐵路,必能獲利,俟二十年後,我即按照該路股票之市價收贖,如原價一萬萬,我即出到二萬萬,亦不吃虧。此種辦法,較之借債修路,利益甚大。如中國滬寧鐵路,為借債所修,然第一年賠至二百八十萬,第二年賠至二百五十萬,凡賠錢在我,賺錢在人,即收回之時,仍須照出原價五千萬,其吃虧為何如。今政府擬提交參議院三項條件:(一)借款修路,如京漢、京奉、粤漢、川漢等路之辦法,與外人訂立借款合同。(二)招股章程,按照華洋合辦公司辦理。(三)批給外人修築,凡有資本者皆准包修一路,屆四十年期滿,由我收回。惟批辦一層,今人多不明白此中道理,以為路權一亡,主權隨之,此殆不知外國之成例。外國修路以批辦為最妥,批辦之合同,不牽及主權,與我何害?現在法國資本總較我國充足萬倍,然法國鐵路尚批給英人辦理。至於意大利亦然。若西班牙、秘魯等國,皆將全國鐵路一律批給外人包辦。此蓋以私人資格辦理交涉,與國際上無絲毫關係也。今反對此事之報紙,鄙人亦未細看,大約可分為三項:一、不明白大總統發命令之理由,且謂政府違法。不知此項命令,不過委任一工頭,籌畫此事,並非委任一職官。一、不明白批辦鐵路之利益,以為我招人資本代辦,勢必喪失主權。此層鄙人已曾詳細言之,不必再辯。若實在不獲利之鐵路,如西藏鐵路,在我不為不緊急;然若批給外人,則外人必不肯辦。故此項鐵路,惟有借債自修。一、謂此項大款一定難借;且謂鄙人在上海擬辦一銀行,借款不過一千萬,尚須將官產抵押,以此為反對理由。不知此事之原因,係因六國銀行團挾制太甚,借款久不成立,鄙人是時在上海與各外國資本家商議,擬圖抵制,六國銀行團皆謂此事非辦一中西合股之銀行不可,由華洋各出資本一千萬,外國即將此項債票寄往各國發賣,如此銀行組成,即可擔任六萬萬之借款,因該銀行有華股在內。鄙人當時曾電商政府,是否可以籌畫一千萬款辦理此事。當時政府一錢不名,安能籌出一千萬現款。後又與外國資本家商議,我先出二百五十萬。因上海現有一項官產,可以抵充此數,故有此一議,此蓋因抵制六國銀行團而發。現在大借款已又有轉圜之望,鄙人故未再議此事。鄙人以為今日之借款問題,亦猶之二十年前之革命。當鄙人主張革命之時,皆謂無理取鬧,萬無成功之望,今已達到目的。此事總比革命較易,將來自有美滿結果之一日。一、對於鄙人民辦國有主義,駁詰甚力,且引出美博士所著之經濟學,以為根據。殊不知美博士此書,著在二十年前,當時美國僅有四十萬里鐵路,今美國已達到八十萬里鐵路,故該博士之言已久不適用。且該博士以四十萬里鐵路為多,今反增至八十萬里,其說當何解?該報更有一種最離奇之議論,謂中國之幅員,東至西為三千英里,豈能容二十萬里之鐵路等語。法國之領土,長僅三百英里,寬僅二百英里,今法國有七十萬里鐵路,此文何說?至於民辦,固有最好之辦法。日本東京鐵路,即是三十年後由政府收回。今先問國家自辦鐵路,究竟能賺錢否?吾敢斷定,借款六十萬,必先消耗三十萬,此不獨中國為然,即各國亦猶是也。故鄙人主張,惟有批辦一法為最好。我若批給人辦,其承辦之人絕不肯任意消耗。此一定之理。鄙人主張借款辦鐵路,更主張批給外人包辦,且欲實行民生主義,以救種種方面之弊害,此即鄙人修辦鐵路之大意也。諸君如有不甚明白之處,可以隨便質問云云。

注釋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九月二十日)。原標題為「迎賓館報界招待會」,今標題據「胡本」。本講與前篇「中宣新編」之「修
築全國鐵道乃中華民國存亡之大問題」文句互有出入。今併存。

相關人名
堅利遜
相關地名
上海中國日本北京伊犂西班牙西藏東京法國祕魯秘魯粤漢開平滬寧漢川
相關專有名詞
六國銀行團北京迎賓館民生主義西藏鐵路京張鐵路參議院開平煤礦資政院滬寧鐵路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三冊

頁次

082-085

檢索詞出現頁次

太多,應從此停止修築。但何以當億氏時,美國尚只有四十萬英里鐵路,而今乃反增至八十萬英里乎?是該博士之言,久已不適用矣。考求外國之政治者,不可徒讀外國之古書,尤不可徒震於外國博士之名,遂謂其說無以難之也。
  第三、該報更有一種最離奇之議論,謂中國版圖東西三千里,南北二千里,何能築二十萬里之鐵路等語。不知法國之領土,長僅三百英里,寬僅二百英里;而鐵路之長,乃至七十萬里,此又何說?蓋土地縱橫之里數,純以直線計算之;而鐵路之在國內,則回環屈曲,各隨其勢,其道里豈能與國境方里相合。
  由此觀之,該報反對之說,毫無價值,諸君當可瞭然矣。且鄙人所主張鐵路民辦國有,確有最好之辦法與先例。日本之東京鐵路,即是民辦二十年後,乃由國家收回。若由國家自辦鐵路,試問究竟能賺錢否?此無論中國之京漢、滬杭已有成例,即如法如英如美亦莫不皆然。蓋凡百事業,公辦不如私辦之省時省費。私人之經營,往往並日兼程,暑之不足,繼之以夜。官之經營,則往往刻時計日:六時辦事,至七時則以為勞;一日可完,分作兩日,而猶不足。吾敢斷定,借款六十萬萬(註三),必先消耗三十萬萬(註四)。故往往一種事業,有官辦之十年不成,私辦之五年可就者。若批給外人承辦,彼必不肯遷延時日,任意消耗,此可斷言者。故鄙人主張借款修路,更主張批給外人包辦。惟私人經營之事業,每易流於壟斷之弊,是以鄙人又主張民生主義,四十年後,收歸國有。
(註一) 據「中宣新編」。
(註二) 原文為「銀團」,今據「會本」增「行」字。
(註三) 據「會本」增一「萬」字。
(註四) 據「會本」增一「萬」字。

附錄:鐵路為我國存亡大問題(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北京迎賓館報界招待會演講之另一記錄今日約請諸君,仍係為討論鐵路問題。因近日見有一二種報紙,對於鄙人主持修築全國鐵路,多有誤會,發生反對之議。其派別有兩種:一派實係未明白此事之真理;一派明知此事有益,而故意反對。若因不明白而批評討論,鄙人極
國父全集八二

為歡迎;若故意反對,立於極端反對之地位,以推翻此事為目的,要知此次鄙人主張修築全國鐵路,實為中華民國之存亡大問題,推翻此事,不啻推翻民國立國根本,此則鄙人期期以為不可。鄙人先將此事分晰言之。自大總統委任鄙人籌辦全國鐵路之命令一下,反對者或據法理,或就現勢,其所言雖各有一偏,其實際則皆由誤會。以鄙人主張民辦鐵路,而由政府委任,為反對根據,此論最為無聊。即如前清政府修築迎賓館,委任美人堅利遜包工,清政府苟不發一號令,堅利遜焉能包辦工程?今日鄙人之地位,亦是一包工者,政府發此號令,是承認鄙人包此工程。鄙人對於鐵路事業,頗有幾年研究,此次始敢發表意見,擔任此事,更蒙多數人贊成,又受政府委任。然鄙人包辦此事,不過一工頭之資格,並非職官,與前清委任堅利遜修築迎賓館,事同一例。國民既承認國家應修鐵路,即不能反對大總統發此號令,更不能反對鄙人領此號令。若謂政府委任一包工之人,仍須得議院同意,然則前清委任堅利遜,亦曾交資政院通過耶?以此為反對理由,不大可笑乎?即一報館論,須造房屋,必須覓一包工者,承認此事。報館之經理人必以全權委之工頭,不能謂報館修一房屋,仍須得股東同意。事之大小雖不同,其理則一。鄙人計畫擬修築二十萬里鐵路,需款在六十萬萬。現在中國財力必不足以舉此,勢必利用外資,此事又稍與平常委任一工頭,包辦工程不同。因既委人包工,必先有資本放出,包工者始能着手。今委任鄙人辦理鐵路,並無一文交出,其資本仍須鄙人設法籌借;既欲鄙人擔任資本,必須交給鄙人一種證據,鄙人始能持此與外人交涉。外人見我有政府委任證據,始不疑我,資本始能募集。且鄙人現在受任之全權,係有範圍,按照參議院將來議決之借債辦法,並非不守國家法律。蓋因現在我政府實無資本可辦鐵路,不得已而借外資。然以政府之名義借債,動輒牽起國際交涉。鄙人擬以私人資格,與該國資本家直接交涉,不與我政府相干,即外國政府亦不能過問,此實因我國外交問題困難,不能因此又牽動國際問題。即如開平煤礦之事,前清以政府資格派人到英國與英商起訴,其喪失國家之體面,莫此為甚。今鄙人以私人資格,與外國資本家議借款,是鄙人對於我政府負責任,對於外國資本家負責任,不對於外國政府負責任,我政府亦不對外國政府負責任。若不如此,必不能免國際交涉,故自信此種辦法,最為穩當。且鄙人擬於十年之內,修築全國二十萬里鐵路,若能得國民全體贊成,鄙人深信不待十年,可以全路告成。若國民處處反對,不但十年,即五十年亦不能修成。鄙人亦曾與外人商議組織公司事,外人亦多贊成此
演講民國元年九月八三

舉,將來可望有成。況鄙人之計畫,原定修成二十萬里鐵路,俟四十年後,由國家收回。或謂四十年後,國家若無此六十萬萬之資本,不能收贖將奈何?殊不知此大不然。此路修成後,國家可不用一錢,四十年後得二十萬里鐵路,並非要國家出錢收贖,不論賺錢賠錢,與國家無干。國家不出一錢之資本,以四十年平均計之,國家每年得一萬五千萬,此層可以無慮。或又謂鐵路事業獲利甚大,即如京張鐵路,五年可以歸本,若歸外人辦理全國鐵路,豈非四十年內應得之利,皆為外人所賺,不吃虧太巨乎?此又不然。我等若不先存此貪心,儘可由他賺去。倘使此路不能修成,千萬年我亦無利可賺,今讓他賺四十年以後,歸我完全所有,合計尚是便宜。況鄙人另有一條件,各路初修之時,我與外人即先訂好合同,俟二十年可以由我備價收贖,凡可以獲大利者,我即可以贖回,不獲利者即由他們辦去,在我亦絕不吃虧。即如將來由上海修至伊犂八千里一條鐵路,必能獲利,俟二十年後,我即按照該路股票之市價收贖,如原價一萬萬,我即出到二萬萬,亦不吃虧。此種辦法,較之借債修路,利益甚大。如中國滬寧鐵路,為借債所修,然第一年賠至二百八十萬,第二年賠至二百五十萬,凡賠錢在我,賺錢在人,即收回之時,仍須照出原價五千萬,其吃虧為何如。今政府擬提交參議院三項條件:(一)借款修路,如京漢、京奉、粤漢、川漢等路之辦法,與外人訂立借款合同。(二)招股章程,按照華洋合辦公司辦理。(三)批給外人修築,凡有資本者皆准包修一路,屆四十年期滿,由我收回。惟批辦一層,今人多不明白此中道理,以為路權一亡,主權隨之,此殆不知外國之成例。外國修路以批辦為最妥,批辦之合同,不牽及主權,與我何害?現在法國資本總較我國充足萬倍,然法國鐵路尚批給英人辦理。至於意大利亦然。若西班牙、秘魯等國,皆將全國鐵路一律批給外人包辦。此蓋以私人資格辦理交涉,與國際上無絲毫關係也。今反對此事之報紙,鄙人亦未細看,大約可分為三項:一、不明白大總統發命令之理由,且謂政府違法。不知此項命令,不過委任一工頭,籌畫此事,並非委任一職官。一、不明白批辦鐵路之利益,以為我招人資本代辦,勢必喪失主權。此層鄙人已曾詳細言之,不必再辯。若實在不獲利之鐵路,如西藏鐵路,在我不為不緊急;然若批給外人,則外人必不肯辦。故此項鐵路,惟有借債自修。一、謂此項大款一定難借;且謂鄙人在上海擬辦一銀行,借款不過一千萬,尚須將官產抵押,以此為反對理由。不知此事之原因,係因六國銀行團挾制太甚,借款久不成立,鄙人是時在上海與各外國資本家商議,擬圖抵制,六國
國父全集八四

銀行團皆謂此事非辦一中西合股之銀行不可,由華洋各出資本一千萬,外國即將此項債票寄往各國發賣,如此銀行組成,即可擔任六萬萬之借款,因該銀行有華股在內。鄙人當時曾電商政府,是否可以籌畫一千萬款辦理此事。當時政府一錢不名,安能籌出一千萬現款。後又與外國資本家商議,我先出二百五十萬。因上海現有一項官產,可以抵充此數,故有此一議,此蓋因抵制六國銀行團而發。現在大借款已又有轉圜之望,鄙人故未再議此事。鄙人以為今日之借款問題,亦猶之二十年前之革命。當鄙人主張革命之時,皆謂無理取鬧,萬無成功之望,今已達到目的。此事總比革命較易,將來自有美滿結果之一日。一、對於鄙人民辦國有主義,駁詰甚力,且引出美博士所著之經濟學,以為根據。殊不知美博士此書,著在二十年前,當時美國僅有四十萬里鐵路,今美國已達到八十萬里鐵路,故該博士之言已久不適用。且該博士以四十萬里鐵路為多,今反增至八十萬里,其說當何解?該報更有一種最離奇之議論,謂中國之幅員,東至西為三千英里,豈能容二十萬里之鐵路等語。法國之領土,長僅三百英里,寬僅二百英里,今法國有七十萬里鐵路,此文何說?
至於民辦,固有最好之辦法。日本東京鐵路,即是三十年後由政府收回。今先問國家自辦鐵路,究竟能賺錢否?吾敢斷定,借款六十萬,必先消耗三十萬,此不獨中國為然,即各國亦猶是也。故鄙人主張,惟有批辦一法為最好。我若批給人辦,其承辦之人絕不肯任意消耗。此一定之理。鄙人主張借款辦鐵路,更主張批給外人包辦,且欲實行民生主義,以救種種方面之弊害,此即鄙人修辦鐵路之大意也。諸君如有不甚明白之處,可以隨便質問云云。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九月二十日)。原標題為「迎賓館報界招待會」,今標題據「胡本」。本講與前篇「中宣新編」之「修 築全國鐵道乃中華民國存亡之大問題」文句互有出入。今併存。

政黨之目的在鞏固國家安寧社會(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九月十五日在北京國民黨歡迎會演講大意民國初建,應辦之事甚多,如欲積極進行,不能不賴政黨。政黨者,所以鞏固國家,即所以代表人民心理,能使國家鞏固,社會安寧,始能達政黨之用意。國民因之而希望於政黨者亦大。故為政黨者,於一般國民有許多義務,均應擔當,而盡心為之。此次來京,所極欲辦者鐵路。幸得參議院諸公及大總統之贊成,又已奉大總統命令。鄙人能力有限,
演講民國元年九月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