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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李綺庵及粵艦隊指示擊敵方略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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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李綺庵及粵艦隊指示擊敵方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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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復李綺庵及粵艦隊指示擊敵方略電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9/04/06

西元日期

1920/04/06

國父年歲

55

全文內容

復李綺庵及粵艦隊指示擊敵方略電(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四月六日
綺庵兄鑒:微電悉。海軍果確,則省城可襲,北艦可奪。二事得手,大功便成,不待粤軍之回矣。如省城不能襲,只能奪北艦,亦可先握花地、河南及黃埔、虎門各要塞,然後一面合各路圍攻省城,一面以艦隊進攻西江,節節取之,至梧州為止,握而守之以堵桂賊之出路。若二事皆不得手,則以艦隊收三水以下各邑為根據,而合水陸進攻西江如前,以待粤軍之回,則大功可成也。下電譯文粤艦隊同志公鑒:頃得丁陳代表電,悉諸公有志殺賊,以救桑梓,三千萬同胞將有出水火之望,快慰何似。進行方略請與安邦、綺庵詳商,謀定後動,務期一舉破賊可也。孫文復、魚。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李綺庵函電」(049/224)及原稿(050/363)。

相關人名
李綺庵陸進
相關地名
三水西江河南虎門梧州黃埔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208-209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265)。

致張佐丞指示時局方針電(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四月二日
  佐丞轉同志各將領諸兄鑒:頃悉諸兄已決議解決四川問題,甚喜甚慰。惟四川問題解決之後,宜先統一南方,然後對付北敵,方為萬全。若南方未統一以前,即出師武漢,是以四川一隅而對付北方全體,且後面更有桂賊助敵以擾我,則勝算未可操也。北敵向分兩派,馮派向守中立而與桂賊結,段派向主用兵,是南北之爭,其在前線作戰者,殆全屬吾黨與段派耳。近來段派大有覺悟,已與我黨調解,願歸和好,是此時北敵全數可以按兵不動,我正可乘時以清內奸,內奸清則南方可以統一,而段派當可就軌道也。且目前之為患者,心腹為大,外敵為小。而吾黨現有之力,攻桂為易,攻北為難,此孔明所以未出中原先擒孟獲,吾黨今日正宜師之,幸為留意。孫文、冬(四月三日發)。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稿(050/379)。

致陳炯明勗進攻桂逆電(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四月四日
  競存兄鑒:聞協和已與桂賊調和歸省,如此不武,殊出意外;然桂賊無能,亦於此見。今兄後路已肅清,正宜毅然猛擊,先發制人,毋為人制,則必操勝算,萬勿以協和息兵而餒,蓋此正兄獨立以建功立名之良機也。各路之響應視兄之進止為定,不審兄之決心有無因協和而中變,望為切實答復,以便轉致響應者。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稿(050/369)。

復李綺庵及粵艦隊指示擊敵方略電(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四月六日
  綺庵兄鑒:微電悉。海軍果確,則省城可襲,北艦可奪。二事得手,大功便成,不待粤軍之回矣。如省城不能襲,只能奪北艦,亦可先握花地、河南及黃埔、虎門各要塞,然後一面合各路圍攻省城,一面以艦隊進攻西江,節節取之,
國父全集二○八

至梧州為止,握而守之以堵桂賊之出路。若二事皆不得手,則以艦隊收三水以下各邑為根據,而合水陸進攻西江如前,以待粤軍之回,則大功可成也。下電譯文粤艦隊同志公鑒:頃得丁陳代表電,悉諸公有志殺賊,以救桑梓,三千萬同胞將有出水火之望,快慰何似。進行方略請與安邦、綺庵詳商,謀定後動,務期一舉破賊可也。孫文復、魚。
(註一) 據黨史會藏「李綺庵函電」(049/224)及原稿(050/363)。

復陳樹人告域多利交通部仍准保留函(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四月九日
  樹人兄鑒:昨接三月二十八日函稱,愛國獎章已次第得收,並具報發給獎章辦法,備悉。兄於發給獎章各事,異常慎重,感慰良深。至域多利交通部,愛國獎章亦統由兄查給,經三月十二日函達,料經照辦矣。頃接交通部部長李君翰屏暨黨務兼文牘主任謝奕賚二月廿九日來函,以新章所載並無交通部名稱,是域多利交通部似應取消,以符規則。惟交通部成立已久,且經居留地政府照准立案,為辦理黨務起見,應請變通辦法,特別保存,以利進行等因。按李君等所稱,亦屬實情。茲為維持黨務起見,該交通部准照舊留存,但內容辦法,應照海外支部通則辦理,凡該部各事,須承商總支部施行;即致各部公文,亦當多送總支部一份,以憑備案,而昭統一。除函覆該部李君等遵照外,特此函達,統希查照為盼。此頌公安。孫文、九年四月九日。
(註一) 據「佈告錄」第二十二、二十三號(民國九年六月十五日刊)。

致李綺庵詢軍事近情並轉陳策委定艦隊正副指揮電(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四月十日
  綺庵兄鑒:欠煤當在港設法為便。連發動費需款幾何?競存廣屬一動,即必出兵,兄能先動否?如不能動,則候競存定期再報。下電譯轉陳策君鑒:令電委丁培龍為正指揮,黃達觀為副指揮,統率艦隊,協力討賊。孫文、灰。
(註一) 據黨史會藏「李綺庵函電」(049/224)。

函電(下) 民國九年四月 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