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
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
宣言及文告
-018/10/27
189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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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註一) 民前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國積弱非一日矣!上則因循苟且,紛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近之辱國喪師,強藩壓境,堂堂華夏,不齒於鄰邦;文物冠裳,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無撫膺。夫以四百兆蒼生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固可發憤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庸奴誤國,荼毒蒼生,一蹶不興,如斯之極。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於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饒,蠶食鯨吞,已效尤於接踵;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有心人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厦之將傾。用特集會眾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抒此時艱,奠我中夏。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規條,臚列如左:
一、是會之設,專為振興中華維持國體起見。蓋我中華受外國欺凌,已非一日,皆由內外隔絕,上下之情罔通,國體抑損而不知,孑民受制而無告。苦厄日深,為害何極!茲特聯絡中外華人,創興是會,以申民志,而扶國宗。
一、凡入會之人,每名捐會底銀五元。另有義捐,以助經費,隨人惟力是視,務宜踴躍赴義。
一、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正副文案各一位,管庫一位,值理八位,差委二位,以專司理會中事務。
一、每逢禮拜四晚,本會集議一次,正副主席必要一位赴會,方能開議。
一、凡會中所收會底各銀,必要由管庫存貯妥當,或貯銀行,以備有事調用;惟管庫須有殷商二名擔保,以昭鄭重。
一、凡會中捐助各銀,皆為幫助國家之用,在此外不得動支,以省浮費。如或會中偶遇別事,要用小費者,可由會 友集議妥允,然後支給。
一、凡新入會者,須要會友一位引薦擔保,方得准他入會。
一、凡會內所議各事,當照捨少從多之例而行,以昭公允。
一、凡以上所訂規條,各友須要恪守;倘有善法,亦可隨時當眾議訂加增,以臻完美。
(註一) 此宣言最早見於檀香山自由新報特刊「檀山華僑」中「華僑史」之「中國革命黨在檀小史」,民國十八年出版;轉載於「革命文
獻」(黨史會編)第三輯。原標題為「興中會宣言書」,今標題據黨史會編「國父全集」(簡稱「會本」)。按檀香山興中會及
香港興中會總會當時為訂定規條章程草擬文件之時,並無所謂「宣言」一詞,據馮自由稱民國十七年馮著「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
史」出版,始以「宣言」為題,嗣後各種出版刊物多沿襲之(馮自由:興中會組織史,載「革命逸史」第四集,民國三十五年八
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本會以其雖無「宣言」之名,但具「宣言」之實,長久以來,亦循各家編輯原意,因之未改。若以現時
觀點目之,謂「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為「檀香山興中會規條」;「香港興中會宣言」為「香港興中會言」為「香港興中會章
程」亦無不可也。
國父全集
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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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及文告
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註一) 民前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一八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國積弱非一日矣!上則因循苟且,紛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近之辱國喪師,強藩壓境,堂堂華夏,不齒於鄰邦;文物冠裳,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無撫膺。夫以四百兆蒼生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固可發憤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庸奴誤國,荼毒蒼生,一蹶不興,如斯之極。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於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饒,蠶食鯨吞,已效尤於接踵;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有心人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厦之將傾。用特集會眾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抒此時艱,奠我中夏。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規條,臚列如左:
一、是會之設,專為振興中華維持國體起見。蓋我中華受外國欺凌,已非一日,皆由內外隔絕,上下之情罔通,國體抑損而不知,孑民受制而無告。苦厄日深,為害何極!茲特聯絡中外華人,創興是會,以申民志,而扶國宗。
一、凡入會之人,每名捐會底銀五元。另有義捐,以助經費,隨人惟力是視,務宜踴躍赴義。
一、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正副文案各一位,管庫一位,值理八位,差委二位,以專司理會中事務。
一、每逢禮拜四晚,本會集議一次,正副主席必要一位赴會,方能開議。
一、凡會中所收會底各銀,必要由管庫存貯妥當,或貯銀行,以備有事調用;惟管庫須有殷商二名擔保,以昭鄭重。
一、凡會中捐助各銀,皆為幫助國家之用,在此外不得動支,以省浮費。如或會中偶遇別事,要用小費者,可由會 友集議妥允,然後支給。
一、凡新入會者,須要會友一位引薦擔保,方得准他入會。
一、凡會內所議各事,當照捨少從多之例而行,以昭公允。
一、凡以上所訂規條,各友須要恪守;倘有善法,亦可隨時當眾議訂加增,以臻完美。
宣言及文告 民前十八年十月 一
(註一)此宣言最早見於檀香山自由新報特刊「檀山華僑」中「華僑史」之「中國革命黨在檀小史」,民國十八年出版;轉載於「革命文獻」(黨史會編)第三輯。原標題為「興中會宣言書」,今標題據黨史會編「國父全集」(簡稱「會本」)。按檀香山興中會及香港興中會總會當時為訂定規條章程草擬文件之時,並無所謂「宣言」一詞,據馮自由稱民國十七年馮著「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出版,始以「宣言」為題,嗣後各種出版刊物多沿襲之(馮自由:興中會組織史,載「革命逸史」第四集,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本會以其雖無「宣言」之名,但具「宣言」之實,長久以來,亦循各家編輯原意,因之未改。若以現時觀點目之,謂「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為「檀香山興中會規條」;「香港興中會宣言」為「香港興中會言」為「香港興中會章程」亦無不可也。
香港興中會宣言(註一) 民前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一八九五年二月十八日)
中國積弱,至今極矣!上則因循苟且,粉飾虛張;下則蒙昧無知,鮮能遠慮。堂堂華國,不齒於列邦;濟濟衣冠,被輕於異族。有志之士能不痛心!夫以四百兆人民之眾,數萬里土地之饒,本可發奮為雄,無敵於天下。乃以政治不修,綱維敗壞,朝廷則鬻爵賣官,公行賄賂;官府則剝民刮地,暴過虎狼。盜賊橫行,饑饉交集,哀鴻遍野,民不聊生,嗚呼慘哉!方今強鄰環列,虎視鷹瞵,久垂涎我中華五金之富,物產之多,蠶食鯨吞,已見效於踵接;瓜分豆剖,實堪慮於目前。嗚呼危哉!有心者(註二)不禁大聲疾呼,亟拯斯民於水火,切扶大厦之將傾,庶我子子孫孫,或免奴隸於他族(註三)。用特集志士以興中,協賢豪而共濟,仰諸同志,盍自勉旃。謹訂章程,臚列如左:
一、會名宜正也 本會名曰興中會,總會設在中國,分會散設各地。
二、本旨(註四)宜明也 本會之設,專為聯絡中外有志華人,講求富強之學,以振興中華,維持團體(註五)起見。蓋中國今日,政治日非,綱維日壞,強鄰輕侮百姓。其原因皆由眾心不一,祇圖目前之私,不顧長久大局。不思中國一旦為人分裂,則子子孫孫世為奴隸,身家性命,且不保乎!急莫急於此,私莫私於此;而舉國憒憒,無人悟之,無人挽之,此禍豈能倖免。倘不及早維持,乘時發奮,則數千年聲名文物之邦,累世代冠裳禮義之族,從以淪亡,由茲泯滅,是誰之咎?識時賢者,能無責乎?故特聯絡四方賢才志士,切實講求當今富國強兵之學,化
國父全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