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所有機關人員因公乘車往來須先購票方准上車令
飭所有機關人員因公乘車往來須先購票方准上車令
公牘
014/02/28
1925/02/28
60
飭所有機關人員因公乘車往來須先購票方准上車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令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等各行政機關首長。為令飭事:據管理粤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稱:「竊查職路乘車票費向有規定,無論官軍、商民、員司、工役均應照章購票,方准乘車,迭經通告在案。邇來仍有僅憑襟章、咭片或尋常函件任意乘車,軍界固屬居多,而各行政機關員司、工役亦復不少,更有包攬搭客,私運貨物,視職路為其供給之機關,人人可得自由來往,不須購票,貨物上下,亦得任意為之,藉以從中漁利。直勉視事後,查有前項情弊,即經嚴飭各主管員司認真稽查,逐漸整理,詎其多有不服干涉者,若欲強令購票,往往以屬重要職員可以不購。伏查全國鐵路通行定章,僅有軍人乘車半費記賬,並無其他機關重要職員亦可半費記賬之條。今竟違章搭車,習以為常,職路固有負擔軍政各費為數甚鉅,而每日必須之煤油、雜項、工資、薪水專恃所得六成車利,尚不敷支,其全路枕木爛已大半,購換則力有未能,自應開源節流,切實整頓,所有行政各機關在職人員因公往來,若再任令不購車票,是為全國鐵路所不許,且復損失車利,現狀固難維持,即軍政要需,亦復受其影響。除軍人乘車辦法,業已呈奉帥座核准,通令各軍總司令飭屬一體遵照,現在行政各機關員司工役乘車不購車票,應請一併禁示,以祛惡習。用特具文呈請帥座察核,俯予照准令行各機關轉飭所屬一體遵照,嗣後如有因公乘車往來,務須一律先購車票,方准上車,以維路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各行政機關人員,因公乘車,不購車票,既為鐵路章程所不許,自未便再任積習相沿,損及軍政要需,候即通令禁止可也。此令。印發並通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七八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514-515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請通令各行政機關人員乘車務須購票
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呈悉。各行政機關人員因公乘車不購車票,既為鐵路章程所不許,自未便再任積習相沿,損及軍政要需,候即通令禁止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七六號。
飭所有機關人員因公乘車往來須先購票方准上車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令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等各行政機關首長。為令飭事:據管理粤漢鐵路事務林直勉呈稱:「竊查職路乘車票費向有規定,無論官軍、商民、員司、工役均應照章購票,方准乘車,迭經通告在案。邇來仍有僅憑襟章、咭片或尋常函件任意乘車,軍界固屬居多,而各行政機關員司、工役亦復不少,更有包攬搭客,私運貨物,視職路為其供給之機關,人人可得自由來往,不須購票,貨物上下,亦得任意為之,藉以從中漁利。直勉視事後,查有前項情弊,即經嚴飭各主管員司認真稽查,逐漸整理,詎其多有不服干涉者,若欲強令購票,往往以屬重要職員可以不購。伏查全國鐵路通行定章,僅有軍人乘車半費記賬,並無其他機關重要職員亦可半費記賬之條。今竟違章搭車,習以為常,職路固有負擔軍政各費為數甚鉅,而每日必須之煤油、雜項、工資、薪水專恃所得六成車利,尚不敷支,其全路枕木爛已大半,購換則力有未能,自應開源節流,切實整頓,所有行政各機關在職人員因公往來,若再任令不購車票,是為全國鐵路所不許,且復損失車利,現狀固難維持,即軍政要需,亦復受其影響。除軍人乘車辦法,業已呈奉帥座核准,通令各軍總司令飭屬一體遵照,現在行政各機關員司工役乘車不購車票,應請一併禁示,以祛惡習。用特具文呈請帥座察核,俯予照准令行各機關轉飭所屬一體遵照,嗣後如有因公乘車往來,務須一律先購車票,方准上車,以維路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
國父全集五一四
各行政機關人員,因公乘車,不購車票,既為鐵路章程所不許,自未便再任積習相沿,損及軍政要需,候即通令禁止可也。此令。印發並通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七八號。
嘉獎前敵將士務儘速清除殘寇奠定粵疆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二日
大元帥令:前以曹吳禍國,出師北伐,盡撤東江之防,原示網開三面,冀其悔悟來歸。乃陳逆炯明、葉舉、洪兆麟等依附曹吳,怙惡作亂,始唆商團叛變,繼率殘餘圖逞,擾及寶安、東莞、石龍一帶,人民不堪荼毒。本大元帥為國戡亂,爰命將興師,深賴將帥戮力,士卒用命,不旬月間迭克名城要隘,潮汕指日可下,着前敵各軍長官傳諭嘉獎,激勵有眾,務於最短期間肅清殘寇,奠定粤疆,本大元帥有厚望焉。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三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民國十四年三月十日)大元帥令。
核覆兼督辦廣東治河事宜林森呈覆派員測勘東江河道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二日呈悉。仰仍派員測勘明確,趕緊設法開濬,以利軍行。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三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八二號。
核覆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報槍決殺人犯羅燦雲日期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三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三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八四號。
公牘(下) 民國十四年二月――三月 五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