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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會審公廨宣判「蘇報案」,鄒容、章炳麟被判入獄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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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會審公廨宣判「蘇報案」,鄒容、章炳麟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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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中國同盟會的成立
題名

上海租界會審公廨宣判「蘇報案」,鄒容、章炳麟被判入獄

民國紀年

民國紀元前八年

干支紀年

甲辰

西元紀年

一九○四年

舊曆月日

四月初七日

新曆(西曆)月日

五月二十一日

國父年歲

39

全文內容

初,章、鄒之被捕也,清廷要求引渡,上海領事團不允。嗣在上海租界會審公廨組織額外公堂,由上海縣令會審,先後四次。去年十一月初六日(十二月二十四日),所謂額外公堂宣判章炳麟、鄒容應以永遠監禁之罪。上海領事團對此發生異議,相持不能解決。而被告方面以久繫囹圄,法律及人道上均屬不合,要求立將控案註銷。北京清廷外務部深恐此案持久無功,遂允採納英使意見,從寬辦結。是年(甲辰、一九○四)四月初七日由上海租界會審公廨宣判章炳麟監禁西牢三年,鄒容監禁二年,自上年到案之日起算,期滿,逐出租界。此震動一時之大訟案,遂告結束。獄既定,鄒、章同在獄中罰作苦工。鄒年少性剛,往往不耐獄卒欺凌,時起爭執。又以啖麥飯不飽,益不能平。章乃為之日講佛典,更授以因明入正理論,曰:「學此可以解三年之憂矣」。(註六)

注釋

(註六) 「中華民國開國五十年文獻」第一編第十冊,五三六──五三八頁,五四二及五七五頁,民國五十二年
十一月十二日第一版,臺北。

相關人名
章炳麟鄒容
相關地名
上海北京
相關專有名詞
蘇報蘇報案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238-0239

相關照片

檢索詞出現頁次

  「大同日報」之旗幟一變,革命言論,鼓盪全美。華僑慕義者日眾,洪門宗旨,亦日趨純正。
  而先生在美則繼續與保皇黨論戰,所至皆大受華僑歡迎。(註五)

 四月初七日(五月二十一日)上海租界會審公廨宣判「蘇報案」,鄒容、章炳麟被判入獄。
   初,章、鄒之被捕也,清廷要求引渡,上海領事團不允。嗣在上海租界會審公廨組織額外公堂,由上海縣令會審,先後四次。去年十一月初六日(十二月二十四日),所謂額外公堂宣判章炳麟、鄒容應以永遠監禁之罪。上海領事團對此發生異議,相持不能解決。而被告方面以久繫囹圄,法律及人道上均屬不合,要求立將控案註銷。北京清廷外務部深恐此案持久無功,遂允採納英使意見,從寬辦結。是年(甲辰、一九○四)四月初七日由上海租界會審公廨宣判章炳麟監禁西牢三年,鄒容監禁二年,自上年到案之日起算,期滿,逐出租界。此震動一時之大訟案,遂告結束。獄既定,鄒、章同在獄中罰作苦工。鄒年少性剛,往往不耐獄卒欺凌,時起爭執。又以啖麥飯不飽,益不能平。章乃為之日講佛典,更授以因明入正理論,曰:「學此可
(註五)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二),一四八──一四九頁,世界書局印行,民國六十年四月再版, 臺北;馮自由:「革命逸史」第二集,一一六──一一八頁。

國父年譜 民元前八年(一九○四) 三十九歲 二三八

  以解三年之憂矣」。(註六)

 四月初十日(五月二十四日)偕黃三德始遊美國各埠,倡議洪門會員總註冊,重訂致公堂章程,使合革命宗旨。
   先生以致公堂會員佔旅美華僑之泰半,而團體渙散,內容複雜,主張分歧,不能為祖國革命之助。堂內職員,除三數熱心人士外,多半泥守舊習,鮮具遠大理想。各分堂對總堂之關係,大多陽奉陰違,有名無實,尤以美東海岸各埠為甚。欲恃其籌餉救國,實屬難事。先生審知其弊有三:一、洪門人士多已忘記反清宗旨;二、經保皇黨之歪曲宣傳,更使其民族意識模糊混淆;三、固有狹隘之反清思想,已不足應新時代之要求。因提出全美洪門會員重新舉行總註冊之議。略謂:「在美洪門會員既有十數萬人,若能重新舉行登記,不獨足以鞏固團體,回復威信,且可藉此收集鉅款,為致公堂基金及協助國內同志起義之需。」且願親往各埠遊歷,勸告洪門人士,同襄義舉。各職員咸表贊成。乃由先生重訂致公堂新章程,於序言之後列舉章程,共分八章六十七條(或謂八十條),實為一篇對內宣言書。序言略稱:「謀議改良,力圖進步,重訂新章,選舉賢能,以整頓堂務,而維繫人心。夫力分則弱,力合則強,眾志可以成
(註六)「中華民國開國五十年文獻」第一編第十冊,五三六──五三八頁,五四二及五七五頁,民國五十二年 十一月十二日第一版,臺北。

國父年譜 民元前八年(一九○四) 三十九歲 二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