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將土絲臺炮經費撥交講武學校令
飭將土絲臺炮經費撥交講武學校令
公牘
013/04/24
19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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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將土絲臺炮經費撥交講武學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令財政委員會。為令飭事:案據大本營軍政部部長程潛呈稱:「呈為呈請事:竊部長鑒於歷次革命迄無圓滿成功之事實,嘗推求其故,雖其中直接間接之原因不一,而真正服膺革命之軍事幹部人材過於缺乏,以致不能組成純粹革命軍之幹部軍隊,實為至大原因。部長為補救前項缺點起見,曾呈請組設中央陸軍教導團,以為培養軍事幹部人材,備他日效命國家之用,業奉鈞令准予照辦,並經部長遵照招選合格員生,於上年十月間開辦,並經呈報各在案。嗣因本黨創辦陸軍軍官學校,奉令騰出黃埔陸軍學校地址,因此感於種種困難,遂改計縮小範圍,將陸軍教導團名義取銷,改為陸軍講武學校,就原招之學生中挑選優等生約二百餘名,及由滇、粤、桂、湘各軍挑送考取者約百餘名(在教導團時期內,各軍送請收錄者甚多,因額限未收)合組一校,即就原中央陸軍醫院為校址,其教職各員大半由東西洋留學及本國軍官學校畢業就中之優秀者,於帥座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尤能絕對服從,充分了解。部長並擬將該校課程於軍事上應有學科外,兼授以較淺之政治、經濟、社會諸學科,以期能得充分之常識。又於每星期日請各名人講演本黨主義,此講演雖不拘題,而於現代思潮、本國情勢及鈞座提倡革命之原理與夫三民、五權之主張尤當特別注重。此部長前後辦理教導團及陸軍講武學校之經過情形及其主張之大概也。惟查自奉令准辦理教導團以來,一切招募設備、槍枝、伙食等等開辦費用,皆苦無着,除由部長設法借墊外,僅就鄒前財政廳長內撥歸職部之土絲臺炮經費項下每月平均約九千元左右一款稍資挹注(此款原係撥充軍政部經費),實在不敷甚鉅。現在戰事未息,國儲奇絀,籌款自屬不易,擬懇鈞座暫將上項土絲臺炮經費俯賜明令指定作為該校常費,其不足者仍由部長另行籌補。似此辦理,於政府收入所關甚微,而培養人材之效益不可計量,部長實已籌之再三,非敢冒昧凟聽也。除造具預算另文賷呈外,所有職部前後辦理陸軍教導團及陸軍講武學校並懇指定土絲臺炮經費月計九千元為校經費各緣由,理合呈請鈞座俯賜察核,指令祇遵,不勝惶恐待命之至。」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該校經費准予由廣東土絲臺炮經費項下每月撥九千元,至該校歸併軍官學校之日為止。候即令行財政委員會轉行廣東財政廳遵照辦理可也。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委員會即便轉行廣東財政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七七號,另見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國父全集
第七冊
180-181
目繁多,攜械橫行,流弊叢生,勢所必至。亟應從嚴取締,以肅軍紀,而保公安。自今以後,凡有防地之軍隊,着即各回原防,不得在廣州市內設立司令部或辦事處、留守處。原駐市內滇軍第二師各旅、團、營,着移駐西郊之西村及江村、新街一帶。滇軍第二軍各部,着移駐東郊燕塘、石牌、東浦一帶駐紮。若未有指定防地之軍隊,凡軍師以上者,准在市上設立司令部或辦事處、留守處,所轄部隊亦應自行擇地遷駐郊外。其他一切游擊、別動、先鋒、警衛、警備、梯團、支隊、其路某縱隊等非正式編制之軍隊,除廣東省警衛軍及經本大元帥特許者外,無論所屬何軍,永遠不准駐紮市內設立機關。其向駐市內者,限於奉令十日內一律遷出,撤銷機關。逾限即責衛戍總司令部、公安局長會同分別繳械解散。事關整軍衛民,各統兵將領務宜認真辦理。廣州衛戍總司令、公安局長有維持市內治安之責,仍着隨時查察,永保治安,仰軍政部通令遵照。切切。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限期各軍移郊之帥令」條。
核覆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呈請指定臺炮經費為陸軍講武學校常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呈悉。該校經費准予由廣東土絲、臺炮經費項下,每月撥九千元,至該校歸併軍官學校之日為止。候即令行財政委員會轉行廣東財政廳遵照辦理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指令第三八五號。原令未署日期,茲依與本令內容一致之大元帥訓令第一七七號之發令日期,推定為四月二十四日。
飭將土絲臺炮經費撥交講武學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令財政委員會。為令飭事:案據大本營軍政部部長程潛呈稱:「呈為呈請事:竊部長鑒於歷次革命迄無圓滿成功之事實,嘗推求其故,雖其中直接間接之原因不一,而真正服膺革命之軍事幹部人材過於缺乏,以致不能組成純粹革命軍
國父全集一八○
之幹部軍隊,實為至大原因。部長為補救前項缺點起見,曾呈請組設中央陸軍教導團,以為培養軍事幹部人材,備他日效命國家之用,業奉鈞令准予照辦,並經部長遵照招選合格員生,於上年十月間開辦,並經呈報各在案。嗣因本黨創辦陸軍軍官學校,奉令騰出黃埔陸軍學校地址,因此感於種種困難,遂改計縮小範圍,將陸軍教導團名義取銷,改為陸軍講武學校,就原招之學生中挑選優等生約二百餘名,及由滇、粤、桂、湘各軍挑送考取者約百餘名(在教導團時期內,各軍送請收錄者甚多,因額限未收)合組一校,即就原中央陸軍醫院為校址,其教職各員大半由東西洋留學及本國軍官學校畢業就中之優秀者,於帥座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尤能絕對服從,充分了解。部長並擬將該校課程於軍事上應有學科外,兼授以較淺之政治、經濟、社會諸學科,以期能得充分之常識。又於每星期日請各名人講演本黨主義,此講演雖不拘題,而於現代思潮、本國情勢及鈞座提倡革命之原理與夫三民、五權之主張尤當特別注重。此部長前後辦理教導團及陸軍講武學校之經過情形及其主張之大概也。惟查自奉令准辦理教導團以來,一切招募設備、槍枝、伙食等等開辦費用,皆苦無着,除由部長設法借墊外,僅就鄒前財政廳長內撥歸職部之土絲臺炮經費項下每月平均約九千元左右一款稍資挹注(此款原係撥充軍政部經費),實在不敷甚鉅。現在戰事未息,國儲奇絀,籌款自屬不易,擬懇鈞座暫將上項土絲臺炮經費俯賜明令指定作為該校常費,其不足者仍由部長另行籌補。似此辦理,於政府收入所關甚微,而培養人材之效益不可計量,部長實已籌之再三,非敢冒昧凟聽也。除造具預算另文賷呈外,所有職部前後辦理陸軍教導團及陸軍講武學校並懇指定土絲臺炮經費月計九千元為校經費各緣由,理合呈請鈞座俯賜察核,指令祇遵,不勝惶恐待命之至。」
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該校經費准予由廣東土絲臺炮經費項下每月撥九千元,至該校歸併軍官學校之日為止。候即令行財政委員會轉行廣東財政廳遵照辦理可也。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委員會即便轉行廣東財政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七七號,另見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着中央直轄第二師師長周之貞即將拘留鄉民解省訊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四月一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