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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參眾兩院議員說明革命舉債情形並駁斥讕言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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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參眾兩院議員說明革命舉債情形並駁斥讕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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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參眾兩院議員說明革命舉債情形並駁斥讕言函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5/12/22

西元日期

1916/12/22

國父年歲

51

全文內容

致參眾兩院議員說明革命舉債情形並駁斥讕言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敬啟者:文恫異族專制之害,實行革命事業二十餘年,至乙未廣州謀洩事敗,文兄弟家產遂蕩然無存。後此如惠州、黃岡、欽廉、鎮南關、河口以迄廣東新軍之役、廣州三月念九之師,其一切經營,皆文為之謀主,而其費用,則皆華僑同志出之。其他各省軍馬之聯絡運動,與謀未遂而敗者,所費亦匪鮮。雖其間亦有慨然為國捐輸之人,然應于借募企成功之償還者實過半。臨時政府成立,對于此等款項,不但未償,且以各省用兵,中央支絀,更加借滬上廣潮商人之款,及美洲、南洋華僑之款。及財政部移交北京,則祇以一紙證據塞責,其款固至今未償也。
二次革命失敗,文覩袁氏有帝制自為之意,首組中華革命黨,推翻專制,而保共和。顧以前此民國告成,出資者尚無所取償,乃與為必還之證約,從新舉債,計募借華僑款一百七十萬元,借入日本商人債一百萬元,資以起義。最初以肇和之附義,樹反對帝制之聲,不幸挫敗,尚足為袁氏對外宣言稱帝,必無亂事之反證。雲南既起,廣東及長江兩方面,屢建義旗,牽倒袁兵,使龍氏內顧不暇,僅以偏師犯滇,後無繼者,桂省不被其脅,長江各省,留兵防守,不敢空羣與滇軍爭勝。其後廣東軍隊並起,牽制龍氏,桂省義師遂得展布于湘省。又以東北軍搗袁氏之虛,而奪其魄。袁氏既死,黎公繼任,率先罷兵,為諸軍倡。當時廣東軍、東北軍人各萬餘,支持數月,上海、長江上下游,眾未發者稱之。又在川、滇亦有布置,今盧、石兩司令(註二)尚效力行間。此外,各省仍有聯絡,凡此聯絡、發難、維持之費,及解散費之大部分,均由籌借之款以支持,一切出入,井然可稽。
民國大定,乃于九月中使人請于政府,以為是役之出資者,皆為共和也,共和既復,而一不之恤,是則在國家為寡恩,在國民為負義,故請求政府代為償還,非徒以保個人之信用也。若謂革命為多事,謂不忍于帝制而假資以助光復者,為自業自得,則文亦有以報命于海內外矣。比者政府亦幸察其實情,允俟稽核之後,代為償還。而外間謠諑不一,且有議員提起質問,其為監督政府、慎重用財起見,豈曰無當,然所指摘,一不衷諸事實。有謂華僑之資捐而非借者,則不知所借華僑之款,為埠以百計,皆有證據可稽。其日本商人之款,今亦無從秘密,可任調查。有謂乘政府美款成立索資者,則不知文之請求,係自九月,其時美款並無所聞。文但問政府對于此款承認與否,並不計承認之後,何時可以支出,豈有因利乘便之見。且所請于政府者,止為代償債務。前此所借,用之國事;今此之還,還之本人。文毫無所與也。其謬最甚者,謂以此項巨款,飽私人之欲壑,此則直為誣謗。文奔走二十餘年,曾忝任總統之職,自問流俗權利爭奪之見,去之且遠,何物貨賄,足以污人。試還詰言者,若能舉某一處、某一種財產,為文所私,則文亦甘任其罰。而償還之際,政府自有稽核之權,抑無俟辯矣。
文以為,人民對于國家,皆有莫大之責任,而夙昔抱持三民主義,猶有未達者,故素不自伐其功。此次總統叙勳,乃予以大勳位,文不敢遽辭,亦不敢遽受。何則?共和政府,孰先創之?袁氏帝制,孰先討之?此世所指為有功者,而文則始終賴華僑有志之士毀家傾產以為之助。若曰無功,是以一人之謙讓而沒之也;其曰受功,則雖總統遇我厚,然他人出血汗猶未得償,我能靦顏獨被優異耶?此所以一再申請,企不深負此多數愛國忘家之士。抑以為,凡我民國有血氣者,不宜負彼也。夫帝制用款,數累萬萬,國人猶不能不為袁氏任責,而此反對帝制之用款,不過其百分之一,對之反生疑義,軒輊厚薄,寧有說以處之。
文性不好辯,故當袁氏稱帝之日,蜚語滿海內,文皆不出一言。今者請求還償債,實非關係個人。慮以少數人成虎鑠金,搖惑觀聽,因略序事實,並駁正反對者之言。人心不死,來者難誣,文亦惟有俟我國民之公論而已。敬請公安。孫文啟。中華民國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注釋

(註一) 據上海「中華新報」(民國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孫中山先生致參眾兩院議員書」條,文字有訛誤錯植者已加考實訂正。
(註二) 石、盧,指石青陽、盧師諦。

相關人名
黃岡
相關地名
上海大定公安日本北京河口長江南洋南關美洲惠州欽廉雲南黃岡廣州廣東鎮南鎮南關
相關專有名詞
二次革命三民主義中華革命黨革命黨新軍臨時政府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467-469

檢索詞出現頁次

敬啟者:克強先生交遊滿天下,車笠之盟,縞紵之好,究有僕等所未悉者。代主喪務,勉持大體,徵名遍訃,恐有未週,諸祈見諒為幸。主喪友人孫文、唐紹儀、柏文蔚、李烈鈞、蔡元培、譚人鳳。十二月廿一日。
(註一) 據「會書」之十「函札」。

復郭標等告收到捐款並述更換領事及國內政情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迺生先生暨各同志公鑒:敬復者,十一月十四日函已經收閱。雪梨領事不得力,自於僑民發展有礙。現在外交總長伍君,尚親民黨,但此時彼尚未立定腳跟,更換之事,一時亦無此力量,俟稍緩有機會,再行圖之。匯來銀玖百五十六鎊十司令,合上海銀柒仟肆百貳拾捌元叁毫柒仙,已經收到,並用電復,想早達到。茲並將收條寄上,其餘統委財政部查明奉覆。又李襄伯君來函,詢問政局,足見熱心。現在國會雖為不黨主義所阻,表面上未見政黨出現,實際我黨仍占大多數。內閣中自唐少川辭職後,雖名為有黨人在內閣中為總長,實恐其無甚氣力,且為官僚所化,殊不足恃也。督軍中亦有二三人與吾黨甚親近,大略如此,餘俟續報,希傳與李君知之。即請公安。孫文啟、十二月廿二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49/351)。

致參眾兩院議員說明革命舉債情形並駁斥讕言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敬啟者:文恫異族專制之害,實行革命事業二十餘年,至乙未廣州謀洩事敗,文兄弟家產遂蕩然無存。後此如惠州、黃岡、欽廉、鎮南關、河口以迄廣東新軍之役、廣州三月念九之師,其一切經營,皆文為之謀主,而其費用,則皆華僑同志出之。其他各省軍馬之聯絡運動,與謀未遂而敗者,所費亦匪鮮。雖其間亦有慨然為國捐輸之人,然應于借募企成功之償還者實過半。臨時政府成立,對于此等款項,不但未償,且以各省用兵,中央支絀,更加借滬上廣潮商人之款,及美洲、南洋華僑之款。及財政部移交北京,則祇以一紙證據塞責,其款固至今未償也。
  二次革命失敗,文覩袁氏有帝制自為之意,首組中華革命黨,推翻專制,而保共和。顧以前此民國告成,出資者尚
函電(上)民國五年十二月四六七

無所取償,乃與為必還之證約,從新舉債,計募借華僑款一百七十萬元,借入日本商人債一百萬元,資以起義。最初以肇和之附義,樹反對帝制之聲,不幸挫敗,尚足為袁氏對外宣言稱帝,必無亂事之反證。雲南既起,廣東及長江兩方面,屢建義旗,牽倒袁兵,使龍氏內顧不暇,僅以偏師犯滇,後無繼者,桂省不被其脅,長江各省,留兵防守,不敢空羣與滇軍爭勝。其後廣東軍隊並起,牽制龍氏,桂省義師遂得展布于湘省。又以東北軍搗袁氏之虛,而奪其魄。袁氏既死,黎公繼任,率先罷兵,為諸軍倡。當時廣東軍、東北軍人各萬餘,支持數月,上海、長江上下游,眾未發者稱之。又在川、滇亦有布置,今盧、石兩司令(註二)尚效力行間。此外,各省仍有聯絡,凡此聯絡、發難、維持之費,及解散費之大部分,均由籌借之款以支持,一切出入,井然可稽。
  民國大定,乃于九月中使人請于政府,以為是役之出資者,皆為共和也,共和既復,而一不之恤,是則在國家為寡恩,在國民為負義,故請求政府代為償還,非徒以保個人之信用也。若謂革命為多事,謂不忍于帝制而假資以助光復者,為自業自得,則文亦有以報命于海內外矣。比者政府亦幸察其實情,允俟稽核之後,代為償還。而外間謠諑不一,且有議員提起質問,其為監督政府、慎重用財起見,豈曰無當,然所指摘,一不衷諸事實。有謂華僑之資捐而非借者,則不知所借華僑之款,為埠以百計,皆有證據可稽。其日本商人之款,今亦無從秘密,可任調查。有謂乘政府美款成立索資者,則不知文之請求,係自九月,其時美款並無所聞。文但問政府對于此款承認與否,並不計承認之後,何時可以支出,豈有因利乘便之見。且所請于政府者,止為代償債務。前此所借,用之國事;今此之還,還之本人。文毫無所與也。其謬最甚者,謂以此項巨款,飽私人之欲壑,此則直為誣謗。文奔走二十餘年,曾忝任總統之職,自問流俗權利爭奪之見,去之且遠,何物貨賄,足以污人。試還詰言者,若能舉某一處、某一種財產,為文所私,則文亦甘任其罰。而償還之際,政府自有稽核之權,抑無俟辯矣。
  文以為,人民對于國家,皆有莫大之責任,而夙昔抱持三民主義,猶有未達者,故素不自伐其功。此次總統叙勳,乃予以大勳位,文不敢遽辭,亦不敢遽受。何則?共和政府,孰先創之?袁氏帝制,孰先討之?此世所指為有功者,而文則始終賴華僑有志之士毀家傾產以為之助。若曰無功,是以一人之謙讓而沒之也;其曰受功,則雖總統遇我厚,然他
國父全集四六八

人出血汗猶未得償,我能靦顏獨被優異耶?此所以一再申請,企不深負此多數愛國忘家之士。抑以為,凡我民國有血氣者,不宜負彼也。夫帝制用款,數累萬萬,國人猶不能不為袁氏任責,而此反對帝制之用款,不過其百分之一,對之反生疑義,軒輊厚薄,寧有說以處之。
  文性不好辯,故當袁氏稱帝之日,蜚語滿海內,文皆不出一言。今者請求還償債,實非關係個人。慮以少數人成虎鑠金,搖惑觀聽,因略序事實,並駁正反對者之言。人心不死,來者難誣,文亦惟有俟我國民之公論而已。敬請公安。
孫文啟。中華民國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上海「中華新報」(民國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孫中山先生致參眾兩院議員書」條,文字有訛誤錯植者已加考實訂正。
(註二) 石、盧,指石青陽、盧師諦。

與唐紹儀等聯名請北京政府撥還黃興為公所負債款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二月
  黃興氏生前奔走國事,為公負債十七萬元,請予撥還。孫文、唐紹儀、譚人鳳、李烈鈞、柏文蔚、章炳麟。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京政府予以婉拒。

為介紹浙省特派調查南洋實業專員王孚川等致鄧澤如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註二)
  澤如先生臺鑒:茲有浙省特派調查南洋實業專員王君孚川(名廷揚)、丁君心耕(名福田)來觀貴埠之光,特為紹介,希妥為招待,並導觀一切;且紹介之於貴埠暨鄰近各埠實業家,俾得詳細調查,將來歸國報告,鼓舞政府,振興實業,保護華僑之心,必大有所助也。專此敬達,即請臺安。孫文。
(註一) 據「鄧編手札」原件影印。
(註二) 原函未署年月,據民國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孫先生致鄧澤如函中有「浙督雖易人」之語,王、丁當為原浙江督軍呂公望所派。按呂 於民國六年一月一日被免職,故此件當發于民國五年秋冬之間。

函電(上) 民國五年十二月 四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