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帥府參軍處組織條例
大元帥府參軍處組織條例
規章
006/09/19
19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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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帥府參軍處組織條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九日第 一 條 參軍處按照大元帥府組織條例第二條組織之。第 二 條 參軍處設左列各科:
一、總務科;
二、會計科;
三、庶務科。第 三 條 總務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一、關於機密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事項;
四、關於典禮儀式,設備扈從、並軍樂及其他雜務;
五、關於府內衛生事項;
六、關於不屬他科主管事項。第 四 條 會計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預(註二)算決算事項;
二、關於收入支出、簿記及金庫事項;
三、關於會計之監查事項。第 五 條 庶務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一、關於物品採辦、保管事項;
二、關於本府整理、裝修及其他雜務。第 六 條 參軍處設副官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一、關於府內勤務、傳達命令、及接待賓客事項;
二、關於府內警衛風紀稽查事項;
三、關於管理弁兵雜役人等事項。第 七 條 參軍處設電報總管一員,電報員若干人,掌理關於電務事宜。第 八 條 參軍處因事務之繁簡,得酌設各等通譯、差遣、技師、錄事、供事若干員。附則第 九 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及應行修改之處,由處長隨時呈請大元帥核奪。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三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註二) 原文作「豫」,今改正。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16-317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二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日)。
大元帥府參軍處組織條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第 一 條 參軍處按照大元帥府組織條例第二條組織之。
第 二 條 參軍處設左列各科:
一、總務科;
二、會計科;
三、庶務科。
第 三 條 總務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一、關於機密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事項;
四、關於典禮儀式,設備扈從、並軍樂及其他雜務;
五、關於府內衛生事項;
六、關於不屬他科主管事項。
第 四 條 會計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預(註二)算決算事項;
二、關於收入支出、簿記及金庫事項;
三、關於會計之監查事項。
第 五 條 庶務科設科長一員,一、二、三等科員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國父全集 三一六
一、關於物品採辦、保管事項;
二、關於本府整理、裝修及其他雜務。
第 六 條 參軍處設副官若干人,掌理左列事務:
一、關於府內勤務、傳達命令、及接待賓客事項;
二、關於府內警衛風紀稽查事項;
三、關於管理弁兵雜役人等事項。
第 七 條 參軍處設電報總管一員,電報員若干人,掌理關於電務事宜。
第 八 條 參軍處因事務之繁簡,得酌設各等通譯、差遣、技師、錄事、供事若干員。
附則
第 九 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及應行修改之處,由處長隨時呈請大元帥核奪。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三號(民國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註二) 原文作「豫」,今改正。
軍政府公報發行章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 一 條 軍政府公報暫由大元帥府秘書處公報課發行。
第 二 條 軍政府公報按照陽曆自九月二十日起,每日出報一號。定購一月者,收回報價大洋八角;三月貳元三角;半年四元五角;常年八元。須先交報價,郵費在外,零售每號銅元四枚。
第 三 條 凡遠近訂購公報,預繳報費後給予定報收單,即照開明地址分別寄送,如有遷移事故,須隨時知照,以便更改。
規章 民國六年九月 三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