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祭伍廷芳週年忌辰並優議褒揚令
致祭伍廷芳週年忌辰並優議褒揚令
公牘
012/06/22
19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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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祭伍廷芳週年忌辰並優議褒揚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元帥令:前外交總長兼財政總長廣東省長伍廷芳,學術閎通,名重中外,民國肇造,翊贊共和,厥功至偉。當督軍團作亂,拒絕副署解散國會命令,大節凜然。隨本大元帥南來,以護法倡率各省,屢經艱阻,志氣不撓,非惟民國之元勳,實乃人倫之模楷。去歲廣州之變,憤慨成疾,遂以不起,凡在邦人,所同痛悼。日月云邁,忽已歲週,本大元帥眷懷往事,彌念同心,感國步之多艱,歎斯人之不作,本月二十三日為伍前總長身殉國難之期,應設奠致祭,以申追悼。本大元帥因督師東江,特派總參議胡漢民恭代行禮,並著內政部查取民國成例,優議褒揚之典,昭示崇報,用詔來茲。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令。
國父全集
第六冊
344-345
所未有。職局肇慶分局內云無線電器具暨傢私,一切損失殆盡。茲當軍事時期,電報傳達軍情,最關緊要,亟應從速規復,以利戎機。昨經派員前往修理,已可照常通電,所有修理及購置費用,經該委員列單呈報前來,局長復核屬實,理合轉呈察核,伏乞俯准令行會計司照數支付,俾便領發。」等情前來。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司長即便遵照發給。
修理費數目清冊一本并發。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九九號。
核覆趙士北呈為清理庶獄遵將犯罪輕微人犯列冊呈請鑒核明令減免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呈及清冊均悉,應予照准。仰即轉令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六八號。趙士北時為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
核覆廣東省長廖仲愷呈古應芬請設置西江船舶檢查所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呈悉。已電令該主任准予設立,仰該省長即轉令交涉員查照成案,知令駐粤各國領事查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七三號。
致祭伍廷芳週年忌辰並優議褒揚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元帥令:前外交總長兼財政總長廣東省長伍廷芳,學術閎通,名重中外,民國肇造,翊贊共和,厥功至偉。當督軍團作亂,拒絕副署解散國會命令,大節凜然。隨本大元帥南來,以護法倡率各省,屢經艱阻,志氣不撓,非惟民國之
國父全集三四四
元勳,實乃人倫之模楷。去歲廣州之變,憤慨成疾,遂以不起,凡在邦人,所同痛悼。日月云邁,忽已歲週,本大元帥眷懷往事,彌念同心,感國步之多艱,歎斯人之不作,本月二十三日為伍前總長身殉國難之期,應設奠致祭,以申追悼。本大元帥因督師東江,特派總參議胡漢民恭代行禮,並著內政部查取民國成例,優議褒揚之典,昭示崇報,用詔來茲。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令。
飭王棠發給中央直轄討賊軍第一師第三團墊支費用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令大本營會計司司長王棠。據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一師第三團團長鄧演達呈稱:「竊職前奉鈞令,將東路討賊軍駐省砲兵營撥歸職團指揮,所有該砲兵營一切工作,業既準備完畢,其應用器具亦既分別購置,計共墊支銀八十二元零七仙,理合列單連同單據彙呈鈞座,懇請核准如數補給,以資歸墊」等語,並具清單前來。除令秘書處轉知照准外,合行令仰該司長查照發給。清單併發。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五號。
飭財政廳保管造幣廠公物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查廣東造幣廠久停工作,所有該廠督辦、會辦、監督等職,應即取銷,一切公文物件,着由該省長轉令財政廳派員保管。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六號。
官產沙田兩清理處仍歸財政廳管轄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元帥令:官產清理處及沙田清理處着仍歸財政廳管轄處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六月 三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