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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韶關與民衝突之弁兵已分別懲處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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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韶關與民衝突之弁兵已分別懲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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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知韶關與民衝突之弁兵已分別懲處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3/17

西元日期

1924/03/17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知韶關與民衝突之弁兵已分別懲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為令知事:據豫軍討賊軍總司令樊鍾秀呈:「為呈報事:查韶關兵士肇事傷斃店伴一案,經將肇事大概情形並派參謀長朝敬銘馳往查辦呈報在案。茲據該參謀長文電報稱:灰曉丑時抵韶,即調查肇事原因,本早傳齊各旅所部長官集議,咸稱三旅六團二營所部副兵王文彬一名,因往同樂酒樓借籠炊餑,該店堅不應允,致起口角,副兵不甘受辱,同棚報知班長,邀同數人復往,遂致爭鬧不休,附近衛兵恐釀事端,馳至勸解,店伴誤為幫助,致更誤會。時適有二旅旅部馬弁李書紀聞聲趕至,手攜短槍,與店伴互相糾纏,卒因奪槍失慎,悞斃店伴一名,負傷一人,因是各商店多起恐慌等由。當即撫慰該店,並將帶槍釀禍馬弁李書紀、肇事副兵王文彬二名看押,請示辦法前來。據此,當即電示馬弁李書紀就地槍決,副兵王文彬寄押縣署,查明懲辦,查此次韶城因借籠炊餑,致肇事端,所部長官對於士兵平日不能嚴加約束,臨時又未到場彈壓,咎有應得,除將該管各長官免職留任圖功贖罪外,合將肇事情形并槍決馬弁李書紀、懲辦副兵王文彬、免職該管長官情形,合併呈報鑒核。」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該部兵士因與商民誤會衝突,致傷斃人命。據稱已將肇事弁兵分別槍決懲辦,並將該管長官免職留任,辦法甚是,已交軍政部查照矣。印發外,合行令仰該部長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四號。

相關人名
王文彬李書紀程潛樊鍾秀
相關地名
韶城韶關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政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19-120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三號。

核覆豫軍討賊軍總司令樊鍾秀呈報駐韶兵士肇事已將肇事馬弁李書紀
依法槍決副兵王文彬押辦暨各該管長官免職留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呈悉。該部兵士因與商民誤會衝突,致傷斃人命。據稱已將肇事弁兵分別槍決、懲辦,並將該管長官免職留任。辦法甚是,已交軍政部查照矣。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五三號。

飭知韶關與民衝突之弁兵已分別懲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為令知事:據豫軍討賊軍總司令樊鍾秀呈:「為呈報事:查韶關兵士肇事傷斃店伴一案,經將肇事大概情形並派參謀長朝敬銘馳往查辦呈報在案。茲據該參謀長文電報稱:灰曉丑時抵韶,即調查肇事原因,本早傳齊各旅所部長官集議,咸稱三旅六團二營所部副兵王文彬一名,因往同樂酒樓借籠炊餑,該店堅不應允,致起口角,副兵不甘受辱,同棚報知班長,邀同數人復往,遂致爭鬧不休,附近衛兵恐釀事端,馳至勸解,店伴誤為幫助,致更誤會。時適有二旅旅部馬弁李書紀聞聲趕至,手攜短槍,與店伴互相糾纏,卒因奪槍失慎,悞斃店伴一名,負傷一人,因是各商店多起恐慌等由。當即撫慰該店,並將帶槍釀禍馬弁李書紀、肇事副兵王文彬二名看押,請示辦法前來。據此,當即電示馬弁李書紀就地槍決,副兵王文彬寄押縣署,查明懲辦,查此次韶城因借籠炊餑,致肇事端,所部長官對於士兵平日不能嚴加約束,臨時又未到場彈壓,咎有應得,除將該管各長官免職留任圖功贖罪外,合將肇事情形并槍決馬弁李書紀、懲辦副兵王文彬、免職該管長官情形,合併呈報鑒核。」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該部兵士因與商民誤會衝突,致傷斃人命。據稱已將肇事弁兵分別槍決懲辦,並將該管長官免職留任,辦法甚是,已交軍政部查照矣。印發外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三月一一九

,合行令仰該部長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一○四號。

飭各軍長官派員會同公安局長等立即解散各軍在河面所設勒收機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大元帥令:迭據商民呈稱:「省河河面勒收保護費之兵船,如沙基、涌口之江防司令、北江護商隊,每船經過勒收領旗費二元有奇。泮塘、涌口之滇軍第二師保商隊月收西、北江來往船,每船六元餘。泮塘、涌口之衛戍司令部護商監理分處,勒收省河各船保護費。十二區三分署前之湘軍第五路第四游擊統領部、如意坊附近河面之滇軍西江保商隊等,煩征苛斂,商民不堪。請撤銷以安地方」等情前來。據此,當飭派員查明確有其事。當此財政統一,正在實行之際,所有攔河收費機關,自應一律停止。着各該軍長官即日派員協同公安局長、海防司令,將上列各機關立即解散,以一政令而利人民。特此令達,仰即遵照。仍將遵照情形具報查考。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帥令解散勒收機關」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又同月二十七日廣州「民國日報」重刊此令。

核覆北江商運局長韋榮熙呈報遵令撤局日期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五五號。

核覆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請廣東公立警監專門學校校長歸
該廳任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國父全集 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