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試辦臺山自治批
特許試辦臺山自治批
公牘
013/03/08
19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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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試辦臺山自治批(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八日
特許試辦臺山自治事宜,着省長照此摺所擬各條,諮照各軍司令長官、各財政機關,查照協助施行為要。文批。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2/147)。原文無日期,按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八日)「特許臺山試辦自治」一文,載有先生
關於臺山自治辦法之批文。據此暫定為三月八日。另據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大元帥訓令第六一八號所引廣東省長公署第二號
訓令,應在三月九日前。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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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收清楚,逕送許總司令查算明確,呈覆核奪。仍將送達日期報查。該前總監經理款項應造各種報銷,如尚未造報完竣,應即督飭所屬剋日造齊,逕繳許總司令,聽候查算。一面呈報查考,仍候行許總司令知照。此令」,除指令印發外,合行鈔錄原呈,令仰該總司令即便知照。此令。計鈔發原呈七件。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八七號。
飭各軍長官毋得藉詞截留禁煙收入款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八日
為訓令事:據禁煙督辦楊西巖呈稱:「竊職署開辦以來,業將各屬分所陸續投承,並委員前赴各屬趕緊開辦,以期早裕餉源。惟查各屬軍隊異常龐雜,竊恐間有將收入款項截留之事發生,似於財政統一前途,不無窒礙,督辦竊以為慮,經即提出署務會議,與各會幫辦公同討論,僉以應呈請大元帥明令各屬各軍長官,於職署所屬各屬分局所收入款項,毋得藉詞截留,俾早收財政統一之效,業經一致贊同,通過在案,理合備文呈請察核,伏乞俯准施行」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外,合行仰該查照辦理,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八日)「帥令不得截留禁烟款」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特許試辦臺山自治批(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八日
特許試辦臺山自治事宜,着省長照此摺所擬各條,諮照各軍司令長官、各財政機關,查照協助施行為要。文批。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2/147)。原文無日期,按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三月八日)「特許臺山試辦自治」一文,載有先生關於臺山自治辦法之批文。據此暫定為三月八日。另據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大元帥訓令第六一八號所引廣東省長公署第二號訓令,應在三月九日前。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三月 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