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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答:以各事當照辦,惟囑地方官保護一事,尚待查明其人,乃能辦之。恐成為反對民黨之官,則曾口為保護,暗或有不利亦未可知也,故宜慎之。
(註一) 據黃季陸編「總理全集」下冊。
批馮自由來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註二)
選期定元月十八,速照由函令各埠用書報社名函電農商部,各舉代表一人,不得同名。并電自由。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6)。
(註二) 原件無年代,按其內容為華僑選舉議員事,應在民國五年。
批三藩市國民黨美洲總支部匯款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即代收款,交蔣介石轉交,取條作回信。速寄。
(註一) 據黃季陸編「總理全集」下冊。
批黃伯耀報告定期回國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注意!派人接船,朱卓文為妥,否則劉紀文亦可。
(註一) 據黃季陸編「總理全集」下冊。
批孫一鳴再請告知居正撥發軍費函(註一)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前信如何,酌量代答。
(註一) 據中央黨史會藏原件。
國父全集 一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