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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一份。中華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二八○號。
通令各軍總司令重申各軍限文到十日內一律遷出廣州市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前以廣州市內劫殺頻仍,其中土匪潛藏,乘機騷擾者固多。而軍民雜處,間有不肖軍人藉端擾累亦所不免。當經飭部通令各軍隊機關嚴加取締,並飭限於文到十日內,一律遷出郊外在案。乃迄今逾月,市內各軍雖間有遷移,而玩視法令、橫行如故者,仍復不少。似此弁髦法令,何以肅紀綱而保安寧?合亟重申前令,並規定各軍遷駐或解散辦法隨令附達,限於文到十日內,會同軍政部、各軍總司令、衛戍司令、公安局分別妥慎辦理。倘再宕延,即着分別繳械解散,決不再事寬容。各統軍將領久服軍職,當知整軍衛民之旨,該總司令有維持治安之責,並宜隨時認真查察,期保公局。特再令達,仰即遵照迅速辦理具報。此令。孫文。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重申軍隊移郊之帥令」條。
飭張民達遣隊查緝私鹽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飭張民達立遣營隊駐赴九江登陸搜查,務獲究辦。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籌餉討逆先緝私鹽」條。
飭裁撤交通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六月 二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