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通電討伐陳炯明 detail

:::

通電討伐陳炯明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4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題名

通電討伐陳炯明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十二年

西元紀年

一九二三年

新曆(西曆)月日

一月四日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先生電廣州、汕頭、香港各報館轉廣東全省人民,數陳炯明叛國之罪,並闢賊軍布散「客軍入省,亡省可虞」之讕言。勉諸軍將士奮勇殺賊,為民除害。復勉粤省人民急起直前,以人心為士氣之後盾,俾膚功早奏。(註十一)

注釋

(註十一) 「國父全集」第二冊,一一三──一一四頁。

相關人名
陳炯明
相關地名
汕頭香港廣州廣東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1281

相關照片

檢索詞出現頁次

  影,布散流言,以免誤會為好。」(註十)
  
 一月四日 通電討伐陳炯明。
   先生電廣州、汕頭、香港各報館轉廣東全省人民,數陳炯明叛國之罪,並闢賊軍布散「客軍入省,亡省可虞」之讕言。勉諸軍將士奮勇殺賊,為民除害。復勉粤省人民急起直前,以人心為士氣之後盾,俾膚功早奏。(註十一)
  
 一月五日 復王正廷函,為同志余和鴻辯誣。
   墨西哥華僑同志余和鴻,為敵黨所陷,將被逐出境,先生曾請北京政府外交總長王正廷設法挽救,旋接王正廷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復函根據駐墨西哥王公使呈報情形,謂「余和鴻藉黨橫行,僑民切齒,本年僑界突起爭殺,余經告發主謀。」先生以王使所述與事實不符,批曰:
  「王使所報當是一面之詞,按余和鴻果是犯法,當有墨國法律以處分之,今不出於法律而出於總統之特權,是足證明余並未有犯法之事,而勒余出境,乃全由該使之偏幫一面,而盡力運動總統,乃有此結果。觀詞語有北伐字樣,已足證實是為國內戰爭。國內戰爭由於護法,北京今日已自稱恢復法統,而其外使猶欲加罪於護法之人,此其所為,已與現在承認法統之政府背
(註十)先生批牘原件(中央黨史會藏),按「麗堂」為魏邦平字。
(註十一) 「國父全集」第二冊,一一三──一一四頁。

國父年譜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 五十八歲 一二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