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鄒炳煌等分赴東江永湖等處辦理安撫事宜令
派鄒炳煌等分赴東江永湖等處辦理安撫事宜令
公牘
013/05/13
19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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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鄒炳煌等分赴東江永湖等處辦理安撫事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為令行事:現在東江方面次第戡定,亟宜派員分途安撫,以靖地方。着派鄒炳煌前往永湖方面,羅俊、張槐青前往鴨仔步,何友逖前往平山一帶,曾西盛前往河源,辦理安撫事宜。除分別派往外,仰該省長總司令轉飭所屬知照。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派員辦理東江安撫」條。報導稱「昨…」,酌定時間為五月十三日。
國父全集
第七冊
206-207
何俠發起廣東軍官同志聯盟社,迹近招搖,着公安局長速行禁止,並儆告以黨誼聯絡外,不准再有此等舉動,如違則嚴辦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令解散聯盟社」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核覆廣東財政廳長鄭洪年呈如有奸商貪圖折扣擅將稅款撥交軍隊自可
嚴查呈請懲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呈稱奸商圖利串軍提取稅款,擬以軍法懲處由。呈悉。刻正力謀財政統一,嗣後該廳經管各項稅款,除核准留充軍餉外,自應一律解廳,以供支撥,如有奸商貪圖折扣,擅將稅收撥交軍隊,該廳自可嚴加查察,隨時呈請懲辦,以昭儆戒。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禁奸商截餉之帥令」條。時間係報紙刊出日期。
着財政委員會由五月份起每月撥給陸軍軍官學校經費三萬元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着財政委員會由五月起,每月撥陸軍軍官學校經費三萬元,議決由公安局在租捐項下籌撥一萬五千元,財政廳籌撥五千元,市政廳籌撥五千元,籌餉總局籌撥五千元。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帥令分擔陸軍校費」條。時間為報紙刊出日期。報導稱「大本營財政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奉大元帥令」,並函達市政廳令行財政局知照云。
派鄒炳煌等分赴東江永湖等處辦理安撫事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為令行事:現在東江方面次第戡定,亟宜派員分途安撫,以靖地方。着派鄒炳煌前往永湖方面,羅俊、張槐青前往
國父全集二○六
鴨仔步,何友逖前往平山一帶,曾西盛前往河源,辦理安撫事宜。除分別派往外,仰該省長總司令轉飭所屬知照。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派員辦理東江安撫」條。報導稱「昨…」,酌定時間為五月十三日。
核覆剿匪司令李福林呈報捕獲著匪莫鬼王忠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呈悉。據呈該部旅長王若周捕獲行刦日本大圖丸、瑞典斯蘭等輪案內著匪莫鬼王忠等情,緝捕勤能,至堪嘉慰。所請交部備案,應予照准。獲匪即嚴鞫重辦。仍飭所部將在逃餘匪,緊緝務獲,以清萑苻而靖地方。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七○號。李福林時任番東順三邑剿匪司令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呈報撤銷航運附加軍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四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七二號。
着廣東省長轉飭所屬遵照協助禁煙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據禁煙督辦魯滌平呈稱:「竊鴉片一物,流毒無窮,禁種禁吸,雖具科條,而漁利奸人往往陽奉陰違,乘間偷運,甚或勾引兵士,護運為名,以至毒物充盈,無可稽考。滌平受事以來,督率員司,悉心籌畫,僉以為廓清煙害,惟在杜絕來源,斟酌情形,擬於各交通孔道,設立檢查所各一所,遇有鴉片經過,查明確係為配製戒煙藥之用,限制數量,得收相當之檢驗證費,准予通過,仍一面按月勾稽,以期遞次減少。推行經日,似不難逐漸湔除。惟茲事繁重,非策羣力,無以利進行,伏懇大元帥通令水陸軍民長官,凡本署設立檢查所地方,並嚴禁包攬護運,以一事權,而重公令,所有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五月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