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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掃除滿洲租稅釐捐布告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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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掃除滿洲租稅釐捐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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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掃除滿洲租稅釐捐布告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革命方略

民國日期

-004

西元日期

1908

全文內容

掃除滿洲租稅釐捐布告
天運


日 中華國民軍
軍都督 奉軍政府命,以掃除滿洲租稅釐捐之事,布告國民。自滿洲簒國,生民無依,憔悴於虐政之下,虜朝知滿漢不並立,猶水火不相容,故其倡言,謂「漢人強,則滿洲亡;漢人疲,則滿洲肥」,處心積慮,謀絕漢人之生計,以制漢人之死命;漢人皆貧,則滿人(註十)可以獨富,漢人皆死,則滿人可以獨生;於是橫征暴斂,窮民之力,逼之以嚴刑峻法,使我漢人非惟無以為生,且無以逃死。昔者康熙年間,曾定永不加賦之制,其名甚美,欲以愚弄漢人;然所謂永不加賦,不過專指正額,於正額之外,悉收州縣耗羨以為己有,而令州縣恣取平餘,其數五六倍於正額,且額外之徵,罔知紀極。又於徵糧之際,多立名目,每糧一石,加派之銀至二三兩。此外貪官污吏,私自加派,狼差狗弁,從中漁利者,不可勝數。故康熙年間廷臣已言:「私派過於官徵,雜項浮於正額,分外誅求,民不堪命。」當時初行此制,弊已如此,何況後日。名為永不加賦,實則賦外加賦。其絕漢人生計者一也。滿洲入關之初,強占漢人土地,圈給滿人,室廬墳墓,在滿人所圈地內者,悉為滿人所有,漢人不惟失田喪業,無以餬口,且令祖宗暴骨,妻子流離。虜之凶德,從古所無。其絕漢人生計者二也。八旗人眾計口給糧,不事營生,不納租稅,錦衣玉食,皆取之漢人。我漢人無異為其牛馬,辛苦所得者,盡以輸納,猶以為未足,勞力既盡,生命隨之。其絕漢人生計者三也。既據北京,徵固本京餉,以為首邱之計。又歲括金銀億萬,密藏諸陵墓中,自順治至今,為數無算。以四海有限之財,填諸虜無底之壑,致令貨幣不能流通,財政日匱。其絕漢人生計者四也。自康熙朝,定制永不加賦,其子孫託言恪守祖制,而於正賦之外,暴斂無算。乾隆朝縱容各省督撫,恣為貪婪,殃民取財,剝膚吸髓,概置不問。伺其宦囊既富,則借專治罪,籍沒家產,盡入內府,謂之「宰肥鴨」,遂貪詐成風,內自朝廷以至奄豎,外自督撫以至胥吏,皆以貪贜為能,以害民為事。乾隆末年,嬖臣和珅(註十一)一人之家產至數萬萬,民窮財盡,四海騷然。其絕漢人生計者五也。自太平天國起義東南,虜率其賊臣,死相抵抗,軍興費無所出,遂創厘金之法,一物之微,莫不有稅,商賈困憊,物價騰貴。當時宣言事平裁撤,乃事平之後,非惟不撤,且益增加,政府視為利藪,官吏視為肥差,騷擾搜括,民無寧日,商務不振,交通阻隔。其絕漢人生計者六也。自與萬國交通以來,不知外交,屢召戰禍,喪師辱國,於棄民割地之外,益以賠欵,甲午之役,賠欵連息四萬萬,庚子之役,賠欵連息九萬萬,政府無力,則令各省攤賠,於是各省督撫,借此為名,舉行雜捐,剝民自肥,自柴、米、油、鹽,以至糖、酒諸雜項,皆科重稅。居陸則有房捐,居水則有船捐,民不堪其苦,屢屢激變,則輙調兵勇,肆意焚殺,洗村剷地,以為立威之計,思之心傷,言之髮指。其絕漢人生計者七也。廣借外債,浪費無紀,息浮於本,積重如山;猶不知警懼,任令疆臣各自募借,其所開銷,復無清算,收入愈多,虧空愈大。試觀歐、美、日本各國,何嘗無國債,然經理得宜,利多弊少,未有若虜朝之紊亂者。循此以往,國力將敝。其絕漢人生計者八也。羅掘之術既窮,遂不顧廉恥,公然欺騙,造昭信股票,誘民出資;既而勒令報效,不踐前言,反覆無信,詐欺取財,行同無賴。其絕漢人生計者九也。四海之內,人民流離失所,輾轉溝壑,而深宮之內,窮奢極慾,日甚一日。據最近調查報,自乙未至庚子,頤和園續修工程,每年三百餘萬,虜太后萬年吉地工程,每年百餘萬兩。戊戌秋間虜太后欲往天津閱操,令榮祿修行宮,提昭信股票銀六百餘萬兩。辛丑回京費二千餘萬兩。辛丑後修佛照樓五百萬兩。虜太后七旬慶典,一千二百餘萬兩。另各省大員報效一千三百萬兩。共計此數年之內,虜太后一人所用,已盈九千餘萬兩。辛丑至今,又閱數年,其費用可比例而知。所飲食者,漢人之脂血也,所寢處者,漢人之皮革也,漢人家散人亡,老弱填溝壑,丁壯死桎梏者,皆斷送在深宮歌舞中耳。其絕漢人生計者十也。凡此十者,皆犖犖大端,人所共見,其他苛細,及緣附而生者,尚不悉計。乃知虜之貪殘無道,實為古今所未有。二百六十年中,異族陵踐之慘,暴君專制之毒,令我漢人,刻骨難忍,九世不忘。虜之待我漢人,無異豺虎食人,肉盡則咀其骨,必使無孑遺而後快,我漢人處於水深火熱之中者,其可矜孰甚焉。今軍政府與我國民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大兵所至,舉滿洲政府不平等之政治,摧廓振盪,無俾遣孽,凡租稅釐捐一切不便於民者,悉掃除之,俾我國民得怡然於光天化日之下,俟天下大定,當制定中華民國之憲法,與民共守。其與虜朝相異之處,可預為國民言之。在昔虜朝貴滿而賤漢,滿人坐食,漢人納糧;民國則以四萬萬人一切平等,國民之權利義務,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輕重厚薄,無稍不均,是為國民平等之制。在昔虜朝行暴君專制之政,以國家為君主一人之私產,人民為其僕隸,身家性命,悉在君主之手,故君主雖窮民之力,民不敢不從;民國則以國家為人民之公產,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由人民選舉議員,以開國會,代表人民議定租稅,編為法律,政府每年豫算國用,須得國會許可,依之而行;復以決算布告國會,待其監查,以昭信實。如是則國家之財政,實為國民所自理,國會代表人民之公意,而政府執行之。譬如家人,既理家事,必備家用,輕重緩急,參酌得宜,較之暴君專制,橫征暴斂,民不堪命者,真有主僕之分,天壤之別,是為國民參政之制。是故民國既立,則四萬萬人無一不得其所,非惟除滿洲二百六十年之苛政,且舉中國數千年來君主專制之治,一掃空之。斯誠國家之光榮,人民之幸福也。願我國民,各殫乃心,勉成大業。布告天下,俾咸知斯意。

注釋

(註十) 原文為「漢人」,今據「胡本」改。
(註十一) 原文及「胡本」、「吳本續集」均為「和坤」,今據「會本」改。

相關人名
榮祿
相關地名
大定中國天津太平日本北京滿洲頤和園
相關專有名詞
八旗太平天國甲午之役同盟會軍政府革命方略國民軍滿洲政府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252-0255

檢索詞出現頁次

(二)軍到即降者,保護其身家。願留營者,量才器使。願還鄉者,厚給(註九)資斧,護送歸鄉。
(三)力盡始降者,僅予免死,以俘虜處分之。
(四)不降者殺無赦。

掃除滿洲租稅釐捐布告
  天運  年  月  日 中華國民軍  軍都督 奉
軍政府命,以掃除滿洲租稅釐捐之事,布告國民。自滿洲簒國,生民無依,憔悴於虐政之下,虜朝知滿漢不並立,猶水火不相容,故其倡言,謂「漢人強,則滿洲亡;漢人疲,則滿洲肥」,處心積慮,謀絕漢人之生計,以制漢人之死命;漢人皆貧,則滿人(註十)可以獨富,漢人皆死,則滿人可以獨生;於是橫征暴斂,窮民之力,逼之以嚴刑峻法,使我漢人非惟無以為生,且無以逃死。昔者康熙年間,曾定永不加賦之制,其名甚美,欲以愚弄漢人;然所謂永不加賦,不過專指正額,於正額之外,悉收州縣耗羨以為己有,而令州縣恣取平餘,其數五六倍於正額,且額外之徵,罔知紀極。又於徵糧之際,多立名目,每糧一石,加派之銀至二三兩。此外貪官污吏,私自加派,狼差狗弁,從中漁利者,不可勝數。故康熙年間廷臣已言:「私派過於官徵,雜項浮於正額,分外誅求,民不堪命。」當時初行此制,弊已如此,何況後日。
名為永不加賦,實則賦外加賦。其絕漢人生計者一也。滿洲入關之初,強占漢人土地,圈給滿人,室廬墳墓,在滿人所圈地內者,悉為滿人所有,漢人不惟失田喪業,無以餬口,且令祖宗暴骨,妻子流離。虜之凶德,從古所無。其絕漢人生計者二也。八旗人眾計口給糧,不事營生,不納租稅,錦衣玉食,皆取之漢人。我漢人無異為其牛馬,辛苦所得者,盡以輸納,猶以為未足,勞力既盡,生命隨之。其絕漢人生計者三也。既據北京,徵固本京餉,以為首邱之計。又歲括金銀億萬,密藏諸陵墓中,自順治至今,為數無算。以四海有限之財,填諸虜無底之壑,致令貨幣不能流通,財政日匱。其絕漢人生計者四也。自康熙朝,定制永不加賦,其子孫託言恪守祖制,而於正賦之外,暴斂無算。乾隆朝縱容各省督撫,恣為貪婪,殃民取財,剝膚吸髓,概置不問。伺其宦囊既富,則借專治罪,籍沒家產,盡入內府,謂之「宰肥鴨
國父全集 二五二

」,遂貪詐成風,內自朝廷以至奄豎,外自督撫以至胥吏,皆以貪贜為能,以害民為事。乾隆末年,嬖臣和珅(註十一)一人之家產至數萬萬,民窮財盡,四海騷然。其絕漢人生計者五也。自太平天國起義東南,虜率其賊臣,死相抵抗,軍興費無所出,遂創厘金之法,一物之微,莫不有稅,商賈困憊,物價騰貴。當時宣言事平裁撤,乃事平之後,非惟不撤,且益增加,政府視為利藪,官吏視為肥差,騷擾搜括,民無寧日,商務不振,交通阻隔。其絕漢人生計者六也。自與萬國交通以來,不知外交,屢召戰禍,喪師辱國,於棄民割地之外,益以賠欵,甲午之役,賠欵連息四萬萬,庚子之役,賠欵連息九萬萬,政府無力,則令各省攤賠,於是各省督撫,借此為名,舉行雜捐,剝民自肥,自柴、米、油、鹽,以至糖、酒諸雜項,皆科重稅。居陸則有房捐,居水則有船捐,民不堪其苦,屢屢激變,則輙調兵勇,肆意焚殺,洗村剷地,以為立威之計,思之心傷,言之髮指。其絕漢人生計者七也。廣借外債,浪費無紀,息浮於本,積重如山;猶不知警懼,任令疆臣各自募借,其所開銷,復無清算,收入愈多,虧空愈大。試觀歐、美、日本各國,何嘗無國債,然經理得宜,利多弊少,未有若虜朝之紊亂者。循此以往,國力將敝。其絕漢人生計者八也。羅掘之術既窮,遂不顧廉恥,公然欺騙,造昭信股票,誘民出資;既而勒令報效,不踐前言,反覆無信,詐欺取財,行同無賴。其絕漢人生計者九也。四海之內,人民流離失所,輾轉溝壑,而深宮之內,窮奢極慾,日甚一日。據最近調查報,自乙未至庚子,頤和園續修工程,每年三百餘萬,虜太后萬年吉地工程,每年百餘萬兩。戊戌秋間虜太后欲往天津閱操,令榮祿修行宮,提昭信股票銀六百餘萬兩。辛丑回京費二千餘萬兩。辛丑後修佛照樓五百萬兩。虜太后七旬慶典,一千二百餘萬兩。另各省大員報效一千三百萬兩。共計此數年之內,虜太后一人所用,已盈九千餘萬兩。辛丑至今,又閱數年,其費用可比例而知。所飲食者,漢人之脂血也,所寢處者,漢人之皮革也,漢人家散人亡,老弱填溝壑,丁壯死桎梏者,皆斷送在深宮歌舞中耳。其絕漢人生計者十也。凡此十者,皆犖犖大端,人所共見,其他苛細,及緣附而生者,尚不悉計。乃知虜之貪殘無道,實為古今所未有。二百六十年中,異族陵踐之慘,暴君專制之毒,令我漢人,刻骨難忍,九世不忘。虜之待我漢人,無異豺虎食人,肉盡則咀其骨,必使無孑遺而後快,我漢人處於水深火熱之中者,其可矜孰甚焉。今軍政府與我國民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大兵所至,舉滿洲政府不平等之政治,摧廓振盪,無俾遣孽,凡租稅釐捐一切不便於民者,悉掃除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五三

之,俾我國民得怡然於光天化日之下,俟天下大定,當制定中華民國之憲法,與民共守。其與虜朝相異之處,可預為國民言之。在昔虜朝貴滿而賤漢,滿人坐食,漢人納糧;民國則以四萬萬人一切平等,國民之權利義務,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輕重厚薄,無稍不均,是為國民平等之制。在昔虜朝行暴君專制之政,以國家為君主一人之私產,人民為其僕隸,身家性命,悉在君主之手,故君主雖窮民之力,民不敢不從;民國則以國家為人民之公產,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由人民選舉議員,以開國會,代表人民議定租稅,編為法律,政府每年豫算國用,須得國會許可,依之而行;復以決算布告國會,待其監查,以昭信實。如是則國家之財政,實為國民所自理,國會代表人民之公意,而政府執行之。
譬如家人,既理家事,必備家用,輕重緩急,參酌得宜,較之暴君專制,橫征暴斂,民不堪命者,真有主僕之分,天壤之別,是為國民參政之制。是故民國既立,則四萬萬人無一不得其所,非惟除滿洲二百六十年之苛政,且舉中國數千年來君主專制之治,一掃空之。斯誠國家之光榮,人民之幸福也。願我國民,各殫乃心,勉成大業。布告天下,俾咸知斯意。
(註一) 據張永福編「南洋與創立民國」(民國二十二年十月上海中華書局出版,以下簡稱「張編」)所輯之「革命方略」(原件影印) 。據「張編」註云:「原始之革命方略,孫中山、胡展堂、汪精衛先生手著手印手釘。按全卷五十頁,均為汪精衛君筆書。」按 「張編」所輯之「革命方略」與胡漢民編「總理全集」(民國十九年二月上海民智書局版,以下簡稱「胡本」)所輯之「同盟會 革命方略」,大致相同,惟部分文字略有出入。而與吳拯寰編「孫中山全集續集」(民國十八年七月上海三民公司版,以下簡稱 「吳本續集」)所輯之「革命方略」除文字略有不同外,其主要不同處,即「張編」及「胡本」之方略中「招軍章程」及「招降 清朝兵勇條件」兩章,「吳本續集」無之。且「吳本續集」之方略中「軍餉」元數均為虛數,「張編」及「胡本」均為實數。以 下將註明之,以資參考。與「吳本續集」之方略略同者,最早見於斷水樓主人(池亨吉)著「中國革命實地見聞錄」(明治四十 四年二月出版,即民前一年)中所錄之「革命方略」,與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中卷(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中國文化服 務社印行)所錄之「革命方略」亦略同。據馮書記其來源云:「革命方略乃丙午年東京同盟會本部所編制,為一種油印品。丁未 潮州黃岡及惠州七女湖二役,皆嘗用之。及總理自日本赴越南,革命軍之大本營遂移于東京河內,同時復將原稿重行修訂焉。自 是防城、馬篤山、鎮南關、河口、廣州諸役。所有一切規制、組織、文告等等,皆沿用勿替。茲編所載,即河內機關部修訂之油 印品也。照錄全文」云云。「張編」中之方略,似在民前四年(一九○八年)五月河口之役以後在新加坡所修訂。

國父全集 二五四

(註二)「吳本續集」及「會本」由「軍政府宣言」至「掃除滿洲租稅釐捐佈告」等十三章,以一至十三數字標之。今仍原文,不標數 字。
(註三) 原文作「塘」,應為「瑭」,逕予改正。
(註四) 原文及「胡本」、「吳本續集」均作「精色」,「會本」作「精神」。今仍原文。
(註五) 「吳本續集」作「軍政府與各國民軍之關係條件」,「會本」作「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條件」,「胡本」作「軍府與各處民 軍關係條件」。今仍原文。
(註六) 「吳本續集」為「共一百零七人」。原文及「胡本」、「會本」為「共一百零八人」,上並有「事務長一人」(胡本無)。
(註七) 「吳本續集」單獨列為一章(即列第「四」章)。今依原文。
(註八) 「吳本續集」單獨列為一章(即列第「五」章)。且各項「餉銀」均書為「○○元」。今依原文。
(註九) 原文為「厚給給」,今依「胡本」刪一「給」字。
(註十) 原文為「漢人」,今據「胡本」改。
(註十一) 原文及「胡本」、「吳本續集」均為「和坤」,今據「會本」改。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