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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呈中央陸軍第一醫院院長李濟汶函請資遣殘廢兵回籍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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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呈中央陸軍第一醫院院長李濟汶函請資遣殘廢兵回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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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呈中央陸軍第一醫院院長李濟汶函請資遣殘廢兵回籍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1/16

西元日期

1925/01/16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核覆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呈中央陸軍第一醫院院長李濟汶函請資遣殘廢兵回籍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十六日呈悉。案查前據軍政部胡次長面稱:殘廢官兵孫成閣等十三名業經資遣,並由陸軍第一醫院抄出孫成閣等名單一紙,交由查明該案委員轉呈前來,經令飭該局孫成閣等十三名已經資遣,如查有仍在醫院逗留者,亦不得重複發給在案。據呈前情,除令飭軍政部撤銷原批外,高東暘等既經給資遣散,所請礙難照准。仰即遵照,並轉行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七號。

相關人名
吳鐵城李濟汶孫成閣高東暘
相關地名
公安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廣州市公安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82-483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廣東全省籌餉總局監督范石生總辦羅翼羣呈議訂條例暨辦事規程
凡十一條並附經費統計表俸給表請鑒核公布備案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呈及條例、規程、清表均悉。經費統計表內,月俸一項應改為總辦五百元,會辦四百元,秘書二百元。俸給表應改為特派一千元,簡派一級六百元,二級五百元,三級四百元;薦派一級三百元,二級二百四十元,三級二百元。餘均准如所擬辦理。除公布外,仰即遵照。條例、規程、清表均存。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三號。

核覆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送該校前高師第十一屆各科學生畢業成
績表報告表請察核准予畢業並准由校印發畢業證書乞令遵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三日呈、表均悉。准予畢業。仰即由該校印發畢業證書可也。表存。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五號。

核覆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鐵城呈中央陸軍第一醫院院長李濟汶函請資
遣殘廢兵回籍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呈悉。案查前據軍政部胡次長面稱:殘廢官兵孫成閣等十三名業經資遣,並由陸軍第一醫院抄出孫成閣等名單一紙
國父全集四八二

,交由查明該案委員轉呈前來,經令飭該局孫成閣等十三名已經資遣,如查有仍在醫院逗留者,亦不得重複發給在案。
據呈前情,除令飭軍政部撤銷原批外,高東暘等既經給資遣散,所請礙難照准。仰即遵照,並轉行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七號。

核覆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請通令各軍限期一律實行軍
用手摺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呈悉。所稱各節,對於軍紀治安,均有裨益,候令行駐省各軍,限期由本月二十六日起,一律實行軍用手摺,分給各士兵,以便稽查而維軍譽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號大元帥指令第五十號。

飭軍政部長程潛等轉飭所屬限由十四年元月二十六日起一律實行軍用
手摺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令軍政部長程潛、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建國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建國粤軍總司令許崇智、建國桂軍總司令劉震寰、建國第一軍軍長朱培德、建國第二軍軍長柏文蔚、建國第三軍軍長盧師諦、建國第四軍軍長顧忠琛、建國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建國北伐第三軍軍長胡謙、建國贛軍司令李明揚、廣東警衛軍司令吳鐵城。為令遵事:據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稱:﹁呈為呈請事:竊職處自奉令開辦以來,已經分區派隊日夜嚴密巡查。惟查廣州市面友軍林立,軍民襍處,良莠不分。每一次搶案發生,不謂假冒軍人,即謂某軍串刼。此風若不整頓,何以維持久遠。但開辦伊始,
公牘(下)民國十四年一月四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