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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卸大本營審計局局長劉紀文呈送收支書表請核銷並請撥欠發之數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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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知卸大本營審計局局長劉紀文呈送收支書表請核銷並請撥欠發之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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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知卸大本營審計局局長劉紀文呈送收支書表請核銷並請撥欠發之數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5/23

西元日期

1924/05/23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知卸大本營審計局局長劉紀文呈送收支書表請核銷並請撥欠發之數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令卸大本營審計局局長劉紀文。為令知事:前據該卸局長呈送審計局十二年四月份起至九月份止收支各書表請核銷,並請將欠發之數清發等情。經交審查,據覆核數相符,自應准予核銷。其欠發各款,着俟財政稍裕再行撥發。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三一號。

相關人名
劉紀文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審計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218

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已如呈令行該卸局長知照矣。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一○號。

核覆革命紀念會臨時幹事主任林森呈繼續辦理革命紀念會乞備案並飭
廣東省長撥款以資進行等情並附章程一扣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呈及章程均悉。應准予備案。候令行廣東省長查照原案,籌撥的款,繼續辦理可也。章程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五一一號。

飭知卸大本營審計局局長劉紀文呈送收支書表請核銷並請撥欠發之數
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令卸大本營審計局局長劉紀文。為令知事:前據該卸局長呈送審計局十二年四月份起至九月份止收支各書表請核銷,並請將欠發之數清發等情。經交審查,據覆核數相符,自應准予核銷。其欠發各款,着俟財政稍裕再行撥發。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三一號。

飭廣東省長楊庶堪查照革命紀念會原案籌撥的款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遵事:據革命紀念會臨時幹事主任林森呈稱:「呈為呈請備案事:竊查民國貳年鄧慕韓、孫壽屏、鄧澤如、潘達微、陸秋露、鄧子瑜、何克夫、陸文輝等緬懷先烈義勛,發起革命紀念會,擬具章程,向廣東省
國父全集二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