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視廳下令封禁民報
日本警視廳下令封禁民報
民國紀元前四年
戊申
一九○八年
春
九月二十五日
十月十九日
43
民報創刊後,至本年九月十六日(十月十日)第二十四號出版。適清廷謀與美國締結盟約, 特派唐紹儀赴美談判,唐經日後,即嗾駐日清使胡維德乘機向日政府交涉,以封禁民報為請。 日政府慮中美盟約締成,足以害其利權,其警視廳竟從清吏要求,藉口該期民報所載鄒伯夔 (湯增璧之筆名)所撰「革命之心理」一文,有提倡暗殺擾亂治安之嫌,於是日下令封禁,(註四十七) 並沒收是期民報。其令曰:
「民報發行人兼編輯人章炳麟,明治四十一年十月十日發行民報二十四號,有人告發違背新 聞紙案例第三十三條,遂依同案例之二十三條停止其發賣頒布,並記事於革命之心理,本社簡 章有與同一主旨事項之記載,皆被禁止。合將內務大臣命令相達如右。明治四十一年十月十九 日。警視廳總監龜井英三郎。」(註四十八)上項封禁令於遞交章炳麟後,章以日本政府並無充分理由,復將封禁令封還日本內務省,並致書日本內務大臣,謂「寧為玉碎不為瓦全」。旋經黃興、宋教仁、章炳麟等委託宮崎寅藏代延辯護士北井、宮島、添田、後藤、渡邊、井本等提起訴訟,於十月二十六日開庭辯論,章炳麟以被告出庭,宋教仁則任譯員,裁判結果,未獲勝訴。章、宋因謀將民報遷往美國出版。其赴美護照,已由美人宣教師某取得,旋因他項計畫,終不果行。明年(一九○九、己酉)十一月,汪兆銘(季新)用法國巴黎濮侶街四號總發行所名義,繼續出版,實則仍在日本秘密印刷,僅出兩期,至第二十六號而止。(註四十九)
(註四十七) 戊申十一月二十五日新加坡「中興日報」:「十月二十六日民報裁判情形報告書」。
(註四十八) 巴黎「新世紀」,第七十九號(中央黨史會藏)。
(註四十九) 曼華:「同盟會時代民報始末記」(「革命文獻」第二輯,八四頁)。
國父年譜
上冊
0368-0370
興報館討伙食,且時時擾及先生。先生為使同志得獲安身之所,乃函請林義順速設石山公司,函云:「今朝有數人(革命軍人)到此,云(何)心田今日不交伙食。數人中有病者,有欲回香港者,有欲速往做石山工者,紛紛擾擾,弟見其情狀,十分可憐,然亦無可如何,且不堪其煩擾。石山之事,誠非速辦不可。」(註四十四)
九月二十日(十月十四日)新加坡陽明報創刊。
新加坡同志鄭提摩太等為對久居南洋不諳中文之僑胞貫輸革命思想起見,特創刊一種馬來語與羅馬拼音並用之報紙,定名曰陽明報。於是日出刊。其宗旨在「以馬來語論中國事,使得直接以知祖國之情事,而間接以期復祖國之文獻,昭祖宗之玄靈,振大漢之天聲。使遺民之志,鬱而復宣,愛國之潮,湮而忽漲。」(註四十五)其言論明白篤實,於革命之鼓吹收效至宏。(註四十六)
九月二十五日(十月十九日)日本警視廳下令封禁民報。
民報創刊後,至本年九月十六日(十月十日)第二十四號出版。適清廷謀與美國締結盟約,特派唐紹儀赴美談判,唐經日後,即嗾駐日清使胡維德乘機向日政府交涉,以封禁民報為請。
(註四十四) 「國父全集」第四冊,七六頁。
(註四十五) 戊申九月二十日新加坡「中興日報」:「陽明報出版感言」。
(註四十六) 胡漢民:「近代中國革命報之發達」(己酉正月初八日新加坡「中興日報」)。
國父年譜 民元前四年(一九○八) 四十三歲 三六八
日政府慮中美盟約締成,足以害其利權,其警視廳竟從清吏要求,藉口該期民報所載鄒伯夔(湯增璧之筆名)所撰「革命之心理」一文,有提倡暗殺擾亂治安之嫌,於是日下令封禁,(註四十七)並沒收是期民報。其令曰:
「民報發行人兼編輯人章炳麟,明治四十一年十月十日發行民報二十四號,有人告發違背新聞紙案例第三十三條,遂依同案例之二十三條停止其發賣頒布,並記事於革命之心理,本社簡章有與同一主旨事項之記載,皆被禁止。合將內務大臣命令相達如右。明治四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警視廳總監龜井英三郎。」(註四十八)
上項封禁令於遞交章炳麟後,章以日本政府並無充分理由,復將封禁令封還日本內務省,並致書日本內務大臣,謂「寧為玉碎不為瓦全」。旋經黃興、宋教仁、章炳麟等委託宮崎寅藏代延辯護士北井、宮島、添田、後藤、渡邊、井本等提起訴訟,於十月二十六日開庭辯論,章炳麟以被告出庭,宋教仁則任譯員,裁判結果,未獲勝訴。章、宋因謀將民報遷往美國出版。其赴美護照,已由美人宣教師某取得,旋因他項計畫,終不果行。明年(一九○九、己酉)十一月,汪兆銘(季新)用法國巴黎濮侶街四號總發行所名義,繼續出版,實則仍在日本秘密印
(註四十七)戊申十一月二十五日新加坡「中興日報」:「十月二十六日民報裁判情形報告書」。
(註四十八) 巴黎「新世紀」,第七十九號(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元前四年(一九○八) 四十三歲 三六九
刷,僅出兩期,至第二十六號而止。(註四十九)
秋 先生函鄧澤如,告以在新加坡設立南洋支部,並規定通訊辦法。
先生自西貢到新加坡後,努力擴張黨務,重要同志汪兆銘、胡漢民、鄧慕韓等陸續到來襄助,前往英、荷二屬宣傳運動,至是分會已有二十餘處,同志達三千餘人。先生以南洋各分會與東京本部相距頗遠,難於兼顧,特在新加坡成立南洋支部,以期易於管理聯絡。(註五十)特函鄧澤如告以通訊辦法,函云:「近年以來,南洋各處同志日多,各就所處結合團體,以實行宗旨,發展勢力,真有蒸蒸日上之勢,殊可慶慰。今在新加坡設立南洋支部,欲使南洋各處團體,互相聯絡,以成統一。夫欲聯絡情誼,必以消息相通為主,消息通則情誼洽,情誼洽則協力相扶,同心共濟,而黨力滋偉,成事可望。故特定通信辦法三條如左:(一)今將各處團體通信住址開單寄覽,以後至少每二個月互相通信一次;(二)各處團體通信住址有移換時,須即通知南洋支部;(三)以後如續有新立團體,即由南洋支部(支部長胡漢民)發信通知,各處接信後,即寄書新立之團體,賀其成立,且勉勵之。」(註五十一)
(註四十九) 曼華:「同盟會時代民報始末記」(「革命文獻」第二輯,八四頁)。
(註五十) 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
(註五十一) 「國父全集」第四冊,八三頁。
國父年譜 民元前四年(一九○八) 四十三歲 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