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中國革命史 detail

:::

中國革命史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179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革命史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論著

民國日期

012/01/29

西元日期

1923/01/29

國父年歲

58

作者
孫中山
全文內容

中國革命史(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余自乙酉中法戰後,始有志於革命,乙未遂舉事於廣州,辛亥而民國告成;然至於今日,革命之役猶未竣也。余之從事革命,蓋已三十有七年於茲,賅括本末,臚列事實,自有待於革命史,今挈綱要述之如(註二)左。一、革命之主義革命之名詞,創於孔子,中國歷史,湯武以後,革命之事實,已數見不鮮矣。其在歐洲,則十七八世紀以後,革命風潮遂磅礡於世界,不獨民主國惟然,即君主國之所以有立憲,亦革命之所賜也。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分述於左:
一、民族主義 觀中國歷史之所示,則知中國之民族,有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其與他民族相遇,或和平而相安,或狎習而與之同化;其在政治不修及軍事廢弛之時,雖不免暫受他民族之蹂躪與宰制,然率能以力勝之。觀於蒙古宰制中國垂一百年,明太祖終能率天下豪傑,以光復宗國,則知滿洲之宰制中國,則(註三)中國人必終能驅除之。蓋民族思想,實吾先民所遺留,初無待於外鑠者也。余之民族主義,特就先民所遺留者,發揮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點,對於滿洲,不以復仇為事,而務與之平等共處於中國之內。此為以民族主義對國內之諸民族也。對於世界諸民族,務保持吾民族之獨立地位,發揚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與諸民族並驅於世界,以馴致於大同。此為以民族主義對世界之諸民族也。
二、民權主義 中國古昔有唐虞之揖讓,湯武之革命,其垂為學說者,有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有所謂「聞誅一夫紂,未聞弒君」,有所謂「民為貴,君為輕」,此不可謂無民權思想矣!然有其思想而無其制度;故以民立國之制,不可不取資於歐美。歐美諸國有行民主立憲者,有行君主立憲者;其在民主立憲無論矣,即在君主立憲,亦為民權漲進君權退縮之結果,不過君主之遺蹟猶未剗絕耳。余之從事革命,以為中國非民主不可,其理由有三:既知民為邦本,則一國以內人人平等,君主何復有存在之餘地,此自學理言之者也。滿洲之入據中國,使中國民族處於被征服之地位,國亡之痛,二百六十餘年如一日;故君主立憲在他國君民無甚深之惡感者,猶或可暫安於一時,在中國則必不能行,此自歷史事實而言之者也。中國歷史上之革命,其混亂時間所以延長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為,遂相爭相奪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則爭端自絕。此自將來建設而言之者也。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權主義,第一決定者為民主,而第二之決定則以為民主專制必不可行,必立憲然後可以圖治。歐洲立憲之精義,發於孟德斯鳩,所謂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是已。歐洲立憲之國,莫不行之;然余游歐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夫,知選舉之弊,決不可無以救之。而中國相傳考試之制,糾察之制,實有其精義,足以濟歐美法律、政治之窮。故主張以考試、糾察二權,與立法、司法、行政之權並立,合為五權憲法。更采直接民權之制,以現主權在民之實,如是余之民權主義,遂圓滿而無憾。
三、民生主義 歐美自機器發明,而貧富不均之現象,隨以呈露;橫流所激,經濟革命之燄,乃較政治革命為尤烈,此在吾國三十年前,國人鮮一顧及者。余遊歐美,見其經濟界岌岌危殆之狀,彼都人士方焦頭爛額而莫知所救。因念吾國經濟組織,持較歐美,雖貧富不均之現象無是劇烈,然特分量之差,初非性質之殊也。且他日歐美經濟界之影響及於吾國,則此種現象,必日與俱增,故不可不為綢繆未雨之計。由是參綜社會經濟諸家學說,比較其得失,覺國家產業主義,尤深穩而可行。且歐美行之為焦頭爛額者,吾國行之實為曲突徙薪。故決定以民生主義與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同時並行,將一舉而成政治之功。兼以塞經濟革命之源也。
綜上所說,則知余之革命主義內容,賅括言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是已。苟明乎世界之趨勢,與中國之情狀者,則知余之主張,實為必要而且可行也。二、革命之方略專制時代,人民之精神與身體,皆受桎梏,而不能解放。故雖有為國民利害着想獻身以謀革命者,國民不惟不知助之,且從而非笑與漠視之,此事之必然者也。雖欲為國民之嚮導,然獨行而無與從;雖欲為國民之前鋒,然深入而無與繼。故從事革命者,於破壞敵人勢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於國民建設能力之養成,此革命方略所以為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第一為破壞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軍法,以革命軍擔任打破滿洲之專制,掃除官僚之腐敗,改革風俗之惡習等。第二為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為自治單位,每縣於敵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布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三年為限,三年期滿,則由人民選舉其縣官。或於三年之內,該縣自治局已能將其縣之積弊掃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過半數人民能了解三民主義而歸順民國者,能將人口清查,戶籍釐定,警察、衛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約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辦就者,亦可立行自選其縣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團體。革命政府之對於此自治團體,祇能照約法所規定,而行其訓政之權。俟全國平定之後六年,各縣之已達完全自治者,皆得選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試院,五曰監察院。憲法制定之後,由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餘三院之院長,由總統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及立法院負責,而五院皆對於國民大會負責。各院人員失職,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所彈劾之;而監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僕之失職。國民大會及五院職員,與夫全國大小官吏,其資格皆由考試院定之。此為五權憲法。憲法制定,總統議員舉出後,革命政府當歸政於民選之總統,而訓政時期於以告終。第三為建設完成時期,在此時期施以憲政,此時一縣之自治團體,當實行直接民權。人民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複決之權,罷官之權。而對於一國政治,除選舉權之外,其餘之同等權,則付託於國民大會(註四)之代表以行之。此憲政時期,即建設告竣之時,而革命收功之日也。革命方略大要如此,果能循此行之,則不但專制餘毒,滌除淨盡,國民權利,完全確實,而國民建設之能力,亦必穩健而無虞,何致有政客之播弄,與軍人之橫行哉!故革命主義,必有待於革命方略,而後得以完全貫澈也。三、革命之運動余之從事革命,建主義以為標的,定方略以為歷程,集畢生之精力以赴之,百折而不撓。求天下之仁人志士,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同致力,於是有立黨;求舉國之人民,共喻此主義,以身體而力行之,於是有宣傳;求此主義之實現,必先破壞而後有建設,於是有起義。革命事業,千頭萬緒,不可殫述。要其犖犖,在此三者,分述於左。
(一)立黨 乙酉以後,余所持革命主義,能相喻者,不過親友數人而已。土大夫方醉心於功名利祿,惟所稱下流社會,反有三合會之組織,寓反清復明之思想於其中。雖時代湮遠,幾於數典忘祖,然苟與之言,猶較縉(註五)紳為易入,故余先從聯絡會黨入手。甲午以後,赴檀島美洲,糾合華僑,創立興中會,此為以革命主義立黨之始。然同志猶不過數十人耳。迄於庚子,以同志之努力,長江會黨及兩廣福建會黨,始併合於興中會,會員稍稍眾,然所謂士林中人,為數猶寥寥焉。庚子以後,滿洲之昏弱,日益暴露,外患日益亟;士夫憂時感憤,負笈歐、美、日本者日眾;而內地變法自強之潮流,亦遂澎湃而不可遏。於是士林中人,昔以革命為大逆無道,去之若浼者,至是亦稍稍知動念矣!及乎乙巳,余重至歐洲,則其地之留學生,已多數贊成革命,余於是揭櫫生平所懷抱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為號召,而中國同盟會於以成立;及重至日本東京,則留學生之加盟者,除甘肅一省未有留學生外,十七省之人皆與焉。自是以後,中國同盟會遂為中國革命之中樞,分設支部於國外各處,尤以美洲及南洋為盛。而國內各省,亦由會員分往,秘密組織機關部,於是同盟會之會員,凡學界、工界、商界、軍人、政客、會黨無不有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各致其力。迄於辛亥,無形之心力且勿論,會員為主義而流之血;殆遍霑灑於神州矣!(二)宣傳余於乙未舉事廣州,不幸而敗,後數年,始命陳少白創中國報於香港,以鼓吹革命。庚子以後,革命宣傳驟盛,東京則有戢元成、沈虬齋、張溥泉等發起國民報。上海則有章太炎、吳稚暉、鄒容等,借蘇報以主張革命。鄒容之革命軍,章太炎之駁康有為書,尤為一時傳誦。同時國內外出版物為革命之鼓吹者,指不勝屈,人心士氣,於以丕變。及同盟會成立,命胡漢民、汪精衛、陳天華等撰述民報。章太炎既出獄,復延入焉。民報成立,一方為同盟會之喉舌,以宣傳主義(註六);一方則力闢當時保皇黨勸告開明專制,要求立憲之謬說。使革命主義,如日中天。由是各處支部,以同一目的,發行雜誌日報書籍。且以小冊祕密輸送於內地,以傳播思想,學校之內,市肆之間,爭相傳寫,清廷雖有嚴禁,未如之何也。
(三)起義 乙未之秋,余集同志舉事於廣州,不克,陸皓東死之,被株連而死者,有丘四、朱貴全二人,被捕者七十餘人,廣東水師統帶程奎光與焉,遂瘐死獄中,此為中國革命軍舉義之始。庚子再舉事於惠州,所向皆捷,遂佔領新安、大鵬、至惠州、平海一帶沿海之地,有眾萬餘人,鄭士良率之,以接濟不至而敗。同時史堅如在廣州,以炸藥攻燬兩廣總督德壽之署,謀殲其眾,事敗,被執遇害。自後革命風潮,遂由廣東漸及於全國,湖南黃克強、馬福益之舉事,其最著者也。及同盟國成立之翌年,歲次丙午,會員舉事於萍鄉、醴陵,於時革命軍起,連年不絕,其直接受余之命令以舉事者,則有潮洲黃岡之役,惠州之役,欽廉之役,鎮南關之役,欽廉上思之役,雲南河口之役。蓋丁未、戊申兩歲之間,舉事六次,前仆後繼,意氣彌厲,革命黨之志節與能力,逐漸為國人所重。而徐錫麟、秋瑾、熊成基之舉事於長江,亦與兩廣遙相輝映焉。其奮不顧身以褫執政之魄者,則有劉思復之擊李準,吳樾之擊五大臣,徐錫麟之擊恩銘,熊成基之擊載洵,汪精衛、黃復生等之擊攝政王,溫生財之擊孚琦,陳敬嶽、林冠慈之擊李準,李沛基等之擊鳳山,其身或死或不死,其事或成或不成;然意氣所激發,不特敵人為之膽落,亦足使天下頑夫廉,懦夫有立志矣!事勢相接,庚戌之歲,革命軍再挫於廣州,至辛亥三月二十九日,黃克強率同志襲兩廣督署,死事者七十二人,皆國之俊良也。革命黨之氣勢,遂昭著於世界。是年八月,武昌革命軍起,而革命之功,於以告成。綜計諸役,革命黨人以一往直前之氣,忘身殉國;其慷慨助餉,外為華僑;熱心宣傳,多為學界;衝鋒破敵,則在軍隊與會黨;踔厲奮發,各盡所能,有此成功,非偶然也。以上三者為其犖犖大者,他若外交之周旋,清廷陰謀之破壞,惟所關非細,不能盡錄,留以待諸修史。四、辛亥之役辛亥八月十九日,革命軍起義於武昌,擁黎元洪為都督。各省革命黨人,不約而同,紛起以應,數日之內,光復行省十有五,遂於南京組織臨時政府,舉余為臨時大總統。清廷命袁世凱與臨時政府議和,遂使清帝退位,民國統一,余乃辭職,推薦袁世凱於參議院,繼任為臨時大總統焉。此一役也,為中國之大事,其得失利害,實影響於以後全體國民之禍福,不可以不深論也。
此役所得之結果,一為蕩滌二百六十餘年之恥辱,使國內諸民族一切平等,無復軋轢凌制之象。二為剗除四千餘年君主專制之迹,使民主政治於以開始。自經此役,中國民族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屹然於世界,不可動搖。自經此役,中國民主政治已為國人所公認,此後復辟帝制諸幻想,皆為得罪於國人而不能存在。此其結果之偉大,洵足於中國歷史上大書特書,而百世皆蒙其利者也。
然以為此役遂足以現中華民國之實乎?則大謬不然。於何證之?以十二年來之已事證之。十二年來,所以有民國之名,而無民國之實者,皆此役階之厲也。舉世之人,方疾首蹙額,以求其原因而不可得,余請以簡單之一語而說明之,曰:此不行革命方略之過也。革命方略,前已言之,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軍政時期,第二訓政時期,第三憲政時期。此為蕩滌舊污,促成新治,所必要之歷程,不容一缺者也。民國之所以得為民國,胥賴於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視革命方略,置而不議,格而不行,於是根本錯誤,枝節橫生,民國遂無所恃以為進行,此真可為太息痛恨者也!今舉其害如左。
(一)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污末由蕩滌,新治末由進行。第二流弊,在粉飾舊污,以為新治。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污,壓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此所謂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二)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縣為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託始,主權在民之規定,使不至成為空文也。今於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勝言。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今既不行,則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狀態,專制舊習,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註七),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綽綽然有餘裕。與分子構成團體之學理,乃不相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縱於武人及官僚之手。以上四者,情勢顯然,臨時約法,既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而於地方制度,付之闕如,徒沾沾於國家機關,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
(三)訓政時期,先縣自治之成立,而後國家機關之成立。臨時約法,適得其反,其謬已不可救矣。然即以國家機關之規定論之,惟知襲取歐美三權分立之制,且以為付重權於國會,即符主權在民之旨;曾不知國會與人民,實非同物。況無考試機關,則無以矯選舉之弊;無糾察機關,又無以分國會之權;馴致國會分子,稂莠不齊,薰蕕同器;政府患國會權重,非劫以暴力,視為魚肉;即濟以詐術,弄為傀儡。政治無清明之望,國家無鞏固之時,且大亂易作,不可收拾。
以上所述,皆十二年來之擾攘情狀,人人所共見共聞者。尋其本原,何莫非不行革命方略有以致之。余於臨時大總統任內,見革命方略,格而不行,遂不惜辭職,非得已也。五、討袁之役辛亥之役,以不行革命方略,遂致革命主義無由貫澈,已如上述。在此情況之中,使當政府之局者,為忠於民國之人,亦無由致治,僅可得小康而已。余於袁世凱之繼任為臨時大總統也,固嘗以小康期之,乃倡率同志,退為在野黨,並自任經營鐵道事業。蓋以為但使國無大故,則社會進步,亦足以間接使政治基礎,臻於完固。如此,則民國之建設,雖稍遲滯,猶無礙也。顧袁世凱之所為,則無一不與民國為仇,其不軌之心,日甚一日。袁世凱之出此,天性惡戾,反覆無常,固其一端;然所以敢於為此者,一由革命方略不行,則緣之而生之弊害,斷不能免。人見弊害如此,則執以為黨人詬病,謂民主之制,不適於中國。而黨人亦因以失其信用。一由專制之毒深入人心。習於舊污者,視民主政治為仇讎,伺瑕抵隙,思中傷之以為快。羣趨重於袁世凱,將挾以推翻民國之具,而袁世凱亦利用之,以自便其私。積此二者,袁世凱於是有剗除南方黨人勢力根據之計畫,有推倒民治,恢復帝制之決心。於狙殺宋教仁,小試其端;於五國借款不經國會通過,更張其燄。東南討袁軍舉事太遲,反為所噬。辛亥之役,革命軍所植於國內之勢力,遂以蕩滌無餘。及乎國會解散,約法毀棄,則反形已具,帝制自為之心事,躍然如見矣!余乃組織中華革命黨,恢復民國以前革命黨之面目,而加以嚴格之訓練。以辛亥覆轍,申儆黨人,俾於革命之進行,不致徬徨歧路。自二年至於五年之間,與袁世凱奮鬥不絕。及乎洪憲宣佈,僭竊已成,蔡鍔之師,崛起(註八)雲南,西南響應,而袁世凱窮途末路,眾叛親離,卒鬱鬱以死。民國之名詞,乃得絕而復蘇。
經此一役,余以為國人應有之覺悟,其至低限度,亦當知袁世凱式之政治,不能存在於民國之內,必澈底以剗除之也。不期國人之意識,乃無異於辛亥。辛亥之役,以為但使清帝退位,則民國告成,謳歌太平,坐待共和幸福之降臨,此外無復餘事。所有民國一切之設施,與舊制之更張,不特不以為必要,且以為多事。丙辰之役,以為但使袁世凱取消帝制,則民國依然無恙,其他袁世凱所遺留之制度,不妨蕭規而曹隨。似袁世凱所為,除帝制外,無不宜於民國者。甚至袁世凱所毀棄之約法,與所解散之國會,亦須力爭,而後得以恢復,其他更無俟言。故辛亥之結果,清帝退位而止;丙辰之結果,袁世凱取消帝制而止。六、護法之役自民國二年至(註九)五年,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討袁之役;自五年至於今,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護法之役。袁世凱雖死,而袁世凱所留遺之制度,不隨以俱死,則民國之變亂,正無已時,已為常人意料所及。果也,曾不期年,而毀棄約法解散國會之禍再發,馴致廢帝復辟,民國不絕如縷。復辟之變,雖旬餘而定;而毀法之變,則愈演愈烈。余乃不得不以護法號召天下。
夫余對於臨時約法之不滿,已如前述,則余對於此與革命方略相背馳之約法,又何為起而擁護之,此必讀者所亟欲問者也。余請鄭重以說明之。辛亥之役,余格於羣議,不獲執革命方略而見之實行,而北方將士,以袁世凱為首領,與余議和。夫北方將士與革命軍相距於漢陽,明明為反對民國者,今雖曰服從民國,安能保其心之無他。故余奉臨時約法而使之服從,蓋以服從臨時約法為服從民國之證據。余猶慮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凱宣誓遵守約法,矢忠不貳,然後許其和議。故臨時約法者,南北統一之條件,而民國所由搆成也。袁世凱毀棄臨時約法,即為違背誓言,取消其服從民國之證據,不必待其帝制自為,已為民國所必不容。袁世凱死,而其所部將士,襲其故智,以取銷其服從民國之證據,則其罪與袁世凱等,亦為民國所必不容。故擁護約法,即所以擁護民國,使國之人對於民國無有異志也。余為民國前途計,一方面甚望有更進步、更適宜之憲法,以代臨時約法;一方面則務擁護臨時約法之尊嚴,俾國本不因以搖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奮然以一身荷護法之大任而不少撓。
護法事業,凡三波折:六年之秋,余率海軍艦隊,南去廣州,國會開非常會議,舉余為大元帥,余乃以護法號令西南。西南將帥,雖有陰持兩端不受約束者,然於護法之名義,則崇奉不敢有異。故其時西南與北方戰,純然護法與非法戰也。及余解職去廣州,繼起之軍政府,對於護法,不能堅持;而西南諸省,因之亦生攜貳,卒(註十)至軍政府有悍然取消護法之舉,於是護法事業,幾於墜地。九年之冬,余重至廣州,翌年五月,再被選為大總統,始重整護法之旗鼓,以北嚮中原。而奸宄竊發,進行蹉跌,北方將士,反以護法相號召,冀收統一之效。余固喜之,顧以國會問題,猶未解決,護法事業,終為有憾,然余甚願以和平方法,覩護法之完全告成也。護法之戰,前後六載,國家損失,不為不重;人民犧牲,不為不大;軍興既久,所在以養兵為地方患。故余於護法事業將告結束之際,發起化兵為工之主張以補救之,如實行此主張,於國利民福,當有所裨;否則護法之役,所得效果,惟留法不可毀之一念於國人腦中而已。較辛亥、丙辰所得結果,不能有加也。七、結論中華革命之經過,其艱難頓挫如此。據現在以策將來,可得一結論曰:非行化兵為工之策,不能解目前之紛糾;非行以縣為自治單位之策,不能奠民國於苞桑,願我國人一念斯言。民國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申報五十週年紀念專刊」(一九二二年上海申報館出版)。原標題為「中國之革命」。
(註二) 原文為「之於」,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無「則」字,今據「胡本」及「會本」增。
(註四) 原文及「胡本」均為「國家大會」,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搢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六) 原文為「正義」,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未經練」,今據「胡本」及「黃本」增「訓」字。
(註八) 原文為「崛起」,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至於」,今據「胡本」及「會本」刪「於」字。
(註十) 原文為「率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相關人名
大元帥太炎孔子尤烈丘四史堅如朱貴全克強吳稚暉吳樾孚琦宋教仁李沛基李準汪精衛沈虬齋孟德斯鳩林冠慈秋瑾胡漢胡漢民徐錫麟恩銘益之袁世凱馬福益康有為張溥泉章太炎陳天華陳少白陳敬岳陳敬嶽陸皓東程奎光陽明黃克強黃岡黃復生戢元成溥泉溫生溫生財稚暉載洵鄒容熊成基劉思復廣福德壽蔡鍔鄭士良黎元洪
相關地名
九州上思上海大同大鵬中國太平日本平海和平延長東京武昌河口長江南京南洋南關美洲香港惠州欽廉湖南萍鄉雲南黃岡新安滿洲漢陽福建蒙古鳳山廣州廣東歐洲檀島鎮南鎮南關醴陵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三合會中國同盟會中國報中華革命黨五權憲法丙辰之役民生主義民族主義民報民權主義同盟國同盟會地方自治君主立憲辛亥之役辛亥革命河口之役保皇黨約法軍政府革命方略革命主義革命軍革命黨參議院國民報復辟惠州之役欽廉之役雲南河口之役黃岡之役廣東水師統帶興中會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臨時約法鎮南關之役蘇報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354-364

方略,以為建設之事,當始於一縣,縣與縣聯,以成一國,如此,則建設之基礎在於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竊,非軍閥所得而奪。不幸辛亥之後(註九),其所設施,不如吾意所期,當時汲汲惟在於民國名義之立定,與統一之早遂,未嘗就建設之順序與基礎一致其力,大勢所趨,莫之能挽,根本未固,十一年來飄搖風雨,亦固其所。積十一年來之亂離與痛苦為教訓,當知中華民國之建設,必當以人民為基礎。而欲以人民為基礎,必當先行分縣自治,及今為之,猶可及也。
  於此尚有附言者,行分縣自治,則現在省制之存廢問題為何如耶?吾意讀者當然有此一問。以吾之意,斯時省制即存,而為省長者,當一方受中央政府之委任,以處理省內國家行政事務;一方則為各縣自治之監督者,乃為得之。此吾之主張,所以與中央集權者不同,亦有異於今之言聯省自治者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041/45)。
(註二) 原文為「治政」,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所以之」,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四) 原文為「所以之」,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南洋大臣」,今據「胡本」及「會本」改。下同。
(註六) 原文為「官吏」,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莫如之何」,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八) 原文為「末由」,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辛亥之役」,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中國革命史(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余自乙酉中法戰後,始有志於革命,乙未遂舉事於廣州,辛亥而民國告成;然至於今日,革命之役猶未竣也。余之從事革命,蓋已三十有七年於茲,賅括本末,臚列事實,自有待於革命史,今挈綱要述之如(註二)左。

國父全集 三五四

一、革命之主義

  革命之名詞,創於孔子,中國歷史,湯武以後,革命之事實,已數見不鮮矣。其在歐洲,則十七八世紀以後,革命風潮遂磅礡於世界,不獨民主國惟然,即君主國之所以有立憲,亦革命之所賜也。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分述於左:
  一、民族主義 觀中國歷史之所示,則知中國之民族,有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其與他民族相遇,或和平而相安,或狎習而與之同化;其在政治不修及軍事廢弛之時,雖不免暫受他民族之蹂躪與宰制,然率能以力勝之。觀於蒙古宰制中國垂一百年,明太祖終能率天下豪傑,以光復宗國,則知滿洲之宰制中國,則(註三)中國人必終能驅除之。蓋民族思想,實吾先民所遺留,初無待於外鑠者也。余之民族主義,特就先民所遺留者,發揮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點,對於滿洲,不以復仇為事,而務與之平等共處於中國之內。此為以民族主義對國內之諸民族也。對於世界諸民族,務保持吾民族之獨立地位,發揚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與諸民族並驅於世界,以馴致於大同。此為以民族主義對世界之諸民族也。
  二、民權主義 中國古昔有唐虞之揖讓,湯武之革命,其垂為學說者,有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有所謂「聞誅一夫紂,未聞弒君」,有所謂「民為貴,君為輕」,此不可謂無民權思想矣!然有其思想而無其制度;故以民立國之制,不可不取資於歐美。歐美諸國有行民主立憲者,有行君主立憲者;其在民主立憲無論矣,即在君主立憲,亦為民權漲進君權退縮之結果,不過君主之遺蹟猶未剗絕耳。余之從事革命,以為中國非民主不可,其理由有三:既知民為邦本,則一國以內人人平等,君主何復有存在之餘地,此自學理言之者也。滿洲之入據中國,使中國民族處於被征服之地位,國亡之痛,二百六十餘年如一日;故君主立憲在他國君民無甚深之惡感者,猶或可暫安於一時,在中國則必不能行,此自歷史事實而言之者也。中國歷史上之革命,其混亂時間所以延長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為,遂相爭相奪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則爭端自絕。此自將來建設而言之者也。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權主義,第一決定者為民主,而第
論著民國十二年一月三五五

二之決定則以為民主專制必不可行,必立憲然後可以圖治。歐洲立憲之精義,發於孟德斯鳩,所謂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是已。歐洲立憲之國,莫不行之;然余游歐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夫,知選舉之弊,決不可無以救之。而中國相傳考試之制,糾察之制,實有其精義,足以濟歐美法律、政治之窮。故主張以考試、糾察二權,與立法、司法、行政之權並立,合為五權憲法。更采直接民權之制,以現主權在民之實,如是余之民權主義,遂圓滿而無憾。
  三、民生主義 歐美自機器發明,而貧富不均之現象,隨以呈露;橫流所激,經濟革命之燄,乃較政治革命為尤烈,此在吾國三十年前,國人鮮一顧及者。余遊歐美,見其經濟界岌岌危殆之狀,彼都人士方焦頭爛額而莫知所救。因念吾國經濟組織,持較歐美,雖貧富不均之現象無是劇烈,然特分量之差,初非性質之殊也。且他日歐美經濟界之影響及於吾國,則此種現象,必日與俱增,故不可不為綢繆未雨之計。由是參綜社會經濟諸家學說,比較其得失,覺國家產業主義,尤深穩而可行。且歐美行之為焦頭爛額者,吾國行之實為曲突徙薪。故決定以民生主義與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同時並行,將一舉而成政治之功。兼以塞經濟革命之源也。
  綜上所說,則知余之革命主義內容,賅括言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是已。苟明乎世界之趨勢,與中國之情狀者,則知余之主張,實為必要而且可行也。

二、革命之方略
  專制時代,人民之精神與身體,皆受桎梏,而不能解放。故雖有為國民利害着想獻身以謀革命者,國民不惟不知助之,且從而非笑與漠視之,此事之必然者也。雖欲為國民之嚮導,然獨行而無與從;雖欲為國民之前鋒,然深入而無與繼。故從事革命者,於破壞敵人勢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於國民建設能力之養成,此革命方略所以為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第一為破壞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軍法,以革命軍擔任打破滿洲之專制,掃除官僚之腐敗,改革風俗之惡習等。第二為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為自治單位,每縣於敵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布約法
國父全集三五六

,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三年為限,三年期滿,則由人民選舉其縣官。或於三年之內,該縣自治局已能將其縣之積弊掃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過半數人民能了解三民主義而歸順民國者,能將人口清查,戶籍釐定,警察、衛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約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辦就者,亦可立行自選其縣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團體。革命政府之對於此自治團體,祇能照約法所規定,而行其訓政之權。俟全國平定之後六年,各縣之已達完全自治者,皆得選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試院,五曰監察院。憲法制定之後,由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餘三院之院長,由總統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及立法院負責,而五院皆對於國民大會負責。各院人員失職,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所彈劾之;而監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僕之失職。國民大會及五院職員,與夫全國大小官吏,其資格皆由考試院定之。此為五權憲法。憲法制定,總統議員舉出後,革命政府當歸政於民選之總統,而訓政時期於以告終。第三為建設完成時期,在此時期施以憲政,此時一縣之自治團體,當實行直接民權。人民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複決之權,罷官之權。而對於一國政治,除選舉權之外,其餘之同等權,則付託於國民大會(註四)之代表以行之。此憲政時期,即建設告竣之時,而革命收功之日也。革命方略大要如此,果能循此行之,則不但專制餘毒,滌除淨盡,國民權利,完全確實,而國民建設之能力,亦必穩健而無虞,何致有政客之播弄,與軍人之橫行哉!故革命主義,必有待於革命方略,而後得以完全貫澈也。

三、革命之運動
  余之從事革命,建主義以為標的,定方略以為歷程,集畢生之精力以赴之,百折而不撓。求天下之仁人志士,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同致力,於是有立黨;求舉國之人民,共喻此主義,以身體而力行之,於是有宣傳;求此主義之實現,必先破壞而後有建設,於是有起義。革命事業,千頭萬緒,不可殫述。要其犖犖,在此三者,分述於左。
  (一)立黨 乙酉以後,余所持革命主義,能相喻者,不過親友數人而已。土大夫方醉心於功名利祿,惟所稱下流
論著民國十二年一月三五七

社會,反有三合會之組織,寓反清復明之思想於其中。雖時代湮遠,幾於數典忘祖,然苟與之言,猶較縉(註五)紳為易入,故余先從聯絡會黨入手。甲午以後,赴檀島美洲,糾合華僑,創立興中會,此為以革命主義立黨之始。然同志猶不過數十人耳。迄於庚子,以同志之努力,長江會黨及兩廣福建會黨,始併合於興中會,會員稍稍眾,然所謂士林中人,為數猶寥寥焉。庚子以後,滿洲之昏弱,日益暴露,外患日益亟;士夫憂時感憤,負笈歐、美、日本者日眾;而內地變法自強之潮流,亦遂澎湃而不可遏。於是士林中人,昔以革命為大逆無道,去之若浼者,至是亦稍稍知動念矣!及乎乙巳,余重至歐洲,則其地之留學生,已多數贊成革命,余於是揭櫫生平所懷抱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為號召,而中國同盟會於以成立;及重至日本東京,則留學生之加盟者,除甘肅一省未有留學生外,十七省之人皆與焉。自是以後,中國同盟會遂為中國革命之中樞,分設支部於國外各處,尤以美洲及南洋為盛。而國內各省,亦由會員分往,秘密組織機關部,於是同盟會之會員,凡學界、工界、商界、軍人、政客、會黨無不有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各致其力。迄於辛亥,無形之心力且勿論,會員為主義而流之血;殆遍霑灑於神州矣!
  (二)宣傳 余於乙未舉事廣州,不幸而敗,後數年,始命陳少白創中國報於香港,以鼓吹革命。庚子以後,革命宣傳驟盛,東京則有戢元成、沈虬齋、張溥泉等發起國民報。上海則有章太炎、吳稚暉、鄒容等,借蘇報以主張革命。
鄒容之革命軍,章太炎之駁康有為書,尤為一時傳誦。同時國內外出版物為革命之鼓吹者,指不勝屈,人心士氣,於以丕變。及同盟會成立,命胡漢民、汪精衛、陳天華等撰述民報。章太炎既出獄,復延入焉。民報成立,一方為同盟會之喉舌,以宣傳主義(註六);一方則力闢當時保皇黨勸告開明專制,要求立憲之謬說。使革命主義,如日中天。由是各處支部,以同一目的,發行雜誌日報書籍。且以小冊祕密輸送於內地,以傳播思想,學校之內,市肆之間,爭相傳寫,清廷雖有嚴禁,未如之何也。
  (三)起義 乙未之秋,余集同志舉事於廣州,不克,陸皓東死之,被株連而死者,有丘四、朱貴全二人,被捕者七十餘人,廣東水師統帶程奎光與焉,遂瘐死獄中,此為中國革命軍舉義之始。庚子再舉事於惠州,所向皆捷,遂佔領新安、大鵬、至惠州、平海一帶沿海之地,有眾萬餘人,鄭士良率之,以接濟不至而敗。同時史堅如在廣州,以炸藥攻
國父全集三五八

燬兩廣總督德壽之署,謀殲其眾,事敗,被執遇害。自後革命風潮,遂由廣東漸及於全國,湖南黃克強、馬福益之舉事,其最著者也。及同盟國成立之翌年,歲次丙午,會員舉事於萍鄉、醴陵,於時革命軍起,連年不絕,其直接受余之命令以舉事者,則有潮洲黃岡之役,惠州之役,欽廉之役,鎮南關之役,欽廉上思之役,雲南河口之役。蓋丁未、戊申兩歲之間,舉事六次,前仆後繼,意氣彌厲,革命黨之志節與能力,逐漸為國人所重。而徐錫麟、秋瑾、熊成基之舉事於長江,亦與兩廣遙相輝映焉。其奮不顧身以褫執政之魄者,則有劉思復之擊李準,吳樾之擊五大臣,徐錫麟之擊恩銘,熊成基之擊載洵,汪精衛、黃復生等之擊攝政王,溫生財之擊孚琦,陳敬嶽、林冠慈之擊李準,李沛基等之擊鳳山,其身或死或不死,其事或成或不成;然意氣所激發,不特敵人為之膽落,亦足使天下頑夫廉,懦夫有立志矣!事勢相接,庚戌之歲,革命軍再挫於廣州,至辛亥三月二十九日,黃克強率同志襲兩廣督署,死事者七十二人,皆國之俊良也。革命黨之氣勢,遂昭著於世界。是年八月,武昌革命軍起,而革命之功,於以告成。綜計諸役,革命黨人以一往直前之氣,忘身殉國;其慷慨助餉,外為華僑;熱心宣傳,多為學界;衝鋒破敵,則在軍隊與會黨;踔厲奮發,各盡所能,有此成功,非偶然也。以上三者為其犖犖大者,他若外交之周旋,清廷陰謀之破壞,惟所關非細,不能盡錄,留以待諸修史。

四、辛亥之役
  辛亥八月十九日,革命軍起義於武昌,擁黎元洪為都督。各省革命黨人,不約而同,紛起以應,數日之內,光復行省十有五,遂於南京組織臨時政府,舉余為臨時大總統。清廷命袁世凱與臨時政府議和,遂使清帝退位,民國統一,余乃辭職,推薦袁世凱於參議院,繼任為臨時大總統焉。此一役也,為中國之大事,其得失利害,實影響於以後全體國民之禍福,不可以不深論也。
  此役所得之結果,一為蕩滌二百六十餘年之恥辱,使國內諸民族一切平等,無復軋轢凌制之象。二為剗除四千餘年君主專制之迹,使民主政治於以開始。自經此役,中國民族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屹然於世界,不可動搖。自經此役,中國
論著民國十二年一月三五九

民主政治已為國人所公認,此後復辟帝制諸幻想,皆為得罪於國人而不能存在。此其結果之偉大,洵足於中國歷史上大書特書,而百世皆蒙其利者也。
  然以為此役遂足以現中華民國之實乎?則大謬不然。於何證之?以十二年來之已事證之。十二年來,所以有民國之名,而無民國之實者,皆此役階之厲也。舉世之人,方疾首蹙額,以求其原因而不可得,余請以簡單之一語而說明之,曰:此不行革命方略之過也。革命方略,前已言之,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軍政時期,第二訓政時期,第三憲政時期。此為蕩滌舊污,促成新治,所必要之歷程,不容一缺者也。民國之所以得為民國,胥賴於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視革命方略,置而不議,格而不行,於是根本錯誤,枝節橫生,民國遂無所恃以為進行,此真可為太息痛恨者也!今舉其害如左。
  (一)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污末由蕩滌,新治末由進行。第二流弊,在粉飾舊污,以為新治。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污,壓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此所謂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二)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縣為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託始,主權在民之規定,使不至成為空文也。今於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勝言。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今既不行,則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狀態,專制舊習,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註七),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綽綽然有餘裕。與分子構成團體之學理,乃不相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縱於武人及官僚之手。以上四者,情勢顯然,臨時約法,既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而於地方制度,付之闕如,徒沾沾於國家機關,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

國父全集 三六○

(三)訓政時期,先縣自治之成立,而後國家機關之成立。臨時約法,適得其反,其謬已不可救矣。然即以國家機關之規定論之,惟知襲取歐美三權分立之制,且以為付重權於國會,即符主權在民之旨;曾不知國會與人民,實非同物。況無考試機關,則無以矯選舉之弊;無糾察機關,又無以分國會之權;馴致國會分子,稂莠不齊,薰蕕同器;政府患國會權重,非劫以暴力,視為魚肉;即濟以詐術,弄為傀儡。政治無清明之望,國家無鞏固之時,且大亂易作,不可收拾。
  以上所述,皆十二年來之擾攘情狀,人人所共見共聞者。尋其本原,何莫非不行革命方略有以致之。余於臨時大總統任內,見革命方略,格而不行,遂不惜辭職,非得已也。

五、討袁之役
  辛亥之役,以不行革命方略,遂致革命主義無由貫澈,已如上述。在此情況之中,使當政府之局者,為忠於民國之人,亦無由致治,僅可得小康而已。余於袁世凱之繼任為臨時大總統也,固嘗以小康期之,乃倡率同志,退為在野黨,並自任經營鐵道事業。蓋以為但使國無大故,則社會進步,亦足以間接使政治基礎,臻於完固。如此,則民國之建設,雖稍遲滯,猶無礙也。顧袁世凱之所為,則無一不與民國為仇,其不軌之心,日甚一日。袁世凱之出此,天性惡戾,反覆無常,固其一端;然所以敢於為此者,一由革命方略不行,則緣之而生之弊害,斷不能免。人見弊害如此,則執以為黨人詬病,謂民主之制,不適於中國。而黨人亦因以失其信用。一由專制之毒深入人心。習於舊污者,視民主政治為仇讎,伺瑕抵隙,思中傷之以為快。羣趨重於袁世凱,將挾以推翻民國之具,而袁世凱亦利用之,以自便其私。積此二者,袁世凱於是有剗除南方黨人勢力根據之計畫,有推倒民治,恢復帝制之決心。於狙殺宋教仁,小試其端;於五國借款不經國會通過,更張其燄。東南討袁軍舉事太遲,反為所噬。辛亥之役,革命軍所植於國內之勢力,遂以蕩滌無餘。及乎國會解散,約法毀棄,則反形已具,帝制自為之心事,躍然如見矣!余乃組織中華革命黨,恢復民國以前革命黨之面目,而加以嚴格之訓練。以辛亥覆轍,申儆黨人,俾於革命之進行,不致徬徨歧路。自二年至於五年之間,與袁世凱奮
論著民國十二年一月三六一

鬥不絕。及乎洪憲宣佈,僭竊已成,蔡鍔之師,崛起(註八)雲南,西南響應,而袁世凱窮途末路,眾叛親離,卒鬱鬱以死。
民國之名詞,乃得絕而復蘇。
  經此一役,余以為國人應有之覺悟,其至低限度,亦當知袁世凱式之政治,不能存在於民國之內,必澈底以剗除之也。不期國人之意識,乃無異於辛亥。辛亥之役,以為但使清帝退位,則民國告成,謳歌太平,坐待共和幸福之降臨,此外無復餘事。所有民國一切之設施,與舊制之更張,不特不以為必要,且以為多事。丙辰之役,以為但使袁世凱取消帝制,則民國依然無恙,其他袁世凱所遺留之制度,不妨蕭規而曹隨。似袁世凱所為,除帝制外,無不宜於民國者。甚至袁世凱所毀棄之約法,與所解散之國會,亦須力爭,而後得以恢復,其他更無俟言。故辛亥之結果,清帝退位而止;丙辰之結果,袁世凱取消帝制而止。

六、護法之役
  自民國二年至(註九)五年,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討袁之役;自五年至於今,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護法之役。袁世凱雖死,而袁世凱所留遺之制度,不隨以俱死,則民國之變亂,正無已時,已為常人意料所及。果也,曾不期年,而毀棄約法解散國會之禍再發,馴致廢帝復辟,民國不絕如縷。復辟之變,雖旬餘而定;而毀法之變,則愈演愈烈。余乃不得不以護法號召天下。
  夫余對於臨時約法之不滿,已如前述,則余對於此與革命方略相背馳之約法,又何為起而擁護之,此必讀者所亟欲問者也。余請鄭重以說明之。辛亥之役,余格於羣議,不獲執革命方略而見之實行,而北方將士,以袁世凱為首領,與余議和。夫北方將士與革命軍相距於漢陽,明明為反對民國者,今雖曰服從民國,安能保其心之無他。故余奉臨時約法而使之服從,蓋以服從臨時約法為服從民國之證據。余猶慮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凱宣誓遵守約法,矢忠不貳,然後許其和議。故臨時約法者,南北統一之條件,而民國所由搆成也。袁世凱毀棄臨時約法,即為違背誓言,取消其服從民國之證據,不必待其帝制自為,已為民國所必不容。袁世凱死,而其所部將士,襲其故智,以取銷其服從民國之證據,則
國父全集三六二

其罪與袁世凱等,亦為民國所必不容。故擁護約法,即所以擁護民國,使國之人對於民國無有異志也。余為民國前途計,一方面甚望有更進步、更適宜之憲法,以代臨時約法;一方面則務擁護臨時約法之尊嚴,俾國本不因以搖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奮然以一身荷護法之大任而不少撓。
  護法事業,凡三波折:六年之秋,余率海軍艦隊,南去廣州,國會開非常會議,舉余為大元帥,余乃以護法號令西南。西南將帥,雖有陰持兩端不受約束者,然於護法之名義,則崇奉不敢有異。故其時西南與北方戰,純然護法與非法戰也。及余解職去廣州,繼起之軍政府,對於護法,不能堅持;而西南諸省,因之亦生攜貳,卒(註十)至軍政府有悍然取消護法之舉,於是護法事業,幾於墜地。九年之冬,余重至廣州,翌年五月,再被選為大總統,始重整護法之旗鼓,以北嚮中原。而奸宄竊發,進行蹉跌,北方將士,反以護法相號召,冀收統一之效。余固喜之,顧以國會問題,猶未解決,護法事業,終為有憾,然余甚願以和平方法,覩護法之完全告成也。護法之戰,前後六載,國家損失,不為不重;人民犧牲,不為不大;軍興既久,所在以養兵為地方患。故余於護法事業將告結束之際,發起化兵為工之主張以補救之,如實行此主張,於國利民福,當有所裨;否則護法之役,所得效果,惟留法不可毀之一念於國人腦中而已。較辛亥、丙辰所得結果,不能有加也。

七、結論
  中華革命之經過,其艱難頓挫如此。據現在以策將來,可得一結論曰:非行化兵為工之策,不能解目前之紛糾;非行以縣為自治單位之策,不能奠民國於苞桑,願我國人一念斯言。民國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申報五十週年紀念專刊」(一九二二年上海申報館出版)。原標題為「中國之革命」。
(註二) 原文為「之於」,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無「則」字,今據「胡本」及「會本」增。
(註四) 原文及「胡本」均為「國家大會」,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搢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論著 民國十二年一月 三六三

(註六) 原文為「正義」,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未經練」,今據「胡本」及「黃本」增「訓」字。
(註八) 原文為「崛起」,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至於」,今據「胡本」及「會本」刪「於」字。
(註十) 原文為「率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發揚民治說帖(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年底(註二)
  民國以還,政論家恆有中央集權、地方分權之兩說。集權論者侈言統一,分權論者心醉聯邦,其實以吾國幅員(註三)之廣大,交通之梗塞,以云集權,談何容易,證之民二三之往事,號為中央集權,亦不過徒襲其名耳,各省都督之擁兵自重,獨攬大權,自為風氣,中央直莫能過問,此集權說之不可行也。
  立國各有其本,吾國以數千年統一之國,又乘專制政體之遺,與美之先有各洲而後有中央者,迥不相侔,欲行聯邦政體,何異東施效顰,此分權說之不可行也。
  必於集權、分權之間,酌盈劑虛,斟酌適當,誠未易言。然如軍事、外交等之必集權中央,殆如天經地義,無待詞費。民九以來,吾民鑒於政府之無能,軍閥之橫暴,一時地方自治之說,甚囂塵上。於是軍閥之狡黠者,乘人民心理之弱點,截割自治之美名,而創為聯省自治,夷考其實,則聯督自固耳。省之為省如故也,民之無權又如故也。是聯省自治者,不過分中央政府之權於地方政府,並非分政府之權於人民。地方政府而善,不過官僚政治;地方政府而惡,勢必各據一方。欲民治之實現,不幾南轅而北轍哉。
  由是觀之,中央集權之不可能既如彼,聯省自治之無實際又如此,無己,其為縣自治乎?縣為吾國行政機關之最初級,故史稱知縣為親民之官,譬之建屋然,縣其基礎也,省其棟宇也,國其覆瓦也,必基礎鞏固,層累而上,而後棟宇覆瓦,始有所附麗而無傾覆之虞。清末至今,開明之士,侈言參政,於是國會省會,應運而生,買票賄選,舉國若狂,
國父全集三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