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飭轉切實保護電線令 detail

:::

飭轉切實保護電線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40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轉切實保護電線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11/09

西元日期

1923/11/09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轉切實保護電線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廖仲愷。據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范其務呈稱:「據四會電報局局長陳鳳鳴呈稱:查職局轄內電線,東路石狗、上羅、化州地方係廣寧縣屬,常被偷割,又西路白廟附近亦時被竊,長此以往,於電政交通大有妨礙,且於軍事傳達,尤為不便。除函請四會縣出示保護外,理合呈請鈞處,仰祈據情轉呈大元帥、省長,通飭地方軍警,責成該線路附近鄉民,毋得稍有損壞電線,以維交通等情前來。據此,理合轉呈帥座察核,伏懇迅令該處沿途駐防軍隊妥慎保護,並請轉飭省長令飭廣寧四會縣長分行警區團局,責成該線路附近鄉民,如東西各路桿線此後再有盜割情弊,當處以妨害交通並誤戎機等罪。是否有當,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查電線關係交通,當此軍事尚未結束,關係尤為重要,該地軍政機關各應妥慎保護,以利傳達。據呈前情,殊屬疏嬾,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省長嚴飭該處駐防軍隊、該管縣長切實保護,以維交通。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五○號。

相關人名
大元帥范其務陳鳳鳴程潛廖仲愷
相關地名
化州四會廣州廣東廣寧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政部四會電報局廣州電報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61-462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帥令林樹巍辦理高雷討賊事宜」條。

飭知糧食管理處係營業機關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據大本營糧食管理處督辦趙士覲呈稱:「竊職處前奉核發試辦規程第二條內開:糧食管理處於試辦期內,先行酌量收買日用生活所必需之米、鹽、柴三項,而公賣於人民。又第十一條,糧食管理處係國家一種營業機關,無論軍民人等來處購買米鹽等物,均須照價給銀,概不得有賒借及或撥發等事。各等因。奉此,職處自開辦後,體察柴、米、鹽三項供求多寡、市價起落情形,擇其急於救濟調劑之項,先行籌借資本,分投採買,購運到日,自當公平發賣。惟有一顧慮亟應陳明者:緣去年北伐改道時,曾設糧食管理處,接濟前方軍士糧食,今職處名同實異,前方將領乍聆舊名,以為仍前接濟。近接某軍長官賀電,內有士飽馬騰,惟公是賴等語。此雖一軍長官之電,然一軍既因表面而誤會,他軍亦未必盡悉其內容,倘各軍皆以職處為兵站性質之機關,則將來之糾紛殊甚,用特援據規程,表明性質,呈請帥座特令軍政部通令各軍轉飭所部,聲明職處機關,係營業性質,不同兵站,對於各軍固無所謂供給接濟,即來處購買,亦不得有賒借撥發等事,經此解釋,庶免妨礙進行。」等情。據此,應予照准,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查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四六號。

飭轉切實保護電線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廖仲愷。據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局長范其務呈稱:「據四會電報局局長陳鳳鳴呈稱:查職局轄內電線,東路石狗、上羅、化州地方係廣寧縣屬,常被偷割,又西路白廟附近亦時被竊,長此以往,於電政交通大有妨礙,且於軍事傳達,尤為不便。除函請四會縣出示保護外,理合呈請鈞處,仰祈據情轉呈大元帥、省長,通飭地方軍警,責成該線路附近鄉民,毋得稍有損壞電線,以維交通等情前來。據此,理合轉呈帥座察核,伏懇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十一月四六一

迅令該處沿途駐防軍隊妥慎保護,並請轉飭省長令飭廣寧四會縣長分行警區團局,責成該線路附近鄉民,如東西各路桿線此後再有盜割情弊,當處以妨害交通並誤戎機等罪。是否有當,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查電線關係交通,當此軍事尚未結束,關係尤為重要,該地軍政機關各應妥慎保護,以利傳達。據呈前情,殊屬疏嬾,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省長嚴飭該處駐防軍隊、該管縣長切實保護,以維交通。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五○號。

核覆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呈西江防務吃緊請暫准留用定海等三艦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呈悉。鹽務緝私,關係餉源至重,所有定海等三艦,仰仍遵照前令,迅即交還兩廣鹽運使收用,所請暫留之處,未便照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六○七號。

核覆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梁鴻楷呈擬兩陽三羅等處安撫使署組織條例
及辦事細則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呈及附冊均悉。現在正謀軍事結束,該使務宜縮小範圍,以期簡而易行。關於財政,尤未宜設署,致陷紛歧。仰即善體此意,另行妥擬呈候備核。冊件發還。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六一○號。

核覆廖仲愷呈請注銷曾介眉舉報黃沙官產一案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國父全集 四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