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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潯鐵路公司贊成江西興辦南萍鐵路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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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潯鐵路公司贊成江西興辦南萍鐵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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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南潯鐵路公司贊成江西興辦南萍鐵路函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1/12/13

西元日期

1912/12/13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致南潯鐵路公司贊成江西興辦南萍鐵路函(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潯鐵路公司諸君均鑒:據貴公司呈請興辦南萍鐵路等因。查南萍為贛省東西交通要道,萍煤及其他商貨通運繁多,建築此路必饒利益,本公司甚為贊成。此路如果自有股款,不難克期興辦。惟查閱來呈,仍待磋商借款,滬、漢等處外國人招攬借款者不乏其人,類多先攬承辦之權,一經訂立合同,即遵受其限制,而交款則遙遙無期。甚且生出種種條件,恣其要挾,政府借款無成,即坐此弊,可為明證。按照交通部定章,各省辦路借款,必須經政府批准,而此等條件,部議必多挑剔,往復磋磨,結果往往無效,合同既屬難廢,興辦又有所不能,于是明明有利益之路,反致束手無策。本公司體察情形,各省借款之失敗,率由于此。
現在本公司業經政府批准,得有借款之權,尚待立法機關議決條例,再經政府公布,權責即可確定。本公司已向外國殷實資本家直接商議,務期以本公司之名義,借入外資,力求避免政府擔保之弊害,則本公司有完全操縱之權,而對于各省辦路之借款,均可竭力贊助。惟本公司乃純然營業性質,並無政治關係,各省擬辦路,如不在本公司規劃幹線中,盡可自行籌辦。除路線應由本公司核定,以免抵觸外,其借款如願委托本公司者亦可代為籌劃。至批准立案等事,屬交通部之職掌,仍應行知交通部核辦。
所有貴公司擬辦南萍一路,查與本公司籌辦幹線尚無抵觸,貴公司自可按照交通部定章辦理。至委派工程師先事履勘,自是切要辦法,此路線經過城鎮地方,山川形勢、農林礦產、人口商業,均宜得真確之調查,仍望于調查完竣之後,繪具圖說,詳細報告本公司,以憑查核可也。順頌時祺。孫文。

注釋

(註一) 據上海「申報」(民國元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關人名
日南益之
相關地名
江西
相關專有名詞
南潯鐵路公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274-275

檢索詞出現頁次

,此法莫妙,暫與之借一小款,訂以隨時可還。此款借後,便可謝絕而解散之,然後向巴黎另議借大款以還之,如此似於外交上面面週到云。是否有當,即希鑒察。昨上救亡策一道,務乞主張進行。再現派王正廷(註二)、除謙即日北上,面陳鐵路總公司條例事宜。並聞。孫文。微。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註二) 原文為「王正庭」,今據「會本」改。

為選參議員事致胡漢民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廣州胡都督鑒:電悉。王亮疇現在鐵路總公司,不能當參議員,可以伍朝樞代之;溫欽甫問實再復。孫文。虞。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再為選參議員事致胡漢民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廣州胡都督鑒:溫宗堯已承諾當參議員。文。元。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致南潯鐵路公司贊成江西興辦南萍鐵路函(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潯鐵路公司諸君均鑒:據貴公司呈請興辦南萍鐵路等因。查南萍為贛省東西交通要道,萍煤及其他商貨通運繁多,建築此路必饒利益,本公司甚為贊成。此路如果自有股款,不難克期興辦。惟查閱來呈,仍待磋商借款,滬、漢等處外國人招攬借款者不乏其人,類多先攬承辦之權,一經訂立合同,即遵受其限制,而交款則遙遙無期。甚且生出種種條件,恣其要挾,政府借款無成,即坐此弊,可為明證。按照交通部定章,各省辦路借款,必須經政府批准,而此等條件,部議必多挑剔,往復磋磨,結果往往無效,合同既屬難廢,興辦又有所不能,于是明明有利益之路,反致束手無策。

國父全集 二七四

本公司體察情形,各省借款之失敗,率由于此。
  現在本公司業經政府批准,得有借款之權,尚待立法機關議決條例,再經政府公布,權責即可確定。本公司已向外國殷實資本家直接商議,務期以本公司之名義,借入外資,力求避免政府擔保之弊害,則本公司有完全操縱之權,而對于各省辦路之借款,均可竭力贊助。惟本公司乃純然營業性質,並無政治關係,各省擬辦路,如不在本公司規劃幹線中,盡可自行籌辦。除路線應由本公司核定,以免抵觸外,其借款如願委托本公司者亦可代為籌劃。至批准立案等事,屬交通部之職掌,仍應行知交通部核辦。
  所有貴公司擬辦南萍一路,查與本公司籌辦幹線尚無抵觸,貴公司自可按照交通部定章辦理。至委派工程師先事履勘,自是切要辦法,此路線經過城鎮地方,山川形勢、農林礦產、人口商業,均宜得真確之調查,仍望于調查完竣之後,繪具圖說,詳細報告本公司,以憑查核可也。順頌時祺。孫文。
(註一) 據上海「申報」(民國元年十二月十三日)。

致袁世凱等盼徹究于德坤被殺案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袁大總統、趙國務總理、段陸軍總長、許司法總長鈞鑒:國民黨特派員于德坤返黔組織國民黨,行至玉屏縣大魚塘地方,被人暗殺,分屍數段,凡自黔來者,皆云係黔軍務司長劉顯世主使。似此野蠻舉動,為全世界對於異黨人之所無,法紀蕩然,輿論駭怪。應請電飭黔督(註二),澈底根究,公平處決,以示民國官吏維持法律之大公。鄙人忝為國民黨理事長,不能含默,伏維鈞裁。孫文。
(註一) 據「中華民報」(民國元年十二月二十日)。
(註二) 原文為「默督」,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致唐繼堯囑徹究于德坤被殺案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函電(上) 民國元年十二月 二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