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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鹽政事權通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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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鹽政事權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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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統一鹽政事權通令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1

西元日期

1912/01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統一鹽政事權通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
臨時政府成立,委任張謇為實業部總長,仍兼江蘇兩淮鹽政總理,所有江蘇省松太與淮南淮北各鹽廠、湘鄂皖贛向行淮鹽與蘇五域凡關涉運銷之事、用人行政,通歸總理督率辦理。鹽課為餉項大宗,必須事權統一,總收總支。以後應待鹽課鹽釐加價等項,由總局統收,解交財政部,分別援照從前成案。關於賠償洋款者,剔除備用,惟歸各省者一律照撥,餘俟政府指撥。各省都督、各軍政府、各司令務各顧念大局。產鹽、運鹽各地方有須駐警保護者,務當協力相助,保商業即以顧餉源。毋忽。此令。

注釋

(註一) 據「會本」。

相關人名
張謇總理
相關地名
江蘇
相關專有名詞
軍政府臨時政府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07

檢索詞出現頁次

為此備文呈請大總統,伏乞飭令法制院從速籌議,見覆施行」等由。據此,當經令行法制局,將本京巡警及京外地方官制妥速編訂。去後,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南京府官制草案二十二條前來,合照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五條,咨請貴院議決咨復,以便督飭施行。又查臨時政府現已成立,而民國組織之法尚未制定,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五十五條前來,合併咨送貴院,以資參考編訂。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號。原標題為「大總統咨參議院南京政府官制草案請議決咨覆並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
(註二) 原文為「令」,今據「會本」改。

統一鹽政事權通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
  臨時政府成立,委任張謇為實業部總長,仍兼江蘇兩淮鹽政總理,所有江蘇省松太與淮南淮北各鹽廠、湘鄂皖贛向行淮鹽與蘇五域凡關涉運銷之事、用人行政,通歸總理督率辦理。鹽課為餉項大宗,必須事權統一,總收總支。以後應待鹽課鹽釐加價等項,由總局統收,解交財政部,分別援照從前成案。關於賠償洋款者,剔除備用,惟歸各省者一律照撥,餘俟政府指撥。各省都督、各軍政府、各司令務各顧念大局。產鹽、運鹽各地方有須駐警保護者,務當協力相助,保商業即以顧餉源。毋忽。此令。
(註一) 據「會本」。

飭陸軍部速頒軍令以肅軍紀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註二)
  頃據上海太晤士報載南京之兵士現象,均係實情。該報向表同情於民國,今為懇切之忠告,若不切實警戒約束,不惟貽笑外人,後患何堪設想?該報所載下級軍官及高級之官終必同受其危險者,誠非過慮,為此令仰陸軍部速即頒行軍令,令責成各軍司令以下將校切實奉行,以後各負其責任。並附譯該報所論之文,給與各軍將校傳閱。須知紀律嚴明,訓練有素,然後能保軍人之名譽,壯民國之干城。我金陵軍隊不乏愛國健兒,斷不容以少數不規則之行為,致壞我軍人
公牘(上)民國元年一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