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對粵海關事件之宣言 detail

:::

對粵海關事件之宣言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36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對粵海關事件之宣言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2/12/09

西元日期

1923/12/09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對粵海關事件之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余於本年二月間回粤時,決計實行改造事業。乃直系利用北京政府為傀儡,以金錢武力肆行搗亂,侵略粤省,致余之改造工作未能實行。直系之破壞政策,苟彼一日能用被發放之剩餘國家收入(譯者按,即指抵押外債以外之餘款(註二)),以充此政策之費用,必一日繼續厲行之,此乃顯然也。此等剩餘國家收入,現多解交北京,供直系利益之用。但其中有一部分,為余之政府轄境內之關稅,倘將其保留,代為裨益粤省人民之用途,則直系即無從染指。今欲粤省得享和平秩序,以後粤省關稅解交直系之舉,必須停止。本政府因此意在行使其固有之權,管理支配此等稅款;並要求總稅務司及廣州稅務司,於中國東部所收關稅,足夠應付關稅所抵押之外債時,保留本政府轄境內所收一切關稅,供本政府撥用。彼等均為中國政府之公僕,對於粤省,自在本政府節制下,並應服從其命令也。至列強對於此事,絕無干涉之權。因在本政府轄境以外之各埠稅關,每年所收稅款,除抵當所押外債之外,尚有賸餘數百萬元,於外債抵當,毫無妨碍也。中國對外條約中,從未有一約許列強全體的單獨的有權干涉中國海關(完全為一中國政府機關),于中國並不拖欠關稅所抵外債之時。且列強固亦承認關稅餘款之處置及使用,乃純為中國內政問題也。至於目下關稅半歸列強管理之辦法,本非為任何條約所特許,實純係列強所為之一種約外舉動,此乃無可諱言者。利用此款,以武力搗亂余之鄉土,列強在情理上亦應加以反對。茲更有聲明者,本政府願擔任,倘中國他處關稅收入不足應付對外債務時,本政府當依其所收關稅,隨時酌量抵補。

注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大元帥對粤海關事件之宣言」條。原報載無具體日期,茲據民國十二年十二
    月十三日北京「益世報」所載,定為九日。
(註二) 按語係「民國日報」編者所加。

相關人名
益之
相關地名
下關中國北京和平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北京政府直系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125-126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不足以有為,此則目前情形無可為諱者也。
  竊以中國今日政治不修,經濟破產,瓦解土崩之勢已兆,貧困剝削之病已深,欲起沉疴,必賴乎有主義、有組織、有訓練之政治團體,本其歷史的使命,依民眾之熱望,為之指導奮鬥,而達其所抱政治上之目的。否則民眾蠕蠕,不知所向,惟有陷為軍閥之牛馬,外國經濟的帝國主義之犧牲而已。國中政黨,言之可羞,暮楚朝秦,宗旨靡定,權利是獵,臣妾可為。凡此派流,不足齒數。而吾黨本其三民主義而奮鬥者,歷有年所,中間雖迭更稱號,然宗旨主義,未嘗或離。顧其所以久而不能成功者,則以組織未備、訓練未周之故。夫意志不明,運用不靈,雖有大軍,無以取勝。吾黨有見於此,本其自知之明,自決之勇,發為改組之宣言,以示其必要。先由總理委任九人,組織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以始其事,行將召集海內外全黨代表會議,以資討論。關於黨綱章程之草定,務求主義詳明,政策切實,而符民眾所渴望。而於組織訓練之點,則務使上下溝通(註二),有指臂之用,分子淘汰,去惡留良。吾黨奮鬥之成功,將繫乎此。願與同志共勉之。
(註一) 據「國民黨週刊」第一期(民國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註二) 原文為「逮通」,今據「會本」改。

對粵海關事件之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余於本年二月間回粤時,決計實行改造事業。乃直系利用北京政府為傀儡,以金錢武力肆行搗亂,侵略粤省,致余之改造工作未能實行。直系之破壞政策,苟彼一日能用被發放之剩餘國家收入(譯者按,即指抵押外債以外之餘款(註二)),以充此政策之費用,必一日繼續厲行之,此乃顯然也。此等剩餘國家收入,現多解交北京,供直系利益之用。但其中有一部分,為余之政府轄境內之關稅,倘將其保留,代為裨益粤省人民之用途,則直系即無從染指。今欲粤省得享和平秩序,以後粤省關稅解交直系之舉,必須停止。本政府因此意在行使其固有之權,管理支配此等稅款;並要求總稅務司及廣州稅務司,於中國東部所收關稅,足夠應付關稅所抵押之外債時,保留本政府轄境內所收一切關稅,供本政府撥用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月一二五

。彼等均為中國政府之公僕,對於粤省,自在本政府節制下,並應服從其命令也。至列強對於此事,絕無干涉之權。因在本政府轄境以外之各埠稅關,每年所收稅款,除抵當所押外債之外,尚有賸餘數百萬元,於外債抵當,毫無妨碍也。
中國對外條約中,從未有一約許列強全體的單獨的有權干涉中國海關(完全為一中國政府機關),于中國並不拖欠關稅所抵外債之時。且列強固亦承認關稅餘款之處置及使用,乃純為中國內政問題也。至於目下關稅半歸列強管理之辦法,本非為任何條約所特許,實純係列強所為之一種約外舉動,此乃無可諱言者。利用此款,以武力搗亂余之鄉土,列強在情理上亦應加以反對。茲更有聲明者,本政府願擔任,倘中國他處關稅收入不足應付對外債務時,本政府當依其所收關稅,隨時酌量抵補。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大元帥對粤海關事件之宣言」條。原報載無具體日期,茲據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北京「益世報」所載,定為九日。
(註二) 按語係「民國日報」編者所加。

關於海關問題之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中國海關實一中國國家機關,所有收入,為國稅之一部分。海關稅收,按辛丑條約,作為拳匪賠款,及別項外債之抵押,除償還此種債務本息外,所餘之款,則為關餘。
  (二)此項關餘,平時係交與北京中央政府,迨民國六年因北京政府非法解散國會,並發生其他之種種叛國行為,護法政府遂以成立,於民國八年分得關餘一份,即百分之十三.七也。
  (三)此份關餘,按月交與護法政府,共有六次。迨民國九年三月,政府內部分裂,因而暫停交付,以後此間政府曾經迭催照舊付款。復於本年九月五日照會北京公使團,以關餘之處分,全屬中國內政問題,非列強之權限所能及,各國對於關稅之關係,僅還付以關稅作抵之各外債而已。用特商請公使團,飭令銀行委員會,立將關餘交與總稅務司,由總稅務司攤分與本政府,且須撥還民國九年三月以後西南應得之積存關餘。
  (四)九月廿八日外交團簡單電復,謂本政府照會正在考慮中,迨歷三閱月之久,仍無切實答復。本月三日,外交團
國父全集一二六